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者W. Lawrence Craig認為,當事人之所以愿意選擇仲裁來解決爭議,就是為了防止爭議出現(xiàn)在國內法庭,導致更大范圍的人獲知糾紛的存在。③但是,我們注意到在主要國際仲裁機構的仲裁規(guī)則中,一般并沒有規(guī)定必須對仲裁程序本身保密。因為在實踐中,對仲裁事實進行完全保密通常很難做到,在許多情況下,仲裁當事人需要披露仲裁程序的存在,甚至是負有法律義務披露。例如,仲裁當事人有義務向會計公司、債權人、保險公司或者公司股東披露仲裁事實,包括仲裁程序參與者的名字,該糾紛的性質,可能發(fā)生的后果等。而如果當事人中一方對仲裁裁決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撤銷仲裁裁決,由于法院審理的公開性,也會導致仲裁事實的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