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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微軟公司訴亞都科技集團侵犯計算機軟件著作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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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概述

引起業(yè)界、法律界和媒體廣泛關注的微軟公司訴亞都科技集團侵犯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糾紛一案,終于由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于××年12月17日做出一審民事裁定:北京亞都科技集團不是本案合格被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規(guī)定,駁回原告微軟公司對被告北京亞都科技集團的起訴。此結果令關注此案的人們大出意外。微軟公司沒有提起上訴也沒有重新起訴,但這并不意味著雙方的糾紛已經了結,而軟件的最終用戶是否構成侵權等問題仍然處在爭論中。

原告微軟公司訴被告北京亞都科技集團侵犯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糾紛一案,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于××年3月31日受理,××年11月1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告于本案起訴的同時,向法院提交了北京市海淀區(qū)第三公證處于××年11月24日出具的公證書。該公證書內容為:“申請人中聯(lián)知識產權調查中心受其客戶委托,要求對市場上正在進行銷售并使用的某些計算機軟件進行調查并取證,向該公證處申請證據(jù)保全公證。

公證員兩人于××年11月17日在北京市海淀區(qū)上地信息產業(yè)基地亞都大廈對該證據(jù)保全的全過程進行了現(xiàn)場監(jiān)督并拍照。見證人張某(中聯(lián)知識產權調查中心調查員)、崔某、鄺某(亞都科技集團工程師)在場見證。公證書及證明所附照片為公證員現(xiàn)場監(jiān)督拍攝;所附現(xiàn)場記錄原件為公證員現(xiàn)場制作,現(xiàn)場記錄上張某、崔某、鄺某之簽字屬實;所附《公證處接談筆錄》原件為公證員現(xiàn)場制作,現(xiàn)場記錄上崔某、鄺某之簽字屬實?!惫C書所附現(xiàn)場記錄載明制作時間為××年11月17日,制作地點為亞都大廈,參加人有公證員、調查員、工商局執(zhí)法人員及崔某、鄺某;該記錄內容為:在公證人員監(jiān)督下,對15臺計算機內軟件的檢查結果,其中包括原告在本案中主張權利的上述軟件;該記錄有公證員、調查員和崔某、鄺某的簽字。

公證書所附《公證處接談筆錄》載明制作時間為××年11月17日,地點位于亞都大廈,被詢問人崔某、鄺某,職務為亞都科技集團工程師;主要內容為被詢問人表示自己公司資財中心共有20臺計算機,裝有Windows95等軟件,是從中關村購買的盜版軟件自己安裝的,該筆錄有崔某、鄺某的簽字。公證書并附有照片若干張,內容均為現(xiàn)場拍攝的計算機及屏幕,部分照片中的計算機上有調查員放置的“亞都科技集團”的標牌。公證書對被檢查的計算機的所有人、使用人及被檢查單位無明確記載。

在本案審理過程中,被告提交了××年4月1日北京亞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亞都公司”)與崔某、鄺某分別簽訂的勞動合同書,其內容為二人同意根據(jù)亞都公司的工作需要,在資財中心部門擔任計算機管理工作,合同期限為一年。根據(jù)亞都公司和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才服務中心的證明,崔某自××年5月至今、鄺某自××年11月至××年3月在亞都公司工作,其人事檔案存放在該公司戶內。

崔某、鄺某在本案訴訟期間做證:原告提交的公證書所涉及的被檢查場所為亞都公司的資財中心,被檢查的計算機為亞都公司的計算機。

另查,亞都公司成立于1993年12月,為獨立企業(yè)法人。該公司住所地與被告住所地均位于北京市海淀區(qū)上地信息產業(yè)基地開拓路1號亞都大廈內。

原告微軟公司起訴的事實和理由主要是:MS-DOS、MS-Windows95(中文版)、MS-Office95、MS-Office97(中文標準版)、Foxpro2.5、Word6.0、Access2.0、Access97、Exchange4.0、Excel7.0等軟件是微軟公司開發(fā)并享有著作權的計算機軟件作品。1998年11月,原告通過調查機構在被告的辦公場所發(fā)現(xiàn)被告未經原告許可,通過盜版光盤擅自復制并使用上述軟件。在公證人員監(jiān)督下,海淀區(qū)工商局執(zhí)法人員對被告的部分計算機軟件進行了清查,發(fā)現(xiàn)被告共非法復制、使用MS-DOS6.21軟件4套、MS-Windows95軟件12套、MS-Office95軟件8套、MS-Office97軟件2套、Foxpro2.5軟件4套、Word6.0軟件1套、Access2.0軟件1套、Exchange4.0軟件3套、Excel7.0軟件2套。除以上軟件外,被告工程師承認被告營業(yè)所用的50臺計算機都裝有盜版的原告軟件。被告的行為構成非法復制,嚴重侵犯了原告的軟件著作權,直接給原告造成80多萬元的市場損失。根據(jù)有關規(guī)定,對被告的行為可判處最高5倍的賠償。依照《著作權法》和《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以及有關國際公約的規(guī)定,請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判令被告賠償因其侵權行為給原告造成的市場損失計人民幣150萬元;判令被告承擔原告為制止其侵權行為而支付的調查、取證費用和律師費。

