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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聯邦反淡化法之前的理論與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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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是目前世界上商標反淡化的理論研究和司法實踐最豐富的國家,尤其是在反淡化立法方面,從1995年制定《美國聯邦反淡化法》至今,已經修改了兩次,日趨完善。
《美國聯邦反淡化法》之前的理論與實踐
美國學者弗蘭克?謝克特教授是美國商標反淡化理論的先驅,被尊稱為美國商標反淡化之父。他提出“現代商標的價值在于其銷售力......而這種銷售力又取決于商標的獨特性......這種獨特性將由于被使用在相關或不相關的商品上而受到損害或削弱”。他認為,如果一個馳名商標在消費者心目中與特定的產品相聯系,而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又被另一個經營者使用在其商品上,即使這些商品是非競爭性或完全無關的商品,公眾在看到后一種商品上使用的商標時將會想起前一種商品。即使公眾不會認為這些商品源于同一個經營者,在后使用人也將因此而獲得利益,而在先使用人將受到損害。最終,在先使用人的商標將喪失其銷售力。因此,如果其他生產者開始在其產品上使用相同的商標,即使消費者對產品來源不存在任何混淆,馳名商標對其所有人的價值都會減少。
謝克特教授的商標反淡化理論很快得到學界和理論界的認同,謝克特也因此被尊稱為商標反淡化理論之父。在判例法中首先采用 商 標淡化這個術語的是Tiffany &Co. v. TiffanyProductions,Inc.案,在該案中,州法院對電影院頒發(fā)了一項停止使用知名珠寶商標禁令。該案之所以重要是因為雖然證據證明存在消費者誤認為該電影院與珠寶商之間存在從屬關系。但法院不是以傳統(tǒng)的混淆可能性為由判定頒發(fā)禁令,而是認為馳名商標需要獲得這種保護,即防止那些滌除該商標與該商標所使用特定商品之間聯系的使用行為,并據此堅定地表達了保護馳名商標不被淡化的態(tài)度。在該案判決中,法院引用了謝克特教授的觀點,提出“在非競爭性產品上使用所受到的真正損害,是逐漸削弱其形象并通過使用在非競爭性產品上而阻礙公眾對該商標或商號的注意力”。在立法上最早承認反淡化的是美國的州立法,1947年馬薩諸塞州頒布《反淡化法》,此后許多州也先后制定了相似的法律,到2004年為止共有35個州制定了反淡化法。這些州立法一般都通過防止可能導致淡化的在后使用行為來保護商標的獨特性。淡化通常表現為兩種形式:弱化和丑化商標,且該商標只與其所有人的產品相聯系,由于其他經營者在其他商品上使用在后商標而沖淡馳名商標的積極效果,那么就構成了弱化。例如,將“勞斯萊斯”使用在糖果、掃把等產品上,將“柯達”使用在鋼琴上等。如果將在后商標使用在那些對馳名商標所有人產生消極的和令人不快的聯系之產品上,那么就構成了丑化。例如,將“迪斯尼樂園”使用在成人用品上,將他人馳名的香水商標使用在馬桶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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