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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哪些方面保護馳名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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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際條約與馳名商標保護相關的規(guī)定
《巴黎公約》第六條之二是關于馳名商標的保護條款,其涉及的是注冊取得商標體制下未注冊馳名商標的保護問題,其保護的范圍是相同或類似商品上對馳名商標或其主要部分的復制、仿制或翻譯。
TRIPS第十六條第二款規(guī)定,《巴黎公約》(1967)第六條之二應基本上適用于服務。在確定某商標是否馳名時,各成員應考慮到該商標在相關領域為公眾所了解的程序,包括該商標因宣傳而在該有關成員中獲得的知名度。第十六條第三款規(guī)定,《巴黎公約》(1967)第六條之二應基本上適用于與已獲得商標注冊的貨物或服務不相似的貨物或服務,只要該商標在那些貨物或服務上的使用會表明那些貨物或服務與該注冊商標所有人之間存在聯(lián)系( connection),且這種使用有可能損害該注冊商標所有人的利益。 TRIPS擴大了馳名商標的保護范圍,將不相類似的商品也納入了保護范圍。按照 TRIPS,馳名商標要擴張到非類似商品的保護需要滿足:一是商品或服務不構成類似;二是被告的使用行為將導致相關公眾認為商標之間存在聯(lián)系;三是商標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影響。
至于上述條款是否規(guī)定了反淡化保護條款,各方的看法并不一致。但基本看法是其與美歐所規(guī)定的商標淡化條款并不相同。
二、馳名商標的保護模式
相對于普遍商標,各國都給予馳名商標某種程度的擴大保護。至于擴張到何種程度與范圍,各國的規(guī)定并不一致。從世界各國的做法來看,主要存在三種模式即反淡化模式、馳名商標制度與防護商標制度。
(一)反淡化模式
所謂淡化是指降低馳名商標識別和區(qū)別商品或服務的能力,無論是否存在馳名商標所有人和其他人之間的競爭,或者混淆、誤認或欺騙的可能性。反淡化理論強調他人的使用行為對馳名商標顯著特征的污損、模糊、降低與淡化。反淡化理論不以消費者混淆為前提要素,其強調對商標顯著性的損害。
在美國的反淡化法中,淡化分為弱化與丑化。丑化是對商標聲譽的不良影響;而弱化是對商標顯著性的負面影響?!堵?lián)邦商標反淡化法》要求在判定“弱化”時需要考慮以下因素:(1)該標志或者企業(yè)名稱與馳名商標的相似程度;(2)馳名商標的固有顯著性或者獲得顯著性的程度;(3)馳名商標所有人實質的排他使用商標的程度;(4)馳名商標的認知程度;(5)該標志或者商業(yè)名稱的使用人意圖制造與馳名商標的關聯(lián);(6)該標志或者商業(yè)名稱與馳名商標的實際關聯(lián)。
但該法并沒有規(guī)定判斷“丑化”的考慮因素。
《歐盟商標指令》第五條第二款規(guī)定,任何成員方也可以規(guī)定商標權人有權阻止第三方未經其同意在商業(yè)過程中在不相類似的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標識,如果該標識具有知名度且該使行為不存在正當理由且不當利用了或損害了商標的顯著特征或聲譽。此處無疑也是反淡化條款的規(guī)定。
傳統(tǒng)商標法主要基于保護消費者免受誤導和欺騙的政策,而反淡化法更類似于一種商標中的絕對財產權,目的并不在于保護消費者免受欺騙。淡化理論認為,又和他人的淡化使用所導致的商標價值的逐漸減少或縮減構成對在先商標的財產權商譽的侵犯。這種侵犯的判斷不依賴于競爭關系,也不依賴于商品的相關性,更不依賴于混淆可能。
(二)馳名商標制度
所謂馳名商標制度是指將馳名商標本身看作一種受保護的“法益”。這種制度賦予馳名商標一種特殊的地位,所有人享有某種特殊的權利。中國先前商標法律體系采納了這種制度,將馳名商標認定為權利人所享有的某種特殊地位,這種經過國家機構與法院認可的馳名商標具有某種恒定的地位,當事人在其他案件中可以直接利用該馳名商標的地位。此種模式下馳名商標的保護模式不再是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而是一種設權模式的保護方法。這種模式與商標的本質與功能存在明顯的沖突性,因而逐漸被司法實踐所放棄。商標只有經過使用才具有價值與意義,所謂馳名商標也不過是長期使用的結果,馳名商標的認定必須考慮具體的使用環(huán)境。不同的使用環(huán)境會導致對商標馳名與否的不同認定。因而,并不存在所謂權利意義上的馳名商標,馳名商標只能是就具體的使用行為而言針對他人的一種抗辯。
新修訂的《商標法》正式宣布放棄了這種模式,回到了某種意義上的淡化模式事實上,淡化理論在司法裁判中已經廣泛地被使用。在某案例中,有法院指出,被告應當舉證證明被訴商標沒有淡化米其林公司馳名商標的顯著性或沒有不正當利用米其林公司馳名商標的市場聲譽,而不是舉證證明被訴商標不會與米其林公司馳名商標混淆。所以,即使采納調査報告的結論—大多數(shù)被訪者不會對被訴商標與米其林公司馳名商標產生混淆,也不足以證明被訴商標沒有侵犯米其林公司馳名商標權。
(三)防御商標制度
防御商標是指法律允許商標權人在與在先商標所使用的商品類別不同的商品上注冊與在先商標完全相同的商標。日本是采取防御商標制度的國家,根據(jù)日本商標法,防御商標的注冊須滿足三項條件:一是商標必須馳名;二是當他人在其注冊商標指定的商品及與其相類似的商品以外的商品上使用該注冊商標,而該商品可能與自己業(yè)務相關的指定商品產生混淆時,可以在那些可能混淆的商品上進行防御注冊;三是注冊同一的商標標志。這里的防御商標體系與馳名商標保護的淡化體系并不一致,其要求必須是相同標識,而且要求混淆可能。當然,日本也通過反不正當競爭法提供一定程度的反淡化保護。
現(xiàn)今,各國雖然在馳名商標的保護上采取不同的模式,但美國的反淡化保護影響更為深遠,因而,各國商標法對于馳名商標都提供了一定程度的反淡化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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