被告北京亞都科技集團應訴后沒有提交答辯狀,其在當庭辯稱:被告沒有非法使用、復制原告所訴稱的軟件,原告也未能善意、客觀、公正地就其訴稱被告非法使用、復制其軟件進行舉證。原告及其授權的調查機構沒有去過被告的辦公場所,故不可能在被告的辦公場所發(fā)現(xiàn)被告通過盜版光盤非法使用、復制原告的軟件。原告及海淀區(qū)工商局執(zhí)法人員從未對被告的計算機進行過清查,故原告訴稱被告非法使用其軟件沒有事實根據(jù)。被告單位沒有原告訴稱的工程師,故原告關于被告工程師承認“營業(yè)用的50臺左右計算機內都裝有盜版的原告軟件”的訴稱實屬謊言,其向法庭提交的公證書是虛假的證據(jù)。被告與原告沒有基于原告所訴稱的侵權行為產生的法律關系,北京亞都科技集團不是本案的被告。根據(jù)《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guī)定,請求駁回原告的起訴。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公證書雖表明被控侵權行為發(fā)生地位于亞都大廈,但除被告外,亞都公司的住所地也位于亞都大廈。根據(jù)公證書直接記載的內容,不能得出侵權行為的實施人為本案被告的結論。公證書中雖有崔某、鄺某為被告單位工程師的稱謂,但并無直接證據(jù)予以證明。而根據(jù)被告提供的證據(jù),可以證明崔某、鄺某并非被告單位的職員。因此,公證書中崔某、鄺某有關證言,不能證明被告實施了被控侵權行為。根據(jù)以上理由,原告主張被告為侵權行為人,沒有提供充分證據(jù),法院不予認定。因此,北京亞都科技集團不是本案合格被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規(guī)定,裁定駁回原告微軟公司對被告北京亞都科技集團的起訴。

案例評析

(1)此案為何裁定駁回起訴。鑒于被告提出北京亞都科技集團不是本案被告,故法院首先根據(jù)已經查明的事實來解決本案被告的主體資格問題。本案是以微軟公司告錯了對象而駁回其起訴的,也就是說,法院是從程序上判定微軟公司起訴亞都科技集團的證據(jù)不充分,亞都科技集團不應當作為本案被告,故裁定駁回微軟公司的起訴。駁回起訴與駁回訴訟請求在訴訟中是有區(qū)別的,駁回起訴的法律依據(jù)是當事人的起訴不符合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規(guī)定,駁回起訴的情況包括原告不是本案直接利害關系人,如原告不是侵權案件的權利人;起訴的被告與本案實體事實沒有關系,即告錯了對象;沒有具體明確的事實和理由;不屬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理法院管轄。而駁回訴訟請求的依據(jù)是當事人的起訴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即在實體法上其訴訟請求不能成立。駁回起訴采取裁定的方式,而駁回訴訟請求采取判決的方式。就本案而言,微軟公司起訴亞都科技集團侵權,而提交的證據(jù)證明的事實與亞都科技集團無關,即不能證明亞都科技集團是本案被指控的侵權行為的實施人,故微軟公司對亞都科技集團的起訴屬于錯告。雖然微軟公司被駁回起訴,但其還有上訴權,在收集有關證據(jù)后仍然可以選擇合適的當事人起訴。

(2)當事人必須重視知識產權訴訟的程序問題。知識產權訴訟往往涉及較多的事實和法律問題,而且知識產權訴訟的取證問題又是司法實踐中當事人面臨的難題。通過公證機關對侵權行為和事實進行取證是近年來知識產權訴訟中比較成功的做法,許多案件因為公證的作用得以順利解決,有效地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因為公證的證明力在案件中起著重要作用。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規(guī)定:

