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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安泰公司訴愛梅格工業(yè)公司計算機軟件買賣合同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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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概述

原告為美國安泰公司(紐約),被告為美國愛梅格工業(yè)有限公司,第三人為石油地球物理勘探局研究院。案由為計算機軟件買賣合同糾紛。

××年5月,第三人石油地球物理勘探局研究院(以下簡稱“物探研究院”)因研究工作需要,要求原告美國安泰公司(紐約)(以下簡稱“安泰公司”)幫助其訂購一套STPCASE開發(fā)工具軟件,費用將在雙方正商談的購買SUN490解釋系統(tǒng)項目的價款中統(tǒng)一給付。安泰公司與被告愛梅格工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愛梅格公司”)通過雙方在北京的營業(yè)機構,于××年5月27~28日以傳真的方式簽訂了購貨合同,賣方為愛梅格公司,買方為安泰公司。合同約定的標的包括:

(1)IDE公司C語言開發(fā)環(huán)境(實時)一套;

(2)1/4磁帶介質和手冊一件;

(3)現(xiàn)場安裝和服務;

(4)培訓和練習。

合同附件第8項規(guī)定愛梅格公司在中國用戶的現(xiàn)場安裝及現(xiàn)場服務為:CASE軟件在SUN工作站上的安裝,現(xiàn)場CASE軟件驗收;在用戶現(xiàn)場對STP軟件的3個月現(xiàn)場服務和升級,包括場地工程師的差旅費和本地花費。附件第9項確定培訓和練習為:CDE應用系統(tǒng)的在線式(上機)培訓,包括STP介紹、開始啟動、STP基本輔導、CDE個別輔導。合同規(guī)定要求發(fā)貨日期為××年6月10日,收到貨運單據(jù)之后7天內(nèi)電付美元全款。合同總價為C&F北京,44698美元。雙方認可合同所涉及的軟件使用方及收貨方為第三人物探研究院?!痢聊辏对拢度?,物探研究院與IDE公司簽訂了軟件使用權協(xié)議,標明是在HUASUN工作站上安裝,為臨時版本?!痢聊辏吩拢啡?,愛梅格公司用傳真告知安泰公司貨物已運至北京并已交貨,要求安泰公司匯款。安泰公司遂在美國境內(nèi)將貨款支付給愛梅格公司。此后,物探研究院向愛梅格公司提供了自己工作站的主機號,愛梅格公司向軟件的生產(chǎn)者IDE公司申請了口令字?!痢聊辏吩拢保丁保啡眨瑦勖犯窆疽篮贤?,派員到物探研究院安裝此套軟件。因當時物探研究院尚無SUN工作站,經(jīng)該院要求,愛梅格公司將軟件安裝在該院提供的HUASUN工作站上。

安裝后,物探研究院曾就軟件使用中遇到的障礙要求愛梅格公司協(xié)助解決,但愛梅格公司未進行合同規(guī)定的有關現(xiàn)場服務。后物探研究院提出該套軟件因許可證過期而無法使用,雙方為愛梅格公司對合同及附件規(guī)定的現(xiàn)場服務、培訓練習等條款的履行問題發(fā)生爭議。物探研究院以愛梅格公司未履行合同規(guī)定的售后服務,致使軟件無法使用為理由,要求退貨,并于××年3月將軟件交還安泰公司,且一直未向安泰公司支付貨款。該軟件現(xiàn)在安泰公司。愛梅格公司工作人員于××年1月19日致函物探研究院,稱STP軟件已申請口令為物探研究院安裝成功,未發(fā)生技術方面的問題,退貨和退款都已無可能;并表示物探研究院對愛梅格公司服務不太滿意,公司可以改進,希望雙方盡快對服務的內(nèi)容及方式進行商洽,做出安排。愛梅格公司未提供證據(jù)證明該軟件已依合同驗收、該公司進行過現(xiàn)場服務及派員去物探研究院進行專門培訓。

××年10月,安泰公司以愛梅格公司沒有履行合同規(guī)定的義務為由向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法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安泰公司訴稱:××年初,第三人物探研究院要求安泰公司為其購買CASE(計算機輔助軟件工程)軟件,價款由雙方商議的計算機系統(tǒng)買賣中統(tǒng)一給付。原告遂與被告愛梅格公司聯(lián)系,并于××年5月28日簽訂了購買CDE/STP軟件的合同,合同約定發(fā)貨日期為××年6月10日,取單后7天內(nèi)電付全款,賣方不僅提供軟件,還要提供在用戶現(xiàn)場的安裝和服務,以及培訓和練習。原告已按合同要求電付全款。被告愛梅格公司在××年7月16日給第三人物探研究院安裝后,物探研究院因軟件發(fā)出許可證過期的錯誤信息無法使用,愛梅格公司雖經(jīng)多次要求卻不予解決,也沒有提供合同約定的現(xiàn)場服務、培訓和練習,給第三人及原告造成經(jīng)濟損失。因愛梅格公司未能履行合同規(guī)定的義務,故起訴要求退還貨物,愛梅格公司返還貨款44698美元。

