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頁 > 知識庫 > 地理標志的法律概念及保護條件不一致

地理標志的法律概念及保護條件不一致

熱門標簽:廣州電話機器人開戶 遼源外呼系統 個貸催收外呼系統 鱸魚電銷機器人 雙鴨山地圖標注app 浙江移動電銷外呼系統功能 云南宣威公司400電話怎么申請 貴陽花溪區(qū)地圖標注 斯巴達外呼系統
我國現行多套地理標志保護立法,不僅規(guī)定多種不同地理標志法律術語和概念內涵,即“地理標志”“農產品地理標志”和“地理標志產品”。同時,現行多套立法對地理標志的保護條件等規(guī)定和操作也不一致和不協調,(44)其中存在的比較突出的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第一,存在不同程度忽視地理標志的聲譽或知名度等問題。地理標志作為一項知識產權保護對象,是一種特定環(huán)境下歷史形成的客觀存在,是一種事實性的特色商品的來源識別標志,且已在市場上具有聲譽或知名度。地理標志知識產權保護,極為重要的一個方面即體現為對其已在市場上形成的良好聲譽或知名度的制度維護。然而,從我國現行3套地理標志保護立法有關地理標志保護條件的規(guī)定來看,均不同程度忽視了這一問題:首先,《農產品地理標志管理辦法》完全缺乏對地理標志聲譽或知名度的規(guī)定,這可以說是該套制度在保護條件方面的最大缺陷。(45)其次,《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guī)定》雖然在保護條件上明文規(guī)定地理標志產品的知名度要求,但從實踐層面的操作來看,同樣缺乏對地理標志知名度問題的應有關注。例如,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2019年10月8日發(fā)布的“關于批準對連江海帶等5個產品實施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的公告(第331號)”,受保護的5個地理標志產品(連江海帶、湯陰北艾、溆浦瑤茶、汨羅粽子、忻城糯玉米)在產品保護要求中都具體列明“產品名稱”“申請機構”“產地范圍”“質量要求(包括品種或原料、立地條件或養(yǎng)殖環(huán)境、栽培或養(yǎng)殖管理、加工工藝流程、特色質量、安全及其他質量要求)”“專用標志使用”等保護事宜,其中唯獨缺少對相關地理標志產品的聲譽或知名度的說明。再次,從《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與國家商標局和商評委共同發(fā)布的《商標審查及審理標準》等的相關規(guī)定來看,地理標志商標(包括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的保護條件,同樣缺乏對聲譽或知名度問題的實質性規(guī)定和要求。(46)現行相關立法和實踐在地理標志保護條件方面對地理標志的聲譽或知名度要素的疏忽或缺失,與地理標志知識產權的內在本質是不相符合的。所帶來的最大問題是,相關地理標志要想主張高于普通商標水平的保護,尤其是尋求馳名商標保護,會缺乏相應的合理性依據,這對地理標志的充分保護是比較不利的。作為知識產權保護對象的地理標志,應當是一種因為所識別的特定商品擁有可歸因于地理來源的某種品質特色并因此而具有一定的或較高的聲譽或知名度的商業(yè)標志。缺乏或忽視對聲譽或知名度的規(guī)定和要求,同時還意味著很多并不符合地理標志保護條件的不合格地理標志,也可能會被不恰當地納入知識產權的保護范圍。持而久之,大量濫竽充數的“虛假”地理標志的存在,最終還可能會破壞地理標志的制度價值。
第二,地理標志商品產區(qū)范圍劃定存在一定缺陷。地理標志與普通商標均為商業(yè)標記類知識產權保護對象。但相比普通商標,地理標志的最大特色在于,其主要用來識別那些具有可歸因于產地自然人文環(huán)境的獨特品質的特色產品。因此,地理標志保護區(qū)別于普通商標的一個顯著方面是,對它的保護還需要劃定商品的生產區(qū)域范圍。而由于產地自然人文環(huán)境的差異性,或者說具有唯一性,不同類別的地理標志商品,生產區(qū)域范圍是不同的。所以,在地理標志保護過程中,尤其是在確權環(huán)節(jié),最為復雜和煩瑣、最耗費時間和精力的一個步驟,就是劃定商品的生產區(qū)域范圍。比如,法國對原產地名稱的保護,每個原產地名稱保護區(qū)域的劃定工作都需要耗時兩年以上,審查部門需要實地進行多次考察論證,最后才可能劃定科學合理的產品保護區(qū)域。從目前我國的情況來看,雖然現行3套保護立法均概括性規(guī)定有地理標志商品產區(qū)劃定要求,但相關規(guī)定并不完善,實踐中的具體做法也還存在一些需要改進之處。比如,一方面,我國現行3套保護立法對于地理標志商品保護區(qū)域劃定的規(guī)定,都只是抽象地規(guī)定地域邊界,均存在忽視相關產品的生產、加工、裝配等流程的產地限制等問題。另一方面,盡管現行商標法律制度有明確規(guī)定,在劃定地理標志商品保護區(qū)域時,地理標志商品的產區(qū)范圍不需要跟現行行政區(qū)劃的名稱、范圍完全一致,但從實踐層面的操作來看,無論是地理標志商標注冊,還是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以及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審批,幾乎都是完全采用一定級別的行政區(qū)劃范圍作為劃分地域邊界的標準。然而,如學者所言,“以行政區(qū)劃作為地理標志商品產地范圍的不合理性是顯而易見的。”(47)它忽視了決定地理標志商品獨特品質特色的產地環(huán)境(包括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并不是以某一級別的行政區(qū)劃的方式形成的,而是由某一地域范圍內眾多生產經營者的集體智慧和勞動共同開發(fā)的。而且,地理標志所識別的特定商品真正的生產區(qū)域范圍,還應當是那些已經實際獲得地理標志商品的忠實消費者普遍認可的生產區(qū)域。因此在地理標志確權等環(huán)節(jié),如果不做深入的調查和考證,而完全以行政區(qū)劃的方式,將那些早已客觀形成的地理標志商品的實際產地割裂開來,只允許行政區(qū)劃范圍內的生產經營者使用該地理標志,而不允許行政區(qū)劃范圍以外的生產經營者使用,這既不公平,也有違客觀事實。忽視這一問題,不但會引起無休止的地理標志權屬糾紛(如“祁門紅茶”證明商標案),同時還可能影響地理標志產業(yè)的整體發(fā)展,甚至可能破壞地理標志制度價值。

標簽:焦作 云浮 亳州 佳木斯 七臺河 湖南 江西 株洲

巨人網絡通訊聲明:本文標題《地理標志的法律概念及保護條件不一致》,本文關鍵詞  地理,標志,的,法律,概,念及,;如發(fā)現本文內容存在版權問題,煩請?zhí)峁┫嚓P信息告之我們,我們將及時溝通與處理。本站內容系統采集于網絡,涉及言論、版權與本站無關。
  • 相關文章
  • 下面列出與本文章《地理標志的法律概念及保護條件不一致》相關的同類信息!
  • 本頁收集關于地理標志的法律概念及保護條件不一致的相關信息資訊供網民參考!
  • 推薦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