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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同類似商品與服務的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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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相同商品,是指商品的性質(zhì)、用途制造的原料及方法名稱等完全相同的商品。使用相同商品實踐中較易判斷,故不再贅述。
所謂類似商品,是指兩種以上的商品在某些方面,如形狀外觀、原料性能等存在一定的關聯(lián)致使一般消費者容易將其誤認或混同的商品。在判斷商品是否類似上有三種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商品分類表》中的同類同組的商品為類似商品同類不同組的商品為非類似商品;第二種觀點則認為,同類不同組的商品也是類似商品;第三種觀點認為,判定商品是否類似不能僅以商品分類表中的分類為標準,而應以市場上是否容易混淆為標準以一般消費者的視察感覺為基礎即使在商品分類表中為同類商品,如果其區(qū)別很明顯,也不應劃為類似商品;反之,一些在消費習慣中密不可分的商品,盡管分類表將其劃人不同類商品,也應考慮認為類似。
小編同意第三種觀點。第一種觀點判斷簡單易于操作,但范圍過于狹窄,不利于保護商標注冊人。第二種觀點也有待商榷,因為,類似商品的范圍實踐中并非是固定的、一成不變的隨著工商業(yè)的飛速發(fā)展,過去消費者不易誤認和混淆的,現(xiàn)在可能誤認混淆;過去認為不類似的商品今日可能視為類似商品??梢妼㈩愃粕唐饭潭ɑ遣环蠈嶋H的。原則上應認為,凡是兩商品之間具有關聯(lián)性致使一般消費者產(chǎn)生誤認混淆之虞的皆是類似商標。此外我國已加入《尼斯協(xié)定》,而《尼斯協(xié)定》將商品和服務分成若干類各類之中不再分組,因此,同組則同類的理論也失去了存在的意義。
實踐中,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86年8月25日在答復浙江工商行政管理局時,已明確指出,不同類或同類不同組的商品中可以有類似商品。因此,在分類表中不屬于同一類別的商品或服務項目,即分別屬于不同類別的商品或服務項目,不能一律斷然判定其不屬于類似的商品或者服務項目。例如,在分類表中屬于第二十九類的果凍、果醬和屬于第三十類的糖果、蜂蜜、糖漿,一般消費者心目中就容易將它們混同為甜食一類的東西;再如在分類表中屬于第一類的“用于工業(yè)、科學和農(nóng)業(yè)用的化學制品”,和屬于第五類的“醫(yī)學科學用的化學制品”。雖然也不屬于同一類別但也并不能因此就認定其不屬于類似商品,因為對于缺乏這方面專業(yè)知識的大多數(shù)一般消費者來說,極容易將它們混同在一起,認定為“都是化學制品”。
應注意的是,并非同一類商品,皆認定為類似商品。如異議人“BENI”(“奔馳”)商標所指定的商品為十二類的車輛和七類的發(fā)動機,被異議人所指定的商品為七類的針織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評審委員會評議認為德國莫希德基斯?奔馳股份公司在中國注冊的“BENI”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為汽車、電機、拖拉機、發(fā)動機等等,福建紅旗機械廠的“奔馳及圖”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為針織機,兩者功能、用途完全不同,銷售渠道亦有區(qū)別,即使有同類的商品,仍不應判定為類似商品。由于商品既不類似又非相關,消費者不會將“BEN”商標與“奔馳及圖商標混淆,故異議不能成立。
所以,在認定商品或服務項目是否類似時,并不能只根據(jù)商標注冊商品和服務分類表,還要綜合考慮諸如:第一,是否會在廣大消費者中造成混同;第二,原料和質(zhì)量是否相同;第三,商品和用途是否相同;第四,商品交易的途徑是否相同;第五,對該商品的消費習慣是否相同;第六,成品與零件是否相同;第七,商的生產(chǎn)、銷售部門是否相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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