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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現代知識產權法律法規(gu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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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由憲法、部門法(民法)、法律制度(知識產權法)、法規(guī)(條例、細則)、行政規(guī)章、司法解釋組成。憲法是我國的根本大法,在我國的法律體系中具有最高的權威性,我國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是依據憲法的基本原則建立的。
1.《專利法》
《專利法》既是實體法,也是程序法,是繼商標法之后,制定和實施的第二部知識產權法律。1984年頒布,歷經1992年、2000年、2008年三次修改,正在進行第四次修改。
2010年1月最新修訂了《專利法實施細則》。
(1)立法背景:20世紀80年代初,當時正積極實行改革開放的政策,經濟的發(fā)展需要科學技術的發(fā)展,為了調動和保護科技人員的積極性,鼓勵發(fā)明創(chuàng)造,亟待制定專利法;同時,在對外經濟科技交流中,為了引進國外的先進技術,需要確立專利法律制度(如由于當時沒有專利保護,美國向我國銷售乙烯技術的價格為320萬美元,銷往日本僅為89萬美元。20世紀70年代末中美相關協議中,中方承諾進行專利保護)。
(2)第一次修改:1993年1月1日施行。這次修改源于國外,主要是美國的壓力(當時正處于復關談判中,復關的前提是遵守知識產權方面的協議;同時履行我國政府在中美保護知識產權諒解備忘錄中做出的承諾)。第一次修改的主要內容:擴大了專利保護的技術領域,將食品、飲料和調味品以及藥品等用化學方法獲得的物質均列為專利法保護的范圍;延長了專利保護期限,其中發(fā)明專利權的期限為20年(原來15年),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為10年(原來5+3/5年),均自申請日起計算;將專利方法的保護范圍擴大到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增加了對專利權人進口權的規(guī)定;將授予專利權之前的異議程序改為授予專利權之后的撤銷程序;將專利強制許可分為請求強制許可和國家需要強制許可等。
(3)第二次修改:2001年7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改源于為適應市場經濟以及入世的要求(全面履行TRIPS協議),更多強調對專利權人的保護。第二次修改的主要內容:在明確職務發(fā)明和非職務發(fā)明的專利權歸屬的同時,又確立了對專利權的歸屬可以由當事人約定的規(guī)則;增加了有關許諾銷售、訴前臨時措施以及侵權賠償數額的計算方法等規(guī)定,進一步完善了專利權的保護;增加了關于做出實用新型專利檢索報告的規(guī)定;取消撤銷程序,僅保留無效宣告程序;增加了防止外觀設計與在先權利沖突的規(guī)定等。
(4)第三次修改:2009年10月1日施行。此次修改源于自身的實踐,重視專利權人與公眾的平衡,限制專利權的濫用。第三次修改的主要內容:完善專利授權條件,提高授權標準,執(zhí)行絕對新穎性;加入了對遺傳資源的保護;完善了強制許可制度;增加Bo-lar例外條款;明確允許“平行進口”(指在國際貨物買賣中,一國未被授權的進口商,在某項知識產權已獲得進口國法律保護,且知識產權人已在該國自己或授權他人制造或銷售其知識產權產品的前提下,從國外知識產權所有人或其被許可人手中購得該種產品并輸入該國銷售的行為)等。
(5)第四次修改:正在進行的第四次修法的宏觀背景是我國專利保護的力度還不夠,單純依靠司法保護因其程序復雜、周期長、維權成本高等問題影響了對專利權的有效保護。
由于目前專利侵權訴訟中基本都會提起無效宣告請求,在無效宣告期間訴訟會中止審理,而待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做出后,當事人又會針對該決定提起行政訴訟,這不僅導致專利侵權訴訟遲遲懸而不決,還連帶啟動了多個行政和司法程序,耗時長,耗資大,給當事人尤其是專利權人帶來了不小的經濟壓力和精神負擔,影響了專利權人維權的積極性,妨礙了專利制度應有作用的發(fā)揮。
此外,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專利訴訟中97%的司法判決采用法定賠償,沒有懲罰性賠償制度,平均賠償額往往很低(8萬元左右),造成“贏了官司輸了市場”的局面,不利于保護權利人利益。
