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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使用他人注冊商標或構成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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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商標雖為圖+中文+字母組合商標,但其中文部分在行業(yè)內有較高的知名度。將該注冊商標的中文部分作為企業(yè)的字號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屬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上訴人(原審被告):甘肅蘇浙匯館餐飲有限公司(簡稱“甘肅蘇浙匯館”)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上海金萌蘇浙匯餐飲有限公司(簡稱“上海蘇浙匯”)

一審法院查明,“蘇浙匯”商標由上海金萌餐飲有限公司申請注冊,經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核準,指定顏色;核定服務項目為(第43類)餐館、酒吧、茶館;商標注冊證號:第3086488號;注效期限自2005421日至2015420日。該商標為一有色圖文組合設計:藍色三角形背景襯托著深蘭色方底白字繁體“蘇浙匯”與下方條帶狀白底黑字英文“KINGMANG”的文字組合,該文字組合通過開口向下書寫有白色“金萌”字樣的半月形紅色彎托置立于黃色長方形基座上。2005113日,經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核準,第3086488號商標變更注冊人名義為:上海金萌蘇浙匯餐飲有限公司。2009116日,經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核準,該商標轉讓給上海蘇浙匯投資管理咨詢有限公司。201056日,經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核準,該商標又轉讓給上海金萌蘇浙匯餐飲有限公司。200881日和201111月,上海市工商局分別將“蘇浙匯”商標認定為上海市著名商標。20111129日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將“蘇浙匯”商標認定為馳名商標。連續(xù)經營中,經廣泛宣傳及商標突出使用,“蘇浙匯”在江浙一帶餐飲市場上廣為知名,在食客中享有較好評價,相關行業(yè)組織也以“蘇浙匯”為簡稱授予原告有關榮譽獎勵。

甘肅蘇浙匯館餐飲有限公司于200567日在蘭州市成立,注冊資本200萬元。字號:蘇浙匯館,經營范圍:大型餐館(主食、熱菜;含涼菜,不含裱花蛋糕,不含生食海產品)。該企業(yè)名稱于2007125日由“甘肅蘇浙匯餐飲有限公司”變更而來。

20131010日,經上海蘇浙匯申請,上海市黃浦公證處對網絡鏈接“Internet Explorer”后,在http//WWWdianpingcom網址下的操作情況及相關網頁內容進行了公證,出具(2013)滬黃證經字第10782號公證書。公證書顯示:點評網友對甘肅蘇浙匯館的服務及菜品有著“越做越爛,服務、菜味和上海蘇浙匯不是一個檔次?!薄ⅰ吧秸妗?、“蘇浙匯越來越差,和上海蘇浙匯沒可比性”、“實在失望”、“掛羊頭賣狗肉”等負面評價。20131018日,經上海蘇浙匯申請,上海市黃浦公證處對位于甘肅省蘭州市甘南路628號甘肅蘇浙匯館的門店招牌、菜單、濕巾、餐巾紙、打火機、牙簽、名片上突出或單獨使用“蘇浙匯館”文字予以現(xiàn)場公證,出具(2013)滬黃證經字第10789號公證書。

