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鐵,作為“新四大發(fā)明”之一,已經成為很多人出行的首選。高鐵列車的底色為白色,而在每一輛高鐵的車身上,都噴涂有明顯的“CRH”標志。
據了解,CRH的全稱是China Railways High-speed(中國鐵路高速),中國鐵道科學研究院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鐵科院)為“CRH”系列商標的商標權人。
為了一枚“CRH”商標,鐵科院與一家外國企業(yè)——老城堡集團服務有限公司(英文名為CRH Group Services Limited,以下簡稱老城堡公司)產生了糾紛。
“CRH”商標險被撤銷?
引發(fā)爭議的為鐵科院名下第5131441號“CRH”商標(以下簡稱訴爭商標)。
該商標于2006年1月20日申請注冊,2009年4月28日獲準注冊,核定使用在“廣告; 市場研究; 拍賣; 人員招收; 文字處理; 簿記; 商業(yè)管理輔助; 組織技術展覽; 進出口代理; 推銷(替他人)”第35類服務上,經過續(xù)展,注冊商標專用期限至2029年4月27日。
2017年2月8日,老城堡公司針對訴爭商標向商標局提出連續(xù)三年不使用的撤銷申請。
2017年10月20日,商標局作出了對訴爭商標不予撤銷的決定。
老城堡公司不服商標局的決定,于2017年11月16日向原商標評審委員委(以下簡稱原商評委)申請復審。
原商評委經審查認為,由于訴爭商標并未在2014年2月8日至2017年2月7日期間在第35類,即廣告、市場研究、拍賣、人員招收等服務上進行公開、真實、有效的商業(yè)使用,故決定訴爭商標予以撤銷。
鐵科院不服原商評委所作決定,于法定期限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被訴決定,并判令原商評委重新作出決定。
庭上,鐵科院提交了高鐵車載廣告、工作人員胸牌、車內頭枕照片、廣告宣傳發(fā)票等證據,以證明“CRH”商標在廣告等領域一直得到了實際使用。
經審理,北京知產法院認為,鐵科院提交的證據能夠證明在指定期間內,鐵科院及多家關聯公司對訴爭商標在廣告宣傳等服務上進行了公開、真實的使用,故原商評委作出被訴決定的主要證據不足,應予撤銷。
綜合全案證據,法院一審判決撤銷原商評委作出的涉案“CRH”商標撤銷復審決定,并要求原商評委針對老城堡公司的請求重新作出決定。
當然,至于該案最終走向會是如何,只有等進一步結果出來才可知曉。此次鐵科院捍衛(wèi)“CRH”商標權的經歷也帶給我們一些啟示,商標注冊成功后,商標權人還需謹防商標“撤三”風險。
關于商標“撤三”
我國現行的《商標法》第49條明確規(guī)定,“注冊商標成功之后,企業(yè)沒有正當理由連續(xù)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都有權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這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撤三”。其立法目的在于撤銷閑置商標,將其重新放回公有領域,遏制惡意注冊,維護公平競爭秩序,同時遏制濫用注冊商標專用權牟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
因此,商標核準注冊后應當盡可能的使用商標,保留商標使用證據,為將來維權保存有利證據。
可以作為商標使用的證據有:發(fā)票、合同(或協(xié)議)、廣告物品、包裝物、產品檢驗報告、商標印制證明材料、其他(包括產品說明書、商品進出LI檢驗檢疫證明、產品報關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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