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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定牌加工商標侵權(quán)的典型司法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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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11 月,浦江亞環(huán)鎖有限公司與萊斯防盜產(chǎn)品國際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quán)糾紛一案(簡稱 “PRETUL” 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再審判決,其指導觀點為涉外定牌加工不視為商標侵權(quán)①。但是在其后判決的上海柴油機公司與江蘇常佳金鋒動力機械公司侵犯商標權(quán)糾紛一案(簡稱 “東風” 案),江蘇省高院的判決給出了新的判定思路,而最高人民法院提審該案作出的終審判決也遵循了江蘇省高院的裁判思路。江蘇省高院二審判決認為涉案 “東風” 商標為馳名商標,常佳公司明知該事實仍接受境外委托,并在境內(nèi)生產(chǎn)與其相同商標的產(chǎn)品,未盡到合理注意義務,實質(zhì)性損害了上柴公司利益,侵犯了上柴公司的商標專用權(quán)。再審中,最高院認為無證據(jù)證明常佳公司受托加工行為對上柴公司的利益造成了實質(zhì)性損害,且常佳公司接受委托時,已經(jīng)對委托方的商標權(quán)利狀態(tài)盡到了合理審查義務。故,最高人民法院撤銷了江蘇省高院的二審判決,認定常佳公司的涉外定牌加工行為不侵犯上柴公司的商標權(quán)②。

可見,江蘇省高院與最高人民法院對于 “東風” 案的裁判標準與 “PRETUL” 案截然不同,可以看出在實務界針對涉外定牌加工是否侵權(quán)的問題尚未有一個明確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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