“經過法定程序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文書,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jù)。但有相反證據(jù)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除外?!?br />
在計算機軟件侵權案件中,權利人為了獲得被告非法復制、發(fā)行其軟件的證據(jù),幾乎都采取了公證證明的形式,取得了比較好的效果。但從近年計算機軟件侵權案件中的公證情況看,也存在一些問題。有的公證書直接認定行為構成侵權;有的公證書記錄不完整,不能完整記載被公證的行為;有的公證在程序上存在缺陷,影響其被采信。由于公證的內容是行為,在訴訟中一旦就公證的內容發(fā)生爭議,很難進行復原和驗證,給法院認定事實帶來困難。所以公證工作已經從對靜態(tài)事實的證明發(fā)展到了對動態(tài)行為的證明,在證明手段和公證程序上均應完善,包括取證時是否出示公證員身份、是否有告知義務(或者取證后進行告知)、是否采取拍照或者攝像的方式取證等方面,如果公證方式不加以改進將會影響公證機關的聲譽,損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在本案中,公證機關對涉嫌侵權的事實調查很清楚,但對被調查人的身份沒有調查記錄,也沒有詢問記錄(也可能進行了詢問,但未記載),沒有對被調查人的身份進行審查,致使調查的內容不完整,不能直接確定與本案有



關的當事人。另外,當事人應當注意的是,在軟件訴訟中,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不能僅僅依靠公證證明,還應當通過收集其他證據(jù)對公證證明和案件事實進行進一步的補充。在本案中被告通過對公證書質疑達到了抗辯的目的,可以說是成功的。作為原告在取證中還應當加強,而且在起訴前就應當基本完成取證工作,否則在訴訟中補證很難達到目的。

(3)關于最終用戶的法律責任。雖然微軟訴亞都的案件告一段落,但關于軟件最終用戶的法律責任問題的探討并未因此而結束。相反,此案的發(fā)生使法律界清醒地認識到,明確軟件最終用戶的法律責任迫在眉睫。

盡管在我國的《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中,對軟件最終用戶的權利和義務進行了規(guī)定。但對上述規(guī)定的理解卻有所不同。針對軟件用戶的法律責任,目前在法律界存在的主要觀點為:

一是軟件用戶明知或應知使用的是侵權軟件的,構成侵權,應承擔法律責任。持此種觀點的理由是:《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

“軟件持有者不知道或者沒有合理的依據(jù)知道該軟件是侵權物品,其侵權責任由該侵權軟件的提供者承擔。但若所持有的侵權軟件不銷毀不足以保護軟件著作權人的權益時,持有者有義務銷毀所持有的侵權軟件,為此遭受的損失可以向侵權軟件的提供者追償。”

依照此規(guī)定,當行為人使用的是侵權軟件,且行為人明知或有合理依據(jù)應知該軟件為侵權軟件的情況下,該軟件用戶的行為構成侵權,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如果不追究軟件用戶的侵權責任,無疑是對用戶購買、使用侵權軟件的鼓勵和支持,使打擊盜版成為空話。但在確定賠償數(shù)額時,由于用戶對軟件的使用僅限于自用,對權利人的損害后果有限,故可以參照該軟件合理的許可費確定賠償數(shù)額,不宜做出過高處罰,擴大軟件用戶的侵權責任。

二是軟件用戶購買、使用侵權軟件不應承擔侵權責任。持此種觀點的理由是: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基點是實現(xiàn)權利人利益與社會公眾利益之間的平衡。在著作權法范圍內,軟件用戶購買、使用侵權軟件不承擔侵權責任。根據(jù)《著作權法》關于合理使用的規(guī)定,公民個人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fā)表的作品,屬于合理使用。此規(guī)定應適用于軟件最終用戶。而《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二十二條更直接規(guī)定了因課堂教學、科學研究、國家機關執(zhí)行公務等非商業(yè)性目的的需要對軟件進行少量的復制,可以不經軟件著作權人或者其合法受讓者的同意,不向其支付報酬。合理使用的規(guī)定是適應了我國目前的國情的。

三是營利單位和政府部門使用盜版軟件應承擔侵權責任。此觀點介于上述觀點(1)和(2)之間。其理由是:營利性單位使用軟件,不具有文化消費的色彩,其目的是用于生產經營。其具備購買軟件的能力,且利用他人的智力成果謀取利益,構成侵權。但在責任的承擔上,應以公開道歉為主,賠償責任應限于其所使用的盜版軟件份數(shù)的合理價格。而政府部門既是法律的制定者,也是執(zhí)行者,其執(zhí)行公務不應建立在損害他人利益的基礎之上。故政府部門若使用盜版軟件,也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個人購買、持有和使用盜版軟件,可以視為合理使用,不構成侵權。公益單位在業(yè)務范圍內少量使用盜版軟件不應視為侵權。

關于軟件最終用戶是否應承擔侵權責任,法律界各專家分歧意見較大。最終如何認定,尚需法院在司法實踐中予以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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