甘肅蘇浙匯館上訴稱:(一)上訴人的企業(yè)字號“蘇浙匯館”與被上訴人的注冊商標不構成近似。被上訴人的商標為中文、字母和圖形的組合,進行比對時應著重整體對比,而不是隔離或著重某個字眼進行比對,兩者不論在整體上還是字體的書寫等方面都差別較大。(二)上訴人在門匾及輔餐小包上使用“蘇浙匯館”的中文字樣屬合理使用。1、上訴人在門店及輔餐小包上一直使用的是“蘇浙匯館”并沒有單獨使用“蘇浙匯”字樣,不構成突出使用。甘肅蘇浙匯館是經工商登記依法成立的企業(yè),其名稱中的“甘肅”是地域范圍,“蘇浙匯館”是企業(yè)字號,上訴人使用“蘇浙匯館”字樣屬于合法簡化使用。2、“蘇浙”是江蘇與浙江兩省的簡稱,“匯館”是餐飲行業(yè)慣用名稱,被上訴人無權禁止上訴人正當?shù)氖褂闷髽I(yè)字號“蘇浙匯館”。(三)上訴人企業(yè)標識中使用“蘇浙匯館”字樣,不屬于不正當競爭。被上訴人商標核準注冊的時間為2005421日,主要營業(yè)地在滬、蘇、浙一帶,未在蘭州經營,且當時在全國市場并不知名,而上訴人企業(yè)成立200565日,和被上訴人商標注冊時間相差無幾,且上訴人只在蘭州地區(qū)進行營業(yè),在蘭州地區(qū)有很強的知名度,消費群體非常固定,不會導致相關公眾誤認,市場混淆,更沒有“搭便車”的故意。(2013)滬黃證經字第10782號公證書,并不能印證上訴人字號“蘇浙匯館”與被上訴人注冊商標產生了混淆,該網站上的點評并不具有客觀性。(四)原審判令上訴人賠償經濟損失10萬元沒有依據。上訴人在經營過程中并未侵害被上訴人的商標專用權,亦未構成對被上訴人的不正當競爭,不應承擔任何賠償責任。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審判決并依法改判,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被上訴人上海蘇浙匯答辯稱:(一)上訴人上訴稱“蘇浙匯館”與上海蘇浙匯的商標不構成近似,屬合理使用的上訴理由,無任何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蘇浙匯”注冊商標是由“蘇浙匯、KlNGMANG、金萌”而成的組合商標,由于中文文字便于相關公眾識別及認讀,容易給相關公眾產生較為顯著的視覺影響,故“蘇浙匯”是第3086488號組合商標中的顯著部分。上訴人在其門店招牌及菜單、餐具、名片上包含或單獨使用“蘇浙匯館”文字,突出“蘇浙匯館”字號,而“館”使用在餐飲服務上缺乏顯著性,不具有識別服務來源的作用。上訴人在餐飲等服務上突出使用“蘇浙匯館”文字,易使消費者誤認為兩者有某種特定聯(lián)系,上述使用行為構成對第3086488號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害,依法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二)原審法院認定上訴人的企業(yè)名稱和服務包裝上使用被上訴人字號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是完全正確的?!疤K浙匯”是被上訴人獨創(chuàng),具有較強顯著性的字號及商標。蘭州本地人一直稱上訴人企業(yè)為“蘇浙匯”,客觀上已產生了市場混淆,相關公眾誤認為兩者有某種關聯(lián)。為營利,上訴人將與被上訴人注冊商標近似的企業(yè)名稱和字號在餐飲服務上使用,違反了誠實信用的基本原則,干擾了市場的公平競爭秩序,具有明顯“搭便車”的故意,根據《民法通則》、《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有關法律規(guī)定,構成不正當競爭。(三)原審法院判決賠償經濟損失10萬元是正確的。上訴人在經營過程中侵害了被上訴人的商標權,同時構成不正當競爭,對被上訴人的商譽造成了不良影響,依法應承擔停止侵害、賠償損失、消除影響的法律責任。原審法院酌定本案的賠償額為10萬元是正確的。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法院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雙方的爭議焦點是:甘肅蘇浙匯館在店面及餐具、名片上使用“蘇浙匯館”字樣是否侵害了原告的商標專用權?甘肅蘇浙匯館的上述使用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甘肅蘇浙匯館是否應當承擔相應侵權責任?

(一)關于甘肅蘇浙匯館在店面及餐具、名片上使用“蘇浙匯館”字樣是否侵害了原告的商標專用權?

