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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評審的定義和發(fā)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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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標評審的建立、必要性和重要意義
(一)商標評審概念
《商標法》第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設立商標評審委員會,負責處理商標爭議事宜?!笨梢娚虡嗽u審是指對于商標爭議的處理。從《商標法》關于商標評審的范圍看,這里的爭議是泛指商標注冊過程及商標注冊后有關商標確權事宜的評審,而不僅指注冊商標爭議這評審內容。從商標評審所承擔的任務和職責看,商標評審是對于商標注冊申請過程中、商標注冊后,以及注冊商標使用過程中的有關商標權確立或撤銷的決定是否正確或者合法的再審理法律程序。
(二)制定商標評審制度的必要性
在本站其他文章中談到商標實質審查和商標異議主客觀上都存在局限性,商標異議裁定也未必件件案件都正確。另一方面,盡管商標局與商標評審委員會都適用同一部《商標法》和遵循相同的商標注冊準則,但商標局更多的是從商標注冊的普遍性原則出發(fā),適用大部分注冊申請情況,可能不適用一些特殊的情況,這就應當給予當事人提供進一步的機會,由其更為充分地主張自己的權利,從而為糾正商標審查、商標異議裁定等商標局所做出的決定(裁定)可能的偏差,提供了行政救濟措施,有利于進一步保證商標權確立的公正、公開公平。正如上面所談到的,商標評審所涉及的內容幾乎可以涉及所有商標局做出的關于商標注冊中及注冊后有關商標權確立的決定或裁定。
這也從某種意義上說明,商標注冊或者商標權的確立是由程序來決定的,而不是完全由商標局決定。
二、我國評審制度的發(fā)展
1.商標評審機構的設立與職責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照1982年通過的《商標法》的規(guī)定,設立了商標評審委員會,負責處理商標爭議。當時,該委員會雖說是與商標局并行的同屬于國家工商局直接領導的機構,然而,該委員會的領導及成員,多數由商標局的工作人員兼職。目前,商標評審委員會已經過渡到,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的范圍內與商標局在業(yè)務、人員上完全分開的,獨立于商標局的一級商標權確立機構,這有利于避免商標評審委員會與商標局在人員上的交叉而可能產生的相互影響商標注冊或者商標確權不公正問題,保證商標評審委員會可以不受商標局的影響而獨立行使評審的權力。在現行《商標法》實施前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的有關商標注冊或者商標權確立的決定是終局決定。然而,商標局與商標評審委員會畢竟都是隸屬于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的內部機構,仍然不能完全消除公眾對于商標評審是否能真正做到公正的疑慮,也不符合TRIS的關于行政決定(裁定)要接受司法審查的要求。因此,在程序上,現行《商標法》又給予了當事人司法救濟程序。商標評審
委員會的決定不再是終局決定,如果當事人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以利于進一步確保商標權的公正、公開、公平。
2.《商標評審規(guī)則》(下稱《規(guī)則》)及其修改
雖然1982年《商標法》頒布后,即設立了商標評審委員會,最初商標評審所涉及的案件與數量有限,評審的難度也不大。但隨著商標數量的大量增加,商標評審案件的數量與難度也大大增加,迫切需要對于參與商標評審的當事人、商標評審委員會以及商標評審行為進行規(guī)范。于是,在1995年,當時的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了《商標評審規(guī)則》,明確了商標評審工作的地位、作用、職責、程序,規(guī)范了商標評審參與各方的權利義務,促進了商標評審工作的規(guī)范化和商標權確立的公正、公開、公平,對于維護商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發(fā)揮了積極的作用。
隨著現行《商標法》和《商標法實施條例》的頒布,《商標評審規(guī)則》的規(guī)定也做出相應的修改,以適應現行《商標法》的要求。新《規(guī)則》與原《規(guī)則》相比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的特點:
(1)明確界定了商標評審的受理案件范圍原《規(guī)則》所規(guī)定的評審范圍涉及幾乎有關商標權確立、維持或者撤銷的所有方面,或者說,商標評審涉及商標局所做出的關于商標注冊申請駁回、注冊商標續(xù)展、撤銷注冊商標的所有方面,并且沒有明確具體的受案范圍。而新《規(guī)則》明確界定了商標評審的受案范圍,從而明確了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職責,為其依法開展評審工作創(chuàng)造了條件。但是,新《規(guī)則》也明顯地排除了商標局所做出的關于注冊商標的轉讓注冊申請或者續(xù)展注冊,以及變更注冊人名義申請不予核準的決定在商標評審的范圍。但根據以往的商標實際經驗,在這些方面仍然存在一些糾紛并涉及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如果不允許當事人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提供進一步的行政救濟程序,是否允許當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從而給予當事人的司法救濟程序?現行《商標法》和《商標法實施條例》對此都未做出明確規(guī)定。如果答案是否定的,則可能會影響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能否得到有效的保護。這些只能留待今后司法實踐去解決或者期待新的司法解釋。
(2)進一步明確與細化了商標評審的程序
原《規(guī)則》雖也有關于商標評審程序的規(guī)定,但還不是很細致,而新《規(guī)則》則對于程序進行了細化和明確,如申請、受理、答辯、文件送達、證據交換、審理、公開審理等程序做出了詳細、嚴格的規(guī)定,會進一步促進商標評審工作的規(guī)范化、法制化,有利于使商標評審真正成為商標確權的一級準司法程序,在促進商標權確立上的公正、公開和公平上,發(fā)揮積極的作用。
(3)明確規(guī)定了商標評審的證據要求
原《規(guī)則》雖然也要求申請人提出證據,然而,并未對于舉證責任、證據的要求、范圍、有效性等做出明確的規(guī)定。新《規(guī)則》則對于舉證、證據的形式、證據的范圍、證據的有效性等都做出了詳細、明確的規(guī)定。這也進一步消除了過去商標評審中的過多的行政色彩,促進商標評審工作的司法化。
新《規(guī)則》的這些特點反映了現行《商標法》、《商標法實施條例》對于商標評審的新要求,尤其是適應對于商標評審進行司法審查和監(jiān)督的新要求,必將促進商標評審工作和商標確權工作的公正、公開和公平,有利于促進商標評審工作的法制化和規(guī)范化,保障參與商標評審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同時,也對于參與商標評審的當事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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