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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標志與商標的區(qū)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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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標志與商標的區(qū)別地理標志與商標同在工商業(yè)標記的范疇內,二者都在商品流通中承擔著指示器的作用,弄清這兩者的區(qū)別有助于更深刻理解地理標志的內涵。兩者之間的區(qū)別主要存在于以下六個方面:
1.保護的側重方向不同
商標是隨著近代商品市場的繁榮,商品交換頻繁,品種越來越多,為區(qū)別彼此而設立的標記符號。工業(yè)革命極大地提升了生產力,大量同質性的工業(yè)產品需要商標來指示它的生產經營者,以此來區(qū)分產品生產經營者的不同。但反觀地理標志,自誕生以來,就以農業(yè)產品的保護為主,農產品的地域特征明顯,且都與孕育它的地理環(huán)境密切相關。增城遲心菜、馬壩米、清遠雞、金華火腿離不開當地特殊的地質氣候條件,人們在選購這些農產品的時候,地理標志的重要性甚至會甚于商標。商標側重于工業(yè)產品,地理標志則側重于農業(yè)產品。
2.保護期限不同
商標與版權、專利一樣,都受到保護期限的限制,一旦保護期滿,即進入公有領域。 TRIPS協(xié)議中規(guī)定商標保護期限不得少于7年,而我國《商標法》第37條規(guī)定商標的保護期限為10年。這樣的規(guī)定是為了平衡所有者的私人利益與公共利益之間的關系。但是地理標志則通常沒有保護期限,一方面地理標志與相關的地理環(huán)境密不可分,這使其進入公有領域變得亳無意義;另一方面,只要地理標志依托的地理環(huán)境尚未破壞,依賴的傳統(tǒng)技藝尚未失傳,那么對其的保護就應該一直延續(xù)。
3.構成要件不同
在實踐中,商標的注冊使用實質上是有相對嚴格的規(guī)定的,注冊商標不能使用地名。商標法規(guī)定,縣級以上地理名稱不得注冊為商標,通用名稱也不得注冊為商標。而地理標志的保護非但沒有此要求,而且還必須冠上地域名。TRIPS協(xié)議及其他一系列國際條約,均沒有對地理標志的組成提出特別的要求,所以一般認為,無論是圖形還是圖案、文字等,只要是能起到地理標志作用的標記即可,單一構成也可,組合而成也可。拿西湖龍井茶來說,西湖龍井已經注冊成為證明商標,但是一方面西湖本是隸屬杭州市的一個行政區(qū),另方面“龍井”二字又是該商品的通用名稱,若是注冊商標,這兩個因素都能成為阻礙該商標注冊的原因。
4.可以轉讓和禁止轉讓的不同
商標作為私權,所有者具有處分的自由,理所當然可以轉讓,這在法律上、技術上都不存在問題。但是由于地理標志具有地域性,若是離開了原來的地理環(huán)境,地理標志原本的特征、質量、商譽將不復存在,其產品的價值與意義也會喪失。假設我們允許轉讓地理標志,但地理標志背后的地理環(huán)境、人文因素該如何轉讓?這些背后不可轉讓的因素也將使轉讓后的商品達不到地理標志的使用要求。所以在實踐中,禁止地理標志的使用者即生產經營者轉讓或許可他人使用該地理標志。轉讓、許可將會導致市場秩序的混亂,混淆商品的生產來源,更甚者將出現地理標志的濫用,最終喪失整個市場。
5.所有者與使用者的分離
地理標志的所有者與使用者有時是分離的,其所有者通常是政府及相關組織,而使用者則是區(qū)域內的生產者。很顯然,生產者肯定不能擅自處分原本屬于政府或組織的資源。但對商標而言,這種私權的處分是由所有人自身決定的,他可以自由選擇是自己使用還是許可他人使用該商標。
6.兩者功能上存在重要區(qū)別
兩者雖同為產品來源的指示器,但指示的內容卻有所不同。一般消費者的消費觀點大抵是由“是否需要”+“是否達標”來組成,商標背后所凝結的商譽為該商品是否達標提供了最好的背書,商標以最簡單直白的方式告訴消費者這件商品的生產者是誰。商標在商品上的使用,幫助消費者對大量的同類產品進行區(qū)別,幫助生產經營者開展正當的市場競爭。相較之下,地理標志傳達給消費者的信息則包括了產地來源和商品所包含的質量、特征等,這是商標所不能發(fā)揮作用的地方。地理標志凝結了產品產地特征、歷史和商譽,這是商標所不具備的功能。
例如郫縣豆瓣,一方面指示這種豆瓣醬的產地是郫縣,另一方面消費者能夠基本預知這種豆瓣醬的口味、風格。這些是商標所不能做到的。再如,金華火腿的“金華”兩個字即把金華火腿與其他的火腿區(qū)分了開來,消費者一看到金華就能聯想起浙江金華的地理特征與這種火腿的獨特風味。但是面對不同生產者們生產的金華火腿時,就需要依靠商標來區(qū)分了,這就是兩者在指示效果上的區(qū)別。

標簽:桂林 臺州 撫州 洛陽 梅河口 營口 固原 咸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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