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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國際友好交易株式會社訴北京長陽功能食品廠侵犯著作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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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概述

北京長陽食品廠是研制和生產從純天然植物提取抗衰老營養(yǎng)液“美露芝”的企業(yè)?!痢聊瓿?,日本國際友好交易株式會社(以下簡稱“友好株式會社”)和長陽食品廠開始聯(lián)系合作事宜。為了適合日本市場消費者的心理,友好株式會社決定在日本銷售長陽食品廠的“美露芝”產品時將商品名稱改為“美露仙壽”。

××年5月,友好株式會社委托本社干部宮島淳一用毛筆書寫了“美露仙壽”四個字,并將“美露仙壽”四個字等比縮小制作商標版面。宮島淳一用公證形式聲明:“‘美露仙壽’為本社書寫,屬于職務作品,其著作權自書寫之日起歸友好株式會社所有?!?br />
××年7月1日,友好株式會社任命董某為本社中國商務總協(xié)理,委托權利:在中國有關本社業(yè)務的交涉;在中國有關本社進出口實際業(yè)務代理。

××年7月15日,友好株式會社法定代表人真子達男為使“美露芝”更好地為日本全社會服務,與長陽食品廠協(xié)商,就雙方在日本經銷“美露芝”產品事宜簽訂意向協(xié)議書,約定:

(1)中方向日方售出的“美露芝”產品,外形按照日方對包裝的要求和設計制作。

(2)為積極配合日方在日本銷售“美露芝”,中方在一年當中不在日本與第二家進行銷售業(yè)務聯(lián)系。一旦銷路打開,雙方重新簽訂由日方進行獨家代理的協(xié)議。

(3)中方同意將出口日本的“美露芝”依日方的要求,更名為“美露仙壽”。

××年8月9日,友好株式會社將宮島淳一書寫的“美露仙壽”書法作品在日本國申請注冊商標,后經日本國特許廳核定公告,指定使用商品為國際分類第30類、第32類。

××年8月19日,董某代表友好株式會社與長陽食品廠簽署了《產品合作開發(fā)議定備忘錄》(以下簡稱“備忘錄”)。主要內容如下:

(1)產品配方所有權。雙方約定“美露芝”與“美露仙壽”是兩個不同品名、品牌的商品為同一配方,產品配方的所有權為中方所有;中方為日方加工定制“美露仙壽”產品時,防腐劑的添加必須遵照日本食品法的有關規(guī)定;產品原配方未經中日雙方同意,中方不得向第三者轉讓或泄露。

(2)產品名稱、商標注冊權、使用權、使用期。約定“美露芝”已由中方于××年在中國境內辦理了注冊,這一名稱和品牌為中方所有;“美露仙壽”是日方定名并由日方征得中方同意后,在日本制版、辦理商標注冊,其所有權為日方所有;雙方都可以采取對等優(yōu)惠的原則,準許對方將一方在本國國內使用的品牌、商標,由對方在本國辦理注冊手續(xù)(雙方相互提交注冊登記文件)尋求所在國商標法對雙方注冊商標完善的法律保護;“美露芝”和“美露仙壽”產品品牌、包裝裝潢的使用,雙方均不得向第三者轉讓使用權、注冊權;雙方如遇產品市場前景暗淡或其他原因不能繼續(xù)合作時,以上產品名稱、品牌、商標的使用協(xié)約應當重新修訂,不應使雙方使用過的原商標、品牌,在市場上對消費者產生誤導行為或對配方所有權產生侵權行為。

(3)“美露仙壽”產品的加工、制造。“美露仙壽”產品所需一切原輔材料均由中方獨家采購、儲備、加工、定制(印刷色標應與日方要求相符);“美露仙壽”的原料與容器,其品質必須符合日本國食品法的各項規(guī)定;雙方還對產品價格、貿易方式、結匯幣種、結算幣種做了約定。

××年6月14日,長陽食品廠獲得“美露芝”商標注冊證,核定使用商品為國際分類第33類。

××年10月20日,友好株式會社在日本國獲得“美露芝”商標注冊,核定使用商品為國際分類第32類。友好株式會社注冊所用的“美露芝”三個字與長陽食品廠的商標字體相同。

××年12月7日,長陽食品廠在中國獲得“美露仙壽”商標注冊證,核定使用商品為國際分類第42類?!痢聊辏痹拢玻比?,長陽食品廠在第32類商品上獲得“美露仙壽”商標專有權,商標使用的“美露仙壽”四個字與宮島淳一書寫的相同。

友好株式會社訴稱:自己從未與長陽食品廠簽訂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長陽食品廠使用我社享有著作權的“美露仙壽”書法作品在中國注冊商標,侵犯了我方的著作權。我社曾任命董某作為我方在中國商務的總協(xié)理,現(xiàn)長陽食品廠用董某與其所簽的備忘錄,作為抗辯理由,我方認為備忘錄第一不真實;第二如果確有備忘錄,也是董某超越權限的無效行為。請求法院宣布“美露仙壽”書法作品和版面設計的著作權歸我社所有;判令長陽食品廠賠償我社經濟損失5萬元并承擔訴訟費用。