目前在專利行政執(zhí)法中,依規(guī)定其只能責令停止侵權行為、依請求調解賠償數額,不能直接責令賠償損失,并且與法院制作的調解書不同,這種有關賠償數額的調解協議不具有強制執(zhí)行力,所以當事人往往選擇在事后繼續(xù)向法院起訴,這就大大削弱了專利管理部門在解決專利糾紛中的執(zhí)法功能,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行政執(zhí)法資源的浪費。而目前我國專利權保護的現狀和特點是故意侵權、反復侵權、群體侵權嚴重。維權艱難,需要政府有所作為,加強行政執(zhí)法力度,賦予行政執(zhí)法的強制執(zhí)行力和主動查處專利侵權行為的職能,使行政機關解決專利侵權糾紛的能力得到加強。
基于上述問題,本次修法的傾向主要圍繞專利無效宣告及時生效、引入懲罰性賠償規(guī)定、加強行政執(zhí)法等方面進行修改,解決我國專利制度運行中保護不力等有關問題,充分發(fā)揮行政執(zhí)法和司法保護兩種途徑各自的優(yōu)勢和作用,有效維護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并最大限度地節(jié)約當事人的成本和社會資源。
2.《著作權法》
在知識產權法律體系中,著作權法可以說是法律關系最為復雜、法律內容最為豐富、法律變動最為頻繁的一部法律。《著作權法》于1991年6月1日起正式實施,于2001年和2010年進行了兩次修訂,這兩次修改均與WTO有關。第一次修改是為了滿足加入WTO的直接需要,第二次修改是為了履行WTO關于中美知識產權爭端案裁決的現實需要。因此,這兩次《著作權法》修改均具有被動性和局部性的特點。
2011年7月,著作權法第三次修訂工作正式啟動,這次是為適應我國經濟社會發(fā)展和科學技術進步的現實需要做出的主動、全面的調整。本次修法使著作權人和鄰接權人的權利內容都得到了增加。在著作權方面,增加了美術作品的追續(xù)權,延長了攝影作品的保護期;在鄰接權方面,增加了表演者的出租權以及在視聽作品中的獲酬權,還增加了錄音制作者在他人以播放和公開傳播的方式使用其錄音制品的獲酬權,將廣播電視組織享有的權利由“禁止權”改為“專有權”。這次著作權法律體系的修改集中體現在對侵權行為的行政罰款數額的大幅提高,有效增強了對盜版侵權的打擊力度,體現了鼓勵智力創(chuàng)新、保護智力成果的立法原則。
3.《商標法》
1983年3月1日施行,是我國改革開放后頒布的第一部知識產權專門法律。圍繞中美知識產權談判,1993年進行了第一次修改;為了履行我國加入WTO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做出的承諾,2001年進行了第二次修改;為完善我國的商標法,2013年進行了第三次修改,并于2013年8月30日獲得通過,2014年5月1日開始實施。這次修改不是源于外部的壓力,而是為了解決我國商標事業(yè)發(fā)展中出現的矛盾和問題。新版商標法修訂的主要內容集中在進一步方便申請人注冊商標、進一步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進一步加強商標專用權保護等方面,改進商標注冊程序比較繁瑣、商標確權時間過長、惡意注冊商標比較多、商標侵權行為尚未得到有效遏制等問題。通過上述修訂,一方面更加完善了對商標權利的保護,另一方面使商標的行政、司法程序更加與國際接軌。
《商標法實施細則》于1983年3月10日頒布,2002年8月3日第四次修訂,更名為《商標法實施條例》,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
4.《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
1997年10月1日施行,2013年1月31日最新修訂。由于體制的原因,我國農業(yè)和林業(yè)生產分別由農業(yè)部和國家林業(yè)局負責管理。因此,屬于農業(yè)的植物新品種權由農業(yè)部負責審批,屬于林業(yè)的由國家林業(yè)局負責審批?!吨参镄缕贩N保護條例實施細則(農業(yè)部分)》于1999年6月16日發(fā)布施行,2011年12月31日最新修訂;《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實施細則(林業(yè)部分)》于1999年8月10日發(fā)布施行。
5.《藥品行政保護條例》
1992年12月12日經國務院批準,由國家醫(yī)藥管理局于1992年12月19日頒布實施。
1984年我國《專利法》誕生時不承認藥品的產品專利,僅承認方法上的專利。1992年1月,中美兩國政府簽訂了關于保護知識產權的諒解備忘錄,涉及到關于藥品和農業(yè)化學物質產品的行政保護問題。中國承諾對于在1985~1993年間在國外享有知識產權或獨占權且未過期的藥品,可以在中國申請行政保護。為了有效落實承諾,我國于1993年1月1日制定并頒布了《藥品行政保護條例》,對符合一定條件的國外的專利藥品(只針對已經通過注冊批準的藥品)實行涉外藥品行政保護。隨后我國又先后與歐盟、日本、瑞士、瑞典、挪威等19個國家簽署了關于藥品和農業(yè)化學物質產品行政保護的雙邊協議,將這些國家的專利藥品都納入了我國涉外藥品行政保護的范圍。只要得到該保護,則在保護期內不再批準國產和其他的進口,給予在其他國家獲得專利的藥品在中國市場的專有權。至今已經有100多個品種申請了行政保護。