被告愛梅格公司辯稱:原告安泰公司提起訴訟時,沒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不符合起訴的基本條件。依照合同約定,愛梅格公司應在原告提供的SUN工作站上進行安裝并提供服務。后愛梅格公司應物探研究院要求,在其提供的HUASUN工作站上臨時安裝CASE軟件,形成的是雙方之間一個獨立的協(xié)作關系,與原告和愛梅格公司的合同無關。愛梅格公司履行合同所規(guī)定的現(xiàn)場服務和升級,應在正式安裝后進行。因原告方未能提供合同規(guī)定的SUN工作站,致使正式安裝一直未能進行,愛梅格公司無法履行合同規(guī)定的安裝后的服務條款,其責任不在愛梅格公司。請求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第三人物探研究院稱:物探研究院通過安泰公司購買了一套愛梅格公司提供的CASE軟件。愛梅格公司在軟件安裝后,未按其與安泰公司所訂合同進行現(xiàn)場培訓及售后服務,其提供的口令亦已過期,致使我院無法按期使用該軟件,影響了預期安排的研究工作,形成較大損失。此套軟件對我院現(xiàn)已無使用意義,已退回安泰公司。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安泰公司與愛梅格公司簽訂的合同符合合同生效的條件,因此對合同雙方均有約束力。按照最密切聯(lián)系原則,處理本合同有關爭議應適用中國法律。本案的處理與物探研究院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物探研究院應作為第三人參加本案訴訟。

依照合同,安裝軟件的工作站應為SUN工作站,但物探研究院提供的是HUASUN工作站,而愛梅格公司未表示反對,并已實際安裝。根據(jù)愛梅格公司工作人員××年1月19日的信函,此次安裝無論是臨時性的還是永久性的,均屬于履行合同的正式安裝。愛梅格公司在已收取合同價款的情況下,安裝后應保證軟件的正常運行,并依合同履行相繼的服務和培訓義務。愛梅格公司訴稱已進行的安裝不屬履行合同的行為,理由不足。況且,愛梅格公司也未能提供其與物探研究院存在另外的獨立協(xié)作關系的有效依據(jù),對此不予認定。

根據(jù)雙方提交的現(xiàn)有證據(jù)及所做陳述,物探研究院在軟件安裝后向愛梅格公司提出過進行售后服務的要求,但愛梅格公司沒有證據(jù)證明軟件已經(jīng)驗收并進行過合同規(guī)定的服務和培訓,故可認定愛梅格公司存在著違約行為,是合同未能順利履行的主要原因。物探研究院沒能及時提供合同約定的工作站,對糾紛的發(fā)生亦應承擔一定責任。由于合同未能順利履行,合同所涉及的軟件對需方來說已無使用意義,安泰公司未能從物探研究院收取已墊付的貨款,造成了經(jīng)濟損失。該貨款及利息,應作為合同不能履行而給安泰公司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愛梅格公司對損失的形成應承擔主要責任,已收貨款應部分返還安泰公司。安泰公司及物探研究院亦應將軟件退還給愛梅格公司,并不得繼續(xù)使用。因物探研究院對損失的形成也有責任,安泰公司要求愛梅格公司返還全部貨款不應支持。貨款的利息損失應計入物探研究院所應承擔的損失,不應由愛梅格公司賠償。

××年12月7日,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經(jīng)濟合同法》第五條第一款、第十八條的規(guī)定,做出一審判決:

(1)愛梅格工業(yè)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15日內(nèi),給付美國安泰公司(紐約)貨款40228美元。

(2)美國安泰公司(紐約)于本判決生效后15日內(nèi),將本案合同所涉及的CDE/STP軟件一套返還給愛梅格工業(yè)有限公司。美國安泰公司(紐約)及石油地球物理勘探研究院均不得繼續(xù)使用此軟件。

(3)本案件受理費8550元,由被告愛梅格工業(yè)有限公司負擔7695元,由美國安泰公司(紐約)負擔855元。

愛梅格工業(yè)有限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上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故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評析

