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丹妮美發(fā)中心(被告)成立于2008年,此后一直以“ SHANG.DANI STYLING in Chinese character”為商標,并通過各種推廣渠道贏得了一定聲譽。原告譚女士(其丈夫是被告的前雇員)于2012年8月申請商標“ SHANG DANI”,并于2014年1月獲得注冊。此后,原告向原告提起訴訟。北京市地方法院反對商標被告侵權,要求賠償人民幣20萬元。法院通過審判確認,被告的行為屬于先前使用的類別。此外,原告沒有將她的注冊商標投入實際使用。因此,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即原告無權禁止被告繼續(xù)使用有爭議的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