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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出版的《福特回憶錄》許可使用后引起的版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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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概述

1977年,美國剛離任的前總統(tǒng)福特與哈伯出版公司簽訂了一份出版合同。通過合同,福特將其尚未動筆寫的回憶錄的未來出版權,全部轉讓給該公司。合同還規(guī)定福特將回憶錄全文出版前的首次連載權、摘編出版權,也全部轉讓給該公司。

1979年,《福特回憶錄》接近完稿時,哈伯出版公司以25000美元的許可使用費,許可美國《時代》周刊從尚未出版的《福特回憶錄》中摘登7500字。這7500字主要涉及回憶錄中這樣一段敘述:福特認為自己做了某些對不住尼克松的事情(尼克松任總統(tǒng)期間,福特任副總統(tǒng),“水門事件”尼克松下臺后,福特接任總統(tǒng)),這段敘述是《福特回憶錄》的精華部分。

《時代》周刊與哈伯公司簽訂許可證合同時,預付12500美元,另一半將在該雜志正式登出這7500字時再付。當《時代》雜志正要登載這段文字時,一位曾參加《福特回憶錄》編寫工作,后到《國家產業(yè)》雜志任編輯的人,在《國家產業(yè)》雜志上搶先發(fā)表了一篇2250字的文章。其中有300~400字取自《時代》雜志即將刊載的那7500字。該編輯引用這段文字未經任何人許可。《時代》雜志認為,《國家產業(yè)》雜志這篇文章中的300~400字基本上把那7500字的內容點明了,等于搶了《時代》雜志獨家新聞,因此《時代》雜志沒必要再登那7500字。于是取消了原刊載計劃,并拒絕向哈伯公司支付其余的12500美元。

哈伯公司向《國家產業(yè)》雜志所在地紐約南區(qū)的聯(lián)邦法院起訴,告該雜志侵犯了公司的版權,要求賠償其實際經濟損失12500美元。聯(lián)邦區(qū)法院認定被告行為構成侵權。被告不服判決,向第二巡回上訴法院上訴。上訴法院認為,該雜志引用7500字中僅300~400字,數(shù)量很小,而且注明引自《福特回憶錄》,應屬合理使用,因而改變了聯(lián)邦區(qū)法院的判決。哈伯公司不服,向美國聯(lián)邦最高法院上訴。

××年5月,美國聯(lián)邦最高法院判決,《國家產業(yè)》雜志引用《福特回憶錄》7500字中300~400字,構成侵權,不屬于合理使用。《國家產業(yè)》雜志應向哈伯出版公司支付12500美元賠償費,并支付全部訴訟費用。

案例評析

美國聯(lián)邦最高法院在判決中認為,判定該雜志侵權有以下兩個關鍵性因素:

第一,《福特回憶錄》是一部尚未發(fā)表的作品,摘取其任何一部分發(fā)表,無論量的大小,均侵犯了哈伯出版公司的首次出版權及首次摘編權,均不可能以“合理使用”對待。

第二,哈伯公司許可《時代》周刊登載的7500字是全書的精華,《國家產業(yè)》雜志引用的300~400字又是7500字的精華。而且,從《國家產業(yè)》雜志的那篇文章整體來看,這300~400字也是其最引人注目的部分,沒有這幾百字,該文章絲毫不能吸引人。

另外,從美國《版權法》第107條關于合理使用的四項標準之一來看,《國家產業(yè)》雜志登出這幾百字,顯然對哈伯公司的市場收入產生了直接的不利影響。哈伯公司減少直接收入12500美元。

本案中,《國家產業(yè)》雜志引用300~400字,其目的并非為了非營利的學習、研究所用,而是具有商業(yè)性質的使用。按照美國《版權法》第107條關于合理使用的標準,美國司法判決也確定,合理使用原則上不適用于未發(fā)表的作品。而本案中《福特回憶錄》是未發(fā)表的作品,引用300~400字不按合理使用對待。值得一提的是,有些國家規(guī)定,某些合理使用的方式對未發(fā)表的作品也適用。如日本《著作權法》第30條規(guī)定,僅為個人或家庭使用而復制有關作品,可不區(qū)分有關作品是否已經發(fā)表,但這種使用未發(fā)表作品的方式,也不可用于商業(yè)目的。

《國家產業(yè)》雜志擅自引用《時代》雜志將要刊載的文章中的精華部分,搶了該雜志獨家刊載的內容,在商業(yè)中獲得了利益。同時,《時代》雜志卻受到了損失,哈伯出版公司又喪失了本應得到的12500美元許可證使用費。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確認《國家產業(yè)》雜志的行為構成合理使用,那么法院的判決就不合理了。