(1)本案所涉合同的性質和法律適用。計算機軟件買賣屬于一種新商品的交易,在合同的內(nèi)容上與一般買賣合同有所不同,它不完全是物權的轉移,還包括知識產(chǎn)權的許可使用。從本案看,安泰公司及愛梅格公司簽訂的合同屬于計算機軟件買賣合同,包括售后服務內(nèi)容。該合同雖然有技術服務和技術培訓內(nèi)容,但從整個合同的內(nèi)容看不是技術服務合同。該合同的附件也是合同的組成部分。該合同及附件符合有效合同的條件,屬于依法成立的經(jīng)濟合同。因此對合同雙方當事人均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全面履行合同規(guī)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

安泰公司及愛梅格公司均是外國公司,本案屬于涉外經(jīng)濟糾紛。雙方與本合同有最密切關系的營業(yè)所為雙方在北京設立的辦事處。本合同是雙方在北京的營業(yè)所所在地通過傳真方式訂立的,而且依照合同規(guī)定及雙方約定,本合同的交貨地點及售后服務所在地是在中國境內(nèi),故本合同的主要履行地應確定為中國。因此,在雙方當事人就法律適用未達成一致意見的情況下,因合同所涉及的雙方的營業(yè)所及履行地均在中國,故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規(guī)定,按照最密切聯(lián)系原則,處理本合同有關爭議應適用中國法律。

(2)物探研究院的訴訟地位及在本案中的責任。物探研究院雖不是合同的一方當事人,但因合同所約定的軟件安裝及售后服務均系在物探研究院進行,而本案爭議的焦點又涉及愛梅格公司為物探研究院所做的售后服務的履行是否符合合同規(guī)定及責任問題,故本案的處理與物探研究院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物探研究院應作為第三人參加本案訴訟。

物探研究院未能及時提供與合同要求相符的工作站,對糾紛的發(fā)生也有一定責任,對合同不能履行的后果應承擔責任。但在此軟件買賣合同中,買方是安泰公司,賣方是愛梅格公司,物探研究院不是合同當事人,雖然合同中的實際用戶是物探研究院,但在本糾紛發(fā)生后,安泰公司僅向愛梅格公司提出退貨還款的請求,未向物探研究院主張權利,因此本案的判決中不應涉及物探研究院,不能判決其承擔責任。

(3)關于違約責任的認定。根據(jù)我國原《涉外經(jīng)濟合同法》第十八條規(guī)定: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即違反合同的,另一方有權要求賠償損失或者采取其他合理的補救措施。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后,尚不能完全彌補另一方受到的損失的,另一方仍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br />
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

“當事人雙方都違反合同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br />
就本案而言,安泰公司的訴訟請求系以愛梅格公司未完全履行合同為理由,要求愛梅格公司返還合同貨款,并將合同涉及的軟件退還給愛梅格公司,故安泰公司在本案的訴訟請求是明確的。本案案情比較復雜,由于愛梅格公司及物探研究院對合同不能履行的原因各執(zhí)一詞,因此對事實的認定只能依據(jù)現(xiàn)有的證據(jù)進行分析推定。本案涉及的問題是計算機軟件的買賣,與其他貨物買賣性質上應有所區(qū)別。因此認定和處理應考慮保護用戶、強調賣方售后服務義務的原則。計算機軟件買賣合同的賣方有義務對買方所購軟件進行安裝、現(xiàn)場服務及人員培訓,以保證買方能夠正常使用該軟件。

具體地講,本案違約認定涉及以下問題:

一是合同約定在SUN工作站上安裝,但當愛梅格公司進行安裝時,物探研究院只能提供HUASUN工作站供安裝,經(jīng)物探研究院要求,愛梅格公司工作人員在HUASUN工作站上進行了安裝。SUN工作站與HUA-SUN工作站性能相近,軟件運行環(huán)境相似。

二是愛梅格公司在HUASUN工作站上的安排,無論是臨時的還是永久的,應視為是合同已實際開始履行,愛梅格公司在已收取合同全部價款的情況下,應保障軟件的正常運行。

三是從現(xiàn)有證據(jù)分析:愛梅格公司未依合同進行3個月的現(xiàn)場服務及升級培訓,而物探研究院提出過要求服務的請求。愛梅格公司沒有能舉出充分根據(jù)證明不能履行售后服務義務的責任在對方,故應認定愛梅格公司存在違約,是合同不能履行的主要原因。根據(jù)本案情況,安泰公司有權要求退貨。

綜上所述,愛梅格公司承擔本案主要責任,應返還安泰公司貨款,安泰公司將SIP軟件及有關資料退還給愛梅格公司。對由于物探研究院的行為造成的損失,應由安泰公司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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