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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第二含義并非描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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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含義”并非描述性標志的“次要含義”正如前文所言,“第二含義”( Second meaning),又被稱為“第二意義”,是指一個缺乏固有顯著性的標識經(jīng)過長期連續(xù)使用而在消費者意識中具有了標示來源的意義。美國學者麥肯錫認為:“第二含義是否存在完全取決于消費者的心理狀態(tài)?!睂τ凇暗诙x”的理解,“第二含義”與“第一含義”之間的關系都應當從消費者的認知狀態(tài)出發(fā)。
據(jù)學者考證,“第二含義”之立法,最早源于1905年的《英國商標法》,在該法第9條第4項中,有“倘商標已實際使用,致使該商標于指定使用之商品具有顯著性……”的規(guī)定。1938年的《英國商標法》在第9條第3項中進一步規(guī)定:“為決定商標是否具有識別功能,主管機關得考慮下列事由:(1)商標圖樣具有識別功能,(2)商標圖樣因使用或其他因素,致使其足以表彰其商品?!?br>描述性詞語不具有固有顯著性特征的原因,就在于消費者通常都將它們看作是對商品或服務的某種功能、質量或特征的描述,而與商品或服務的來源無關。但是,如果經(jīng)過長期、連續(xù)、排他性的使用,當該描述性詞語與某一個商品或服務的特定來源聯(lián)系起來時,該描述性詞語就具有了“第二含義”,也就是說該描述性詞語具有了獲得顯著性。但實際上,按照美國商標理論界的觀點當在公眾心目中,某一描述性標志的首要意義是標明商品的來源或出處,而非對商品本身的說明時,該標識才獲得了“第二含義”。由此可見,美國商標法中“第二含義”中的“第二”,并不是指“次要”或“僅次于第一的重要”,而只是從含義取得的時間上,通過使用產(chǎn)生的含義晚于描述性詞語的原有含義。
由此可見,只有在消費者看到該描述性詞語商標時,首先將它與某種商品或服務的來源聯(lián)系起來,該“第二含義”成為消費者頭腦中的“首要含義”時,才能夠認為該描述性標志具有了獲得顯著性。由此可見,描述性標志“第二含義”的形成是一個漸進的生長過程,它并不是在第1次以標示來源的方式使用該標志時就能夠產(chǎn)生的;同樣,它也不是在第100次使用時就當然地具有了描述性標志的“首要含義”,超越描述性詞語商標原有“第一含義”并不是一個簡單的過程。當然,這一過程的時間長短會受到諸多因素的影響,但使用者使用商標的方式,例如是否在商品外包裝的醒目位置標明該標識,是否在廣告宣傳語中作為主詞使用而不是作為對商品的修飾詞使用都將影響該“第二含義”的生長過程。有學者就認為:“獲得顯著性的實質就是一個此(即第二含義)漲彼(即第一含義或本來含義)消的過程“第二含義”的產(chǎn)生或者在某些背景下具有了“首要含義”并不意味著原有含義或“第一含義”的喪失。“第二含義”的產(chǎn)生和發(fā)展實際上是擴大了原有標識的含義,創(chuàng)造了詞語的新功能,而不是“替代”了標識的原有含義。
正如小編一直持有的觀點,孤立的符號是沒有意義的,符號只有在一定的符號體系中才能具有意義。對于一個描述性標志而言,“第二含義”的產(chǎn)生意味著該標識在商業(yè)使用中的“首要含義”發(fā)生了轉變,但在非商業(yè)使用中,標識的原有含義可能繼續(xù)發(fā)揮著描述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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