依據本案查明的事實,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核準的笫3086488號“蘇浙匯”商標在注冊有效期內,上海蘇浙匯作為該注冊商標的依法受讓人,其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人未經許可不得擅自使用其商標。審查上海蘇浙匯享有商標專用權的“蘇浙匯”商標結構,該設計為文字及圖加顏色組合,顯著部分是“蘇浙匯”與“KINGMANG”文字,“蘇浙匯”是漢字“蘇浙匯”的繁體字,“KINGMANG”是“金萌”的英文拼寫。依普通國人視角觀察,文字作為商標的主要部分引入注意,特別是“蘇浙匯”三字更為突出地映入眼簾。庭審中,上海蘇浙匯明確忽略顏色,主張保護商標中的“蘇浙匯”文字,甘肅蘇浙匯館對其在店面及餐飲包裝上使用“蘇浙匯”中文字樣的事實也認可。比對上海蘇浙匯商標與甘肅蘇浙匯館所使用的企業(yè)標識,甘肅蘇浙匯館在公司名稱及店面、輔餐小包裝上多處包含或單獨使用“蘇浙匯館”文字,突出“蘇浙匯館”字號,故意將消費者的注意力引向“蘇浙匯館”中的“蘇浙匯”字眼,該行為屬于為經營目的的商標性使用,且不屬于被告辯稱的“注冊商標中含有地名,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敝ǘㄇ樾巍男?、音、義角度分析,“蘇浙匯”與“蘇浙匯”漢字同一僅繁簡不同,讀音和含義完全一致。本案中,上海蘇浙匯的“蘇浙匯”商標先后被上海市工商部門評為“上海市著名商標”,又被國家工商總局認定為馳名商標,甘肅蘇浙匯對此不持異議。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為標準,對“蘇浙匯”與“蘇浙匯”商標進行整體兼要部隔離比對,考慮注冊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二者已構成近似?!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項規(guī)定,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相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yè)的字號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屬于商標法規(guī)定的給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鑒于被告餐飲服務與原告注冊商標核準的服務類別相同,易使消費者誤認原、被告有特定聯(lián)系,因此,被告的上述使用行為構成對原告第3086488號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害,依法應承擔相應侵權責任。

(二)甘肅蘇浙匯館的上述使用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

擅自使用他人企業(yè)名稱,引入誤認為是他人的服務或商品的,是侵犯他人企業(yè)名稱權的行為,屬于不正當競爭。具有一定市場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的企業(yè)名稱中的字號,可以認定為企業(yè)名稱。經查,原告在獲取的相關榮譽證書中常以“蘇浙匯”被冠名,原告上海蘇浙匯在其廣告宣傳中也使用“蘇浙匯”簡稱,可以認定“蘇浙匯”已具有一定的市場知名度,是相關公眾所知悉的企業(yè)名稱字號,具有明顯的區(qū)別特征,具有識別服務來源的功能。本案中,被告甘肅蘇浙匯在企業(yè)標識中使用“蘇浙匯館”字樣,2007年企業(yè)名稱變更前稱“甘肅蘇浙匯餐飲有限公司”,蘭州本地人一直稱之為“蘇浙匯”,客觀上已產生了市場混淆,在相關公眾中存在原、被告的誤認可能性。為使企業(yè)營利被告將與原告注冊商標近似的企業(yè)名稱和字號在同類服務上使用,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干擾了市場的公平競爭秩序,具有明顯“搭便車”的故意,其行為已構成不正當競爭。被告辯稱原告在蘭州市沒有實際經營,不存在消費群體混同和導致相關公眾誤認的理由,經查,被告是本地一家高端餐飲企業(yè),面對的是消費能力較強的國內消費者,該群體流動性大,信息渠道多元,其消費者絕不僅限于蘭州本地食客,很可能對“蘇浙匯”稱謂產生混淆和誤認。對此,(2013)滬黃證經宇第10782號公證書已有事實印證。故,被告在企業(yè)名稱和服務包裝中使用原告字號的行為已構成不正當競爭,屬侵害原告企業(yè)名稱權的行為。被告的抗辯主張不予采納。

(三)被告甘肅蘇浙匯館是否應當承擔相應侵權責任?

