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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樣的商標不具有顯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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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的顯著性或者如現(xiàn)行《商標法》所規(guī)定的顯著特征,是商標法關于注冊商標的專門規(guī)定之一。原《商標法》第七條規(guī)定“商標使用的文字、圖形及其組合,應當有顯著特征,便于識別”。此規(guī)定是就商標而言,包括注冊商標與未注冊商標。本條雖未明確禁止不具備顯著特征的標志作為未注冊商標使用,但至少認為未注冊商標也應當具備顯著特征,而這似乎超越《商標法》應當調(diào)整的范圍。因為使用未注冊商標(除了“人用藥品”與“煙草制品”外),是未被原《商標法》所禁止,屬于商標當事人自主權(quán)范圍之內(nèi)的事。
因而,未注冊商標是否具備顯著特征,是否便于識別,則完全是商標當事人自己的事,只要未注冊商標的使用不損害他人的權(quán)益和不違反《商標法》商標禁止使用標志的規(guī)定,則商標法無必要加以限制。因此,2003年《商標法》第九條和第十一條對顯著性的規(guī)定改為“申請注冊的商標,應當具備有顯著特征,便于識別……”,以及缺乏顯著特征的標志不得作為商標注冊,從而明確地將顯著性問題限定在注冊商標范圍內(nèi),將未注冊商標顯著性問題排除在《商標法》調(diào)整的范圍之外,比較合理。
《商標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前款所列標志經(jīng)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并便于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注冊”。簡單地說,不具備顯著特征的商標通過使用可以產(chǎn)生顯著性。原《商標法》并未規(guī)定本身缺乏顯著性的商標,通過使用可以產(chǎn)生顯著性,從而便于識別商品來源。但在實際注冊商標的審查與核準過程中,卻對雖然商標本身不具備顯著特征,然而通過實際商業(yè)使用,可以識別的,事實上取得顯著特征的商標,準予注冊。盡管這是合理的,但對于不了解商標法實際實施的人可能不公平,不符合法律的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另一方面,商標局的注冊審查也有超越《商標法》規(guī)定的嫌疑。因此,現(xiàn)行《商標法》在第十一條正式明確規(guī)定標志經(jīng)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并且便于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注冊。一方面體現(xiàn)法律的公開、公正、公平,另一方面也為商標局更好地、科學地從事商標注冊審查工作創(chuàng)造了必要的法律條件。
商標顯著特證的判斷
盡管《商標法》并未給出商標顯著特征的定義或解釋,但從商標注冊核準過程的實際情況看,排除商標轉(zhuǎn)化為商品名稱或者通用名稱的情況。就商標本身來說,商標的顯著性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判斷:一是指商標既不能太簡單或太普通,從而不具備任何特點也不能太復雜,太復雜特點太多,“淹沒”了商標的特征,反而顯得沒有特點;二是指商標的文字與圖形不能是本商品或行業(yè)中通用或常用的,或者其他表明商品特征的標志。
不同的商標形式,考察商標顯著性的內(nèi)容有所不同,下面按文字商標、圖形商標、三維(立體)商標分別闡述
(一)文字商標
1.漢字商標
漢字商標,包括以下幾種商標通??赡鼙徽J為不具備顯著特征:
(1)民間約定俗成的表示吉祥的標志,如“?!薄ⅰ半p喜”等,使用在日常生活用品或作為日常服務的商標。這是由于此類名稱早已為民間在這些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時廣為使用,由于公眾不能將其與特定人的商品或者服務相聯(lián)系,因此,不具備顯著特征。但是使用在其他商品或者服務上,如機械商品上,則可能具備顯著特征。
(2)本行業(yè)、企業(yè)的通用名稱、簡稱,如“火鍋城”、“電子工業(yè)”,但與其他名稱組合成有顯著性的除外,如“金山火鍋城”、“特豪電子工業(yè)”,只是該部分通常不屬商標權(quán)范圍。
(3)貿(mào)易場所的普通名稱,如“商務中心”。
(4)商業(yè)常用語言,如“高質(zhì)量”、“好選擇”。
(5)廣為使用的普通的廣告語,如“領導世界新潮流”、“流行趨勢”;獨創(chuàng)性的廣告語不受此限,如“伊利天然牧場”。
(6)特定的民族名稱用在特定的商品或服務上,如“藏族”用在地毯商品上。
2.英文商標
通常簡單字體的2個以下字母組成的商標會被商標局認為不具備顯著特征,但經(jīng)過藝術(shù)加工的非簡單字體的字母組成的商標,通常被認為具備顯著特征。3個以上字母通常被認為有顯著特。
(二)圖形商標
極其簡單常用的幾何圖形,如一條直線、簡單的圓、橢圓、三角形、正方形、長方形、菱形等,由于極其普通、簡單和常用,作為商標不具備顯著特征,其識別作用非常弱,因而,通常不適宜作為商標。另外,這些圖形也是人們常常使用的,是組成其他商標圖形的要素,由某一企業(yè)壟斷使用,有失公平。單一色彩作為商標通常也不具備顯著性。一方面是由于單色彩天然不具備顯著性,另一方面,單一色彩的種類有限,是色彩組合的基礎,由某人壟斷使用,也有失公平。
(三)三維(立體)商標
現(xiàn)行《商標法》第十二條規(guī)定“以三維標志申請注冊商標的,僅由商品自身的性質(zhì)產(chǎn)生的形狀、為獲得技術(shù)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狀或者使商品具有實質(zhì)性價值的形狀,不得注冊”。
立體商標的顯著性主要取決于立體的形狀是否是該商品包裝上經(jīng)常采用或者習慣性采用的,如我們?nèi)粘K姷臉O其普通的酒瓶的立體形狀,或者是任何商品都會采用的正方形或者長方形立體形狀。
從另一角度考察,則是該立體形狀是否是該商品的包裝所必須的,如果是,則立體形狀不具備顯著性,反之,如果他人完全可以采用其他形狀,則該立體形狀可能具備顯著性?;蛘哒f,如果該立體形狀是該種商品或者服務提供者所必須的,則不能由一家壟斷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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