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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合理使用的侵權與窮竭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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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標合理使用的侵權抗辯
商標侵權案件中的不侵權抗辯事由包括商標合理使用抗辯事由。其中,商標侵權商標的合理使用是指商標權人以外的人在一定條件下,以敘述性使用、指示性使用等方式善意使用商標權人的商標而不構成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同專利權和著作權的合理使用制度一樣,商標合理使用是一種重要的侵權抗辯事由。
《TRIPs協(xié)議》第十七條規(guī)定,成員可規(guī)定商標權的有限例外,諸如對說明性詞匯的合理使用之類,只要這種例外顧及了商標所有人及第三方的合法利益。該條是對合理使用制度的原則性規(guī)定。很多國家均對商標的合理使用做出了規(guī)定,如美國《蘭哈姆法令》的第三十三條、法國《知識產權法典》第L713-6條、《德國商標法》第二十三條、《日本商標法》第二十六條等。
我國對商標合理使用的規(guī)定體現(xiàn)在《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該條規(guī)定注冊商標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shù)量及其他特點,或者含有地名,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
二、商標權窮竭抗辯
1.商標權窮竭抗辯的概念
商標權窮竭又稱為商標權用盡或權利窮竭,是指商標權人或者其被許可人將附載注冊商標標識的商品投入市場后,其他任何人進一步使用或者銷售該商品,不受商標權人的控制;買售商標權商品的人,只要不是最終消費者,仍要繼續(xù)在該商品上使用該商標。商標權窮竭抗辯制度的立法價值在于,平衡商標權人的商標權和附載注冊商標標識的商品所有人的物權,保障商品在市場上的正常流通,促進經濟貿易活動的正常運行。即通過限制商標權而實現(xiàn)貿易自由,體現(xiàn)了知識產權法對權利人利益和社會福祉的綜合考量。
2.商標權窮竭抗辯的條件
商標權窮竭抗辯必須滿足以下要件:
首先,合法投入。商標權窮竭原則只適用于“合法投入”市場的商品,這是商標權窮竭的前提條件。即附載注冊商標標識的商品首次進入流通領域必須是由商標權人控制的,必須是經商標權人合法投入的。
其次,告知來源。第三者在進一步銷售附載注冊商標標識的商品時,有義務以顯著方式告知消費者商品來源。第三者轉售時不能改變商品原樣,不能與其他商品混合,甚至不能重新包裝。我國《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四)項明確規(guī)定,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屬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最后,保障質量。第三者在進一步銷售時,必須保障商品質量,不能改變商品原樣,不能與其他商品混合,否則會有不正當競爭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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