著作權許可使用是指著作權人許可他人以一定的方式,在一定時期內和一定范圍內使用其作品的行為。著作權人的許可使用是一種法律行為,可以在許可人和被許可人之間建立權利義務關系。通常的法律形式表現(xiàn)為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著作權人通過許可使用合同可以將著作財產權中一項或多項內容許可他人使用,被許可人向著作權人支付著作權使用費。這種情況被稱為著作權許可證貿易,也是最常見的著作權貿易。許可他人使用,是大多數(shù)著作權人實現(xiàn)其著作財產權的主要方式。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有以下特點:

(1)通過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被許可人所獲得的是在一定期間、一定范圍內以一定方式使用作品的權利,著作權并未轉讓,著作權仍然全部屬于著作權人。

(2)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中的被許可人對作品的使用,不能超出合同約定的范圍。

第一,被許可人不得以未被許可使用的方式使用作品,比如著作權人許可他人翻譯其小說,而他人又將小說改編成劇本發(fā)表,就超出了許可使用的范圍。

第二,被許可人不得將被許可使用的權利轉移給第三人,否則就超出了許可使用的范圍。

(3)被許可人對第三人侵犯自己權益的行為,有權根據(jù)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以自己的名義向侵權行為人提起訴訟。要求保護的權利,僅限于許可使用合同中被許可人所享有的權利。

(4)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保障演繹作品原著作權人的權利。比如小說《青春之歌》改編為同名電影,須取得小說著作權人的許可;如果從電影劇本改編為電視連續(xù)劇劇本,除了要取得電影劇本著作權人的許可外,還須取得原小說著作權人的許可。

為了明確著作權貿易中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各國普遍采用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的方式。我國《著作權法》“著作權許可使用和轉讓合同”一章規(guī)定了著作權許可使用制度,《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

“使用他人作品應當同著作權人訂立合同或者取得許可,本法規(guī)定可以不經許可的除外?!?br />
可見,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外,凡是使用他人的尚未進入公有領域的作品,要取得他人的著作權或者鄰接權中的某項權利,均應與著作權人、鄰接權人訂立許可使用合同,以明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關于許可使用合同的形式,《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同著作權人訂立合同或者取得許可使用其作品,應當采取書面形式,但是報社、雜志社刊登作品除外。由此可知,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原則上應當采取書面形式,以確保交易安全。

根據(jù)使用作品的不同形式,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劃分為不同的種類,如出版權許可使用合同,表演權許可使用合同,編輯權、改編權、翻譯權許可使用合同,以及各類鄰接權許可使用合同。

為保證許可使用合同的有效性和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的明晰,指導當事人的締約行為,《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根據(jù)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的性質和特點,規(guī)定了合同的主要條款:

(1)許可使用作品的方式。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須明確約定著作權人許可被許可人以何種方式使用其作品,如授權的改編,應明確改編為何種新的作品形式。

(2)許可使用的權利是專有使用權或者非專有使用權。專有使用權是獨占的、排他的權利,是指著作權人將許可使用的著作權,如出版權,授權給被許可人后,在合同有效期內,著作權人既不能再將上述權利授權給第三人使用,自己也不能使用。非專有使用權是指著作權人將許可使用的著作權,授權給被許可人后,在合同的有效期內,還可以將上述權利許可給第三人使用。如果合同中未明確約定許可使用的權利是專有使用權,還是非專有使用權,法律也未規(guī)定是專有使用權,倘若發(fā)生糾紛,只能認為被許可人取得的是非專有使用權。著作權法明確規(guī)定的圖書出版合同,被許可人(出版者)在合同約定期間享有的是專有出版權。

(3)許可使用的范圍、期間。許可使用的范圍是指被許可使用的著作權在地域上的效力。如表演的地區(qū)、播放的地區(qū)等。許可使用的期間,是指被許可使用的著作權在時間上的效力?!吨鳈喾ā返谌鍡l規(guī)定,合同的有效期限不超過10年,合同期滿可以續(xù)訂。

(4)付酬標準和辦法。《著作權法》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使用作品的付酬標準由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付酬標準有一個幅度,合同雙方可以約定。如不在規(guī)定的幅度內約定付酬標準,也應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5)違約責任。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對雙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雙方均應履行合同義務,如果當事人違反合同規(guī)定,應如何承擔責任,雙方可以訂立違約條款,以便明確應承擔的責任。

(6)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內容。除了以上五方面內容外,根據(jù)雙方當事人的需要以及合同本身的情況,可以由雙方協(xié)商訂立其他內容,如糾紛解決方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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