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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申請日確定及優(yōu)先權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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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注冊申請日期的確定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因為在遇到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商標注冊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注冊的情況下,商標局應當對最先申請的符合商標形式要件以及實質要件的商標予以核準注冊,這就是商標注冊的申請在先原則。可見商標注冊的申請日期有時會關系到商標注冊申請人申請注冊的商標能否得到注冊。
(1)確定申請日期的一般規(guī)則
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規(guī)定,商標注冊的申請日期,以商標局收到申請文件的日期為準。申請手續(xù)齊備并按規(guī)定填寫文件的,商標局予以受理并書面通知申請人;申請手續(xù)不齊備或者未按照規(guī)定填寫申請文件的,商標局不予受理,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申請手續(xù)基本齊備或者申請書件基本符合規(guī)定,但是需要補正的,商標局通知申請人予以補正,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按照指定內容補正并交回商標局。在規(guī)定期限內補正并交回商標局的,保留申請日期;期滿未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2)確定申請日期的特殊規(guī)則
商標注冊的申請日期,并不是一律以商標局收到申請書件的日期為準,在某情形下,而是以其他時間為準。
商標法第25條規(guī)定,商標注冊申請人自其商標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商標注冊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又在中國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標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依照該外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相互承認優(yōu)先權的原則,可以享有優(yōu)先權。依照前款要求優(yōu)先權的,應當在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時候提出書面聲明,并且在3個月內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標注冊申請文件的副本;未提出書面聲明或逾期未提交商標注冊申請文件副本的,視為未要求優(yōu)先權。商標法第26條規(guī)定,商標在中國政府主辦的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該商品展出之日起6個月內,該商標的注冊申請人可以享有優(yōu)先權。依照前款要求優(yōu)先權的,應當在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時候提出書面聲明,并且在3個月內提交展出其商品的展覽會名稱、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該商標的證據、展出日期等證明文件;未提出書面聲明或者逾期未提交證明文件的,視為未要求優(yōu)先權。上述規(guī)定是商標法對商標注冊申請優(yōu)先權的確認。這既符合《保護工業(yè)產權巴黎公約》關于優(yōu)先權的規(guī)定,又符合商標立法的國際發(fā)展趨勢。
商標法第25條規(guī)定的是在外國提出商標注冊申請后又在中國提出申請時的優(yōu)先權。該優(yōu)先權是指商標注冊申請人在申請日期上的優(yōu)先,即申請人在外國提出商標注冊申請后,在法定期限內又在中國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如果申請人要求優(yōu)先權且在法定期限內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標注冊申請文件的副本,則申請人在中國的申請日期為其在外國第一次提出申請的日期,而不是我國商標局收到申請書件的日期。可見,享有該優(yōu)先權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第一,商標注冊申請人自其商標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商標注冊申請之日起6個月(優(yōu)先權期限)內,又在中國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標提出商標注冊申請;
第二,中國與該外國都承認優(yōu)先權;
第三,申請人在中國提出商標注冊申請時以書面形式要求優(yōu)先權;
第四,申請人在向中國提出商標注冊申請后3個月內向商標局提交其第一次在外國提出的商標注冊申請文件的副本。
商標法第26條規(guī)定的是在展出商品上首次使用的商標申請注冊時的優(yōu)先權。該優(yōu)先權是指商標注冊申請人在申請日期上的優(yōu)先,即商標在中國政府主辦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該商品展出之日起6個月內,商標所有人申請商標注冊,如果在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時候書面要求優(yōu)先權,并且在3個月內提交有關證明文件的,則該商標的注冊申請日期為其在展覽會上的展出日期,而不是商標局收到申請書件的日期。
可見,享有該優(yōu)先權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第一,商標在中國政府主辦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
第二,商標所有人自該商品展出之日起6個月(優(yōu)先權期限)內提出商標注冊申請;
第三,商標注冊申請人在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時候書面要求優(yōu)先權;
第四,申請人在提出商標注冊申請后3個月內向商標局提交展出其商品的展覽會名稱、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該商標的證據、展出日期證明文件等。
享有優(yōu)先權的商標注冊申請,可以對抗他人在優(yōu)先權期限內提出的在先商標注冊申請。例如,甲在法國于2001年2月1日提出商標注冊申請,又于2001年7月1日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標在中國提出注冊申請,而乙在2001年2月2日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標在中國提出商標注冊申請(商標局于當天收到申請文件),但不享有優(yōu)先權。如果甲在中國提出注冊申請時書面要求優(yōu)先權、并且在3個月內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標注冊申請文件的副本,則甲就享有優(yōu)先權。在這種情況下,即使乙在中國的商標注冊申請在先,甲在中國的商標注冊申請在后,商標局也應當駁回乙的申請,而對甲的商標予以核準注冊。
從表面上看這似乎不符合申請在先原則,但實質上并不違背該原則。因為此處的“申請在先”不是指“提出申請在先”,而是指“申請日在先”。甲因為享有優(yōu)先權,其申請日是2001年2月1日;乙不享有優(yōu)先權,其申請日是2001年2月2日,因甲的申請日在先,所以對甲的商標予以核準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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