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所周知我們國有品牌“喬丹”涉嫌侵犯喬丹本人的商標權(quán),2017年經(jīng)過北京知識產(chǎn)權(quán)法院的勝利喬丹本人勝訴。這不又來一個耐克與攝影師的商標版權(quán)之爭,不過這次獲勝的是耐克。
雅各布·倫特米斯特(JacobusRentmeester)曾在2015年將耐克公司告上法庭,這位美國攝影師認為Jordan品牌的飛人標志原型出自于他在1984年的一張攝影作品,耐克的做法侵犯其權(quán)益。
時隔三年,這起版權(quán)爭議案有了結(jié)果。當?shù)貢r間2月28日,《美聯(lián)社》報道稱,美國聯(lián)邦第九巡回上訴法院最終宣判侵權(quán)不成立。法官表示,雖然倫特米斯特的攝影作品與飛人標志相似度較高,但不代表其擁有這一標志的版權(quán)。換言之,耐克獲得勝訴。
眾所周知,1984年,21歲的邁克爾·喬丹在NBA選秀中被芝加哥公牛隊選中。不久之后,耐克以5年250萬美元的合同簽下喬丹,并在1985年為其推出第一代Air Jordan籃球鞋。
真正標志著Air Jordan時代的到來是在1988年——當年面世的第三代Air Jordan球鞋首次使用飛人標志,此后它逐漸被沿用到Jordan品牌的各種商品上,正式與耐克的“對勾”區(qū)別開來。目前,Jordan品牌每年為耐克創(chuàng)造的營收超過30億美元,飛人標志被認為是一次成功的設(shè)計案例。
直至2015年,一位來自紐約的攝影師雅各布·倫特米斯特突然將耐克告上法庭。
根據(jù)倫特米斯特的描述,1984年夏天,他為邁克爾·喬丹拍攝了一張空中躍起、雙腿分開的扣籃照片,被刊登在《生活》雜志的奧運專欄里。他表示,拍攝照片時,自己和喬丹花費很多時間商量拍攝的動作和角度,最終受到芭蕾舞的姿態(tài)啟發(fā)。
不久之后,這張照片被耐克看中。作為自由職業(yè)者,持有版權(quán)的倫特米斯特拿到150美元,作為耐克兩次使用這張照片的費用。
1987年,這家運動品牌模仿照片原型,重新拍攝了一張飛人扣籃圖,并且引申設(shè)計制作成Jordan品牌的標志。在此過程中,耐克曾支付給倫特米斯特1.5萬美元,但并沒有買斷這一版權(quán)。
距離原照片拍攝超過30年,耐克利用這一飛人標志商標賺得不少。此時,倫特米斯特認為,這一舉動違反當年他和耐克公司的協(xié)議,因而在2015年提起上訴。倫特米斯特表示,當時耐克購買照片使用權(quán)只適用于Air Jordan 1的廣告,后來耐克將此創(chuàng)意用在品牌標志上則屬于商標侵權(quán)行為。
經(jīng)過兩年多的審理,法官保羅·沃特福德表示,雖然這一空中芭蕾動作創(chuàng)意源自倫特米斯特,但這只能證明1984年那張照片的版權(quán)屬于其本人,他的版權(quán)并不足以在這一概念上形成壟斷。而兩張照片中,飛人喬丹的姿態(tài)、背景和燈光位置都不盡相同。最終,法院駁回倫特米斯特在2015年對耐克的索賠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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