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專利方面,歐洲地區(qū)的條約包括《統(tǒng)一發(fā)明專利實體法公約》(又稱《斯特拉斯堡公約》)、《歐洲專利公約》、《歐洲共同體專利公約》和《歐洲專利申請形式公約》等?!督y(tǒng)一發(fā)明專利實體法公約》由歐洲理事會成員國于1963年11月27日在法國斯特拉斯堡締結(jié),1980年8月1日生效。該公約向歐盟成員國開放,非歐盟成員國和《巴黎公約》成員國也可以加入,現(xiàn)有成員國13個。其目標是統(tǒng)一每一成員國對發(fā)明授予專利的實體條件,確立專利保護的標準?!稓W洲專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Grant of European Patent,EPC)于1977年10月5日生效,其修訂本于2007年12月13日生效,截至2010年7月15日,共有成員國38個。⑤依照該公約規(guī)定,一項歐洲專利申請,按照統(tǒng)一的法律審查批準,可以在指定的多國獲得保護。一項歐洲專利可以在任何一個或所有成員國中享有同等效力的國家專利?!豆餐w專利公約》(Convention for the European Patent for the Common Market,簡稱CPC)1975年12月15日在盧森堡簽訂,簽訂國只限于歐洲共同體成員國。由于加入的成員國數(shù)量不足,公約尚未生效。1989年12月15日在盧森堡簽署了《與共同體專利相關(guān)的協(xié)定》,但仍未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