長陽食品廠辯稱:××年7月雙方所簽意向協(xié)議書,8月簽訂備忘錄,是自己將“美露仙壽”商標在中國申請注冊商標的事實依據(jù)。自己的使用是得到友好株式會社許可的。請求法院駁回友好株式會社的訴訟請求。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友好株式會社主張“美露仙壽”書法作品和版面設計的著作權,依現(xiàn)行法律和雙方協(xié)議及宮島淳一的聲明,應當予以支持。由于雙方是采用協(xié)商和書面的形式,互相許可對方使用各自的注冊商標,且雙方都實際使用了對方給予的權利。雙方所簽的協(xié)議和備忘錄,不違背現(xiàn)行法律是真實合法有效的。依備忘錄約定變更許可也應由雙方協(xié)商,不宜在本案中一并審理。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條、第四十三條、第六十五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條、第四條第(七)項、第三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日本友好株式會社訴北京市長陽功能食品廠侵犯其著作權應賠償其經濟損失的訴訟請求。

友好株式會社不服一審判決,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以長陽食品廠實際申請注冊的類別和群組超出了備忘錄約定的使用范圍,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1)撤銷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

(2)長陽食品廠停止對友好株式會社享有著作權的“美露仙壽”的侵害。

案例評析

(1)友好株式會社是否對“美露仙壽”書法作品享有著作權。我國和日本國都是《伯爾尼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公約》和《世界版權公約》的成員國。我國《著作權法》規(guī)定,外國人在中國境外發(fā)表的作品,根據(jù)其所屬國同中國簽訂的協(xié)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享有著作權,并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友好株式會社起訴涉及的“美露仙壽”四個字作為書法作品,符合我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條、第四條第(七)項的規(guī)定,應當受到我國法律保護。依據(jù)我國加入的國際公約、我國現(xiàn)行的《著作權法》以及友好株式會社提供的經過法庭質證的宮島淳一《聲明書》、公證認證書,對于友好株式會社主張“美露仙壽”書法作品(由于該作品與商標的版面是等比縮小關系,所以二者為同一作品)著作權的請求,依法和事實應予以確認和支持。

我國法律規(guī)定使用他人作品應當同著作權人訂立合同或者取得許可。訂立合同應當符合《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的內容;取得許可應當有著作權人書面的明確意思表示?;谟押弥晔綍鐚Α懊缆断蓧邸毕碛兄鳈?,因此其有權就“美露仙壽”書法作品的使用方式、使用時間和使用范圍對外簽訂許可合同。

(2)雙方所簽備忘錄是否合法有效。本案雙方當事人之間沒有簽訂名為著作權許可合同的相關合同。長陽食品廠用備忘錄作為自己使用友好株式會社書法作品“美露仙壽”的抗辯證據(jù),其理由是否成立,應當根據(jù)雙方的書面協(xié)議及雙方履行協(xié)議的實際行為來判斷。

友好株式會社自××年初與長陽食品廠為合作開發(fā)產品和開發(fā)日本國市場事宜有過數(shù)次協(xié)議,同年7月1日友好株式會社任命董某為中國商務總協(xié)理,負責在中國有關業(yè)務的交涉和進出口實際業(yè)務。雖然沒有明確董某的代理事項具體包括哪些內容,但我國的《民法通則》第四十三條規(guī)定:

“企業(yè)法人對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

董某代理友好株式會社與長陽食品廠簽訂備忘錄的行為,屬于友好株式會社經營活動的一部分,該社對此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睹穹ㄍ▌t》第六十五條第三款規(guī)定:

“委托書授權不明的,被代理人應當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br />
僅本案而言,友好株式會社與董某之間即使委托授權不明,該社仍應對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而且由于雙方在××年7月15日簽署了意向協(xié)議書,董某作為友好株式會社在中國的總協(xié)理,其業(yè)務主要是代理該社就“美露芝”產品出口日本國,在質量、數(shù)量、時間等各自權利義務方面與長陽食品廠交涉,這個代理范圍應當是明確的。同年8月19日,董某代理該社與長陽食品廠簽訂的備忘錄,其內容并未違反我國《民法通則》規(guī)定的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基本原則,沒有超出該社授予的權力范圍,更未有損害友好株式會社權利和利益的條款,同時董某的代理行為是在其代理權存續(xù)期間所為。雙方本著對等優(yōu)惠的原則,準許對方將一方使用的品牌、商標,由對方在本國辦理注冊手續(xù),以尋求所在國商標法對雙方注冊商標的完善法律保護?,F(xiàn)在友好株式會社對備忘錄的真實性和董某的代理權限提出異議,并沒能提出相應的證據(jù)和法律規(guī)定,不論是從董某的職務行為還是從友好株式會社與董某的委托代理關系判斷,友好株式會社都應承擔民事責任。故依據(jù)經法庭質證的證據(jù)和現(xiàn)行法律規(guī)定,友好株式會社所提異議是缺少事實和法律依據(jù)的。

