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馳名商標個案認定與國際法的沖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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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法意義上的“個案認定”是指對每一個商標認定為馳名商標時都應考慮商標馳名的不同客觀狀況,不同商標區(qū)別對待,而并非我國現(xiàn)行的“在個別案件中認定馳名商標”。也就是說,我國現(xiàn)行的“個案認定”與國際法意義上的“個案認定”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兩者存在以下幾項沖突。

(1)馳名商標的穩(wěn)定性沖突?!栋屠韫s》要求:只要“商標注冊或使用國”認定了一個商標是馳名商標,“聯(lián)盟各國”就都有義務對這個馳名商標進行保護。這種保護的依據(jù)有兩個,一是“商標注冊或使用國”已經認定為馳名商標,二是“聯(lián)盟各國”系《巴黎公約》的締約國。也就是說,“聯(lián)盟各國”保護“商標注冊或使用國”認定的馳名商標是一項國際義務,只要該國是《巴黎公約》的締約國,對于“商標注冊或使用國”認定的馳名商標就必須加以保護,這個保護是必需的。

而中國馳名商標實行“個案認定”原則,也就是當一個馳名商標被侵權后,即使在一個侵權案件中被認定為馳名商標,在另外一個侵權案件中,行政機關或審判法院根據(jù)“個案認定”原則也必須重新審核該商標是否馳名的證據(jù),而且還不一定能被再次認定為馳名商標,當然就不是必然受到相應的保護。

這項沖突在于:國駅法上對馳名商標的認定是權威的,且體現(xiàn)的是一個國家的主權,“聯(lián)盟各國”在保護這個馳名商標的時候,沒有任何權利懷疑這個商標的馳名性,當然更絕不允許對這個馳名商標的認定證據(jù)重新進行審查,或者說否認這個馳名商標的認定,這些行為都是違反國際法的,也是侵害一個國家主權的行為;而中國對馳名商標在一個案件中的認定是沒有任何權威可言的,商標的馳名性在任何一個案件中都有可能被否定,對中國馳名商標的保護具有不確定性。'

(2)馳名商標認定機構的權威性沖突。根據(jù)《巴黎公約》和《聯(lián)合建議》的規(guī)定,一個商標一旦被“商標注冊或使用國”主管機關認定為馳名商標,“聯(lián)盟各國”均有義務毫不猶豫地加以保護。國際法上的馳名商標認定機構是絕對權威的,其認定的權力不得受到質疑,否則,國際公約將毫無意義。而根據(jù)“個案認定”原則,中國馳名商標的認定機構認定的馳名商標完全有可能被另一個認定機構所否定,而且還極有可能被同一個認定機構所否認,“個案認定”使中國馳名商標認定機構毫無權威性可言。其實,中國馳名商標只是在個別案件中被“認”了是馳名商標,但并沒有被“定”,只能在另一個案件再被“認”或不被“認”。

(3)馳名商標認定依據(jù)的沖突。鑒于國際法上馳名商標認定機構的權威性和馳名商標的穩(wěn)定性,對馳名商標只需一次認定,普遍保護。雖然在每個馳名商標的認定過程中都要考慮到每個馳名商標不同的“個案”因素,并無統(tǒng)一的認定標準,但對于一個商標來說,認定其為馳名商標的依據(jù)是唯一的、確定的、明確的。而中國馳名商標由于實行“個案認定”原則,所以即使對于同一個商標而言,在一個案件中被認定為馳名商標的依據(jù)和在另一個案件中認定為馳名商標的依據(jù)也可能不盡相同,而且有可能同樣的依據(jù)在一個案件被認定為是馳名商標的證據(jù),而在另一個案件中又被否定,也就是說,對于同一個馳名商標而言,其認定為中國馳名商標的依據(jù)卻有可能不同,其認定的依據(jù)具有不確定性。

(4)個案認定的內涵不同?!堵?lián)合建議》第2條第1款第(3)項中對馳名商標認定需考慮的標準因素明確規(guī)定:“以上標準因素是用以幫助主管機關認定商標是否馳名的指導性因素,而非作出認定的前提條件。更確切地說,在每一案例中,馳名商標的認定取決于該案例的特殊情況。在某些案例中,可能全部因素都相關。在另一些案例中,可能部分因素相關。在此外一些案例中,可能一個因素也不相關,而據(jù)以作出認定的可能是未在本款第(2)項中列舉的其他因素。此種其他因素,可能會單獨地或與本款第(2)項中列舉的一個或多個因素一起,具有相關性?!边@段話明確表明,《聯(lián)合建議》對于馳名商標的認定標準釆用“個案認定”原則,對于不同的商標應充分考慮其“個案”的因素,而不能釆用統(tǒng)一的標準來認定?!堵?lián)合建議》中的“個案認定”體現(xiàn)的是針對不同的商標,根據(jù)每個商標的不同情況,釆取“個案認定”的方式。

而我國馳名商標的“個案認定”不是針對不同馳名商標的認定而言,而是指每次保護都是“個案”,即使對于同一個馳名商標而言,在每一個不同的保護案件中都有可能因“個案”而被“認”或者不被“認”為是馳名商標。

國際法上的“個案認定”是不同商標區(qū)別對待,每個商標被認定為馳名商標的因素各不相同;中國馳名商標的“個案認定”是不同案件區(qū)別對待,每個案件中對馳名商標的保護各不相同。兩者的內涵完全不同,引起的法律后果也完全不同。

通過以上論證,筆者認為:“個案認定”顯然不應該成為中國馳名商標認定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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