被告作為餐飲服務者,在經營過程中侵害了原告的商標專用權,同時其行為亦構成對原告的不正當競爭并對原告商譽造成了不良影響。依法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和消除影響的法律責任。本案中,原告要求賠償經濟損失50萬元但無證據證明其損失或被告因侵權的獲利及商標許可使用費,屬法定賠償請求。原告的主張數(shù)額過高,鑒于原告確未在被告所在地有實體經營,其主張的經濟損失應是潛在的間接損失,故適當部分及合理訴訟支出應予支持,依據本案侵權行為的性質、程度、原告商標的知名度,考慮侵權持續(xù)時間、實際侵權影響及原告維權支出等合理因素,酌定本案賠償額為人民幣10萬元。至于原告關于消除影響的訴訟請求,原審法院認為,在一份當?shù)赜杏绊懙拿襟w上刊登啟事足以為原告字號正名。

二審法院認為,本案在二審階段的爭議焦點為:甘肅蘇浙匯館是否侵犯了上海蘇浙匯的商標專用權;甘肅蘇浙匯館在門店及輔餐小包上使用“蘇浙匯館”字樣的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原審判決賠償10萬元是否適當。

(一)關于甘肅蘇浙匯館是否侵犯了上海蘇浙匯的商標專用權

“蘇浙匯”注冊商標是由文字及圖形組成的組合商標,2007年、2011年被上海市工商局認定為“上海市著名商標”,2012年被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認定為馳名商標,在相關公眾中享有很高的商業(yè)信譽、市場知名度和商標顯著性?!疤K浙匯”作為商標的一部分,便于相關公眾識別及認讀,容易給相關公眾產生較為顯著的視覺影響。上訴人甘肅蘇浙匯館在其門店招牌及菜單、餐具、名片上突出使用“蘇浙匯館”文字,根據(2013)滬黃證經字第10789號公證書記載,相關公眾已經產生了誤認,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項規(guī)定:“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相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yè)的字號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屬于商標法規(guī)定的給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上訴人甘肅蘇浙匯館將上海蘇浙匯所持有商標中“蘇浙匯”字樣在相同服務中突出使用,造成了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結果,應認定上訴人突出使用的行為侵害了被上訴人上海蘇浙匯的商標專用權。上訴人關于不構成侵害商標權的上訴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二)關于甘肅蘇浙匯館在門店及輔餐小包上使用“蘇浙匯館”字樣的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

雖然“蘇浙匯”字號及商標在相關公眾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但考慮到上海蘇浙匯“”的注冊時間為2005421日,甘肅蘇浙匯館成立的時間是200567日,注冊商標的時間與企業(yè)成立的時間近,彼時,兩者均不具有知名度,且在不同地域范圍內經營、使用,因此,不宜認定甘肅蘇浙匯館有“搭便車”的故意。餐飲具有較強的地域性,甘肅蘇浙匯館僅在蘭州市范圍內進行營業(yè),上海蘇浙匯未在蘭州經營,同一市場內不形成競爭關系,不影響市場的公平競爭秩序,也不違反誠實信用的基本原則,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反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甘肅蘇浙匯館在門店及輔餐小包上使用“蘇浙匯館”字樣的行為不應認定為不正當競爭。原審法院適用法律不當,本院予以糾正,上訴人的該條上訴理由,本院予以支持。

(三)關于原審判決賠償10萬元是否適當

上訴人甘肅蘇浙匯館侵犯了上海蘇浙匯的商標專用權,但沒有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本院綜合考慮上述因素,原審法院判決賠償人民幣10萬元過高,應予變更,酌定賠償人民幣3萬元較為適宜。上訴人的該條上訴理由,本院部分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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