備忘錄作為雙方對合作意向協(xié)議書的進一步確認和具體落實的意思表示,細化了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實際上維護了雙方的利益,友好株式會社應當受備忘錄約定內容的約束,如果友好株式會社堅持董某無權簽訂備忘錄,那么備忘錄第二條對于商標注冊權、使用權的約定,不僅雙方意思表示明確,而且已經被雙方自愿履行行為所證實。友好株式會社先于××年在日本國注冊了長陽食品廠的“美露芝”商標,之后長陽食品廠于××年在中國注冊了友好株式會社的“美露仙壽”商標。雙方都依備忘錄的約定注冊了對方的商標。根據(jù)現(xiàn)行法律、雙方備忘錄約定及實際履行行為,能夠證明雙方所簽備忘錄是合法有效的。

(3)備忘錄約定許可使用的是商標權還是著作權。友好株式會社享有著作權的“美露仙壽”書法作品經該社在日本國注冊商標后,該社對于“美露仙壽”不僅享有著作權,而且還享有了“美露仙壽”商標的專用權。當這兩項權利在時間和空間上集中于一個載體時,備忘錄中許可的商標注冊權,其具體內容應當包含上述兩項權利。如果該社只許可長陽食品廠用“美露仙壽”商標在中國進行注冊,而不許可長陽食品廠使用該社“美露仙壽”的著作權,那么許可使用“美露仙壽”商標的權利,實際是不可實施,毫無意義的。當然,如果“美露仙壽”的著作權和商標權的權利主體不同一時,權利人在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權利時,只能許可屬于自己的那項權利。權利人如只享有商標權時,他只能許可他人使用商標權,被許可使用人要將“美露仙壽”進行商標注冊時,還必須得到著作權人的許可。但是,友好株式會社對“美露仙壽”同時享有著作權和商標權,所以,該社在備忘錄中許可長陽食品廠使用該社的商標“美露仙壽”在中國注冊的同時,也許可了被告使用“美露仙壽”的著作權,這兩項權利是緊密相連的,友好株式會社許可長陽食品廠使用商標的意思表示必然包括著作權的許可。而且該社所述長陽食品廠的使用行為和方式符合約定。友好株式會社自己也是用約定的方式使用了長陽食品廠享有著作權的商標。

書法作品、美術作品的著作權人,在許可他人將其作品進行商標注冊、獲得商標專用權或將商標專用權許可他人使用等民事活動中,應當受我國《商標法》的調整,有義務維護商標信譽,保障消費者的利益,兼顧該商標被許可使用人對商標的投入、社會公眾對該商標的認同和社會經濟生活的穩(wěn)定。商標及其商品投入市場,往往需要經過一段時間的運作,才能被消費者認可并產生預期的經濟效益。因此,當事人只有信守合同,才能保障交易安全和共同利益的實現(xiàn)。權利人在變更許可時,還應盡可能地兼顧社會公眾的利益。

(4)長陽食品廠的注冊行為是否侵害友好株式會社的著作權。友好株式會社于1993年獲準在國際分類第30類、第32類使用“美露仙壽”商標。長陽食品廠于1996年12月、1997年1月獲準在第42類、第32類商品上使用“美露仙壽”商標。類別的差異使獲準使用該商標的商品不同,但是由于一般消費者對于商品的國際分類不會像專業(yè)人員那么明確,比如:屬于第30類的可可飲料(300150)和巧克力飲料(300151)與屬于第32類的水果飲料(320044)、果汁飲料(320029),它們分屬不同的兩大類,但消費者很難區(qū)分。為防止他人在近似和類似的商品上注冊和使用與自己的商標相近似的商標,為使自己的商標得到更好的保護,商標權人通常要采取防御手段,在自己注冊商標核準使用的商品類別之外相近似和類似的商品類別上同時進行注冊,這是一種慣用的保護方法。這種注冊行為其目的不是為了使用,而是為了防止他人使用,同時申請人必須為此付出更多的注冊費用。

結合本案的情況,長陽食品廠如果在其他的商品類上進行注冊,并不存在開發(fā)生產了其他類別的商品并在那些商品上使用“美露仙壽”商標,這就不存在侵害友好株式會社著作權的事實。經法庭質證的證據(jù)中也不存在長陽食品廠超出合作項目備忘錄的約定,在其他商品上使用“美露仙壽”的證據(jù)。而且備忘錄中對雙方許可對方只能在哪些類別上注冊并沒有明確的限制性約定,但雙方“尋求所在國商標法對雙方注冊商標完善的法律保護”的目的卻是明確的。因此確認長陽食品廠使用“美露仙壽”超出約定的使用范圍,應該說尚缺乏證據(j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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