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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關鍵字廣告中使用競爭對手的商標被認為是不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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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廣告是公司增加在線曝光率的一種流行方式。由搜索引擎服務提供商提供,它涉及在搜索詞中使用關鍵字,從而觸發(fā)特定廣告在搜索引擎結果頁面上的顯示。為了確保廣告與網絡用戶保持相關性,公司可以采用“關鍵字插入”功能,該功能可以更新導致其廣告展示的關鍵字。但是,問題仍然存在,即公司在競爭對手的關鍵字廣告中使用競爭對手的商標作為關鍵字是否構成商標侵權。

目前的做法

根據臺灣目前的做法,確定競爭對手在商標廣告中使用商標是否構成商標侵權取決于商標的使用方式。

通常,法院認為如果商標沒有出現在廣告本身中,則該商標是不可訴的(即,使用搜索字詞的人不會認為廣告屬于商標所有者)。但是,即使公司的廣告中未使用競爭對手的商標,將其用作關鍵字廣告中的關鍵字也可能被視為違反了《公平貿易法》。

法院判決不當

在最近的商標侵權案中,臺北地方法院維持了已確立的判例法。

申訴人是女性內衣制造商,聲稱:

被告是競爭對手,已經購買了其商標之一,用于關鍵字廣告;

該商標已在搜索引擎結果頁面上觸發(fā)了被告網站和銷售廣告的外觀。

但是,被告辯稱:

它沒有在關鍵字廣告中使用關鍵字插入功能;

在關鍵字廣告中使用競爭對手的商標不構成商標使用。

臺北地方法院在判決中裁定:

被告未在廣告中使用投訴人的商標;

搜索結果中出現的廣告包含諸如“ ad”之類的詞;

搜索引擎用戶不會認為廣告屬于投訴人。

法院進一步建議,即使該廣告引起了最初的興趣混亂并指示用戶單擊該鏈接,他們仍可以識別該網站屬于被告,因為該網站不包含投訴人的商標。

由于搜索引擎用戶無法看到該商標的使用,因此法院裁定該商標在關鍵字廣告中的使用是不可訴的,并且被告對商標侵權不承擔任何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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