藥品行政保護這種特殊的藥品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因其具有補償性和過渡性措施的特點,隨著1993年修訂的《專利法》對藥品亦實施產品專利的保護,能夠申請行政保護的藥品數量在逐漸減少,該制度在完成其使命后必將徹底退出歷史舞臺。
《藥品行政保護條例實施細則》于1993年1月1日施行,2000年10月24日最新發(fā)布實施。
6.《中藥品種保護條例》
由于專利對保護對象要求有新穎性、創(chuàng)造性和實用性,以專利保護中藥有一定難度,造成了中醫(yī)藥專利少、被他國無償使用的嚴重局面。為彌補專利保護在中藥領域的不足,1993年1月1日起施行了該《條例》。中藥品種保護制度屬于行政保護措施,該措施在很大程度上解決了中藥品種的低水平重復問題,改善了企業(yè)間的無序競爭,保護了品種開發(fā)主體的知識產權利益,緩解了中藥品種管理的混亂狀況。
7.《國防專利條例》
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為防止涉及國家安全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通過申請普通專利而被公開,威脅到國家安全,對涉及國家安全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的專利申請,授予國防專利權。
8.《專利代理條例》
1991年4月1日起施行。隨著專利法的不斷修改,《專利代理條例》中的大部分規(guī)范與知識產權發(fā)展現狀不再符合,同時專利代理行業(yè)在發(fā)展過程中也出現了新問題。為解決這些問題,2011年2月11日公布了《專利代理條例(修訂送審稿)》,目前正在公開征求意見。
9.《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
1991年10月1日施行。最新修訂版本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10.《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
2001年10月1日施行?!都呻娐凡紙D設計保護條例實施細則》于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11.《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
2005年3月1日起施行。著作權是一項民事權利,一般由權利人自己行使。但是在很多情形下,由于權利人非常廣泛,覆蓋了社會的方方面面,而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利用方式又非常分散,有些權利如表演權、廣播權等,權利人自己往往難以有效行使,或者權利人自己行使成本過高。例如,音樂作品一旦發(fā)表,作者個人面對全國各地的表演團體、娛樂場所、廣電組織等數量眾多的使用者,往往無法或難以控制作品的使用;另一方面作品的使用人也因為權利人的分散而無法為海量使用的作品去一一取得授權。為此,國際上形成了一種通行的做法,即由權利人授權集體管理組織代表自己集中行使有關權利,向使用者發(fā)放許可,對侵權者提出法律訴訟,并將收取的作品使用費分配給權利人,這就是著作權集體管理。集體管理制度是有效實施著作權法的一項重要制度,在歐美發(fā)達國家運作已有近兩百年的歷史?,F在,歐洲各國以及美國、日本等已建立了相當完善的集體管理制度,集體管理的范圍也從最初的文學、音樂擴展到美術、攝影、電影以及網絡、多媒體等領域。集體管理在實現和維護著作權人合法權益的同時,為作品使用人提供了使用作品方便暢通的渠道,同時也有利于作品正常便利地使用和文化藝術廣泛迅速地傳播??梢哉f,集體管理制度在廣大的著作權人和眾多的作品使用者以及社會公眾之間搭建了順暢便利的橋梁。
12.《互聯網著作權行政保護辦法》
由國家版權局、信息產業(yè)部發(fā)布,自2005年5月30日起施行。
13.《反不正當競爭法》
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 《反不正當競爭法》保障經營者在市場活動中公開、公平的進行競爭,鼓勵誠實的經營者通過自己的努力,取得市場優(yōu)勢,獲得良好的經濟效益,使市場活動始終保持競爭的公平性和有效性。
2014年3月底,國家工商總局反壟斷與反不正當競爭執(zhí)法局開始針對《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進行課題研究,該法的修訂將會被提到議事日程當中。
14.《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
1995年10月1日施行。最新修訂的《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吨R產權海關保護條例>實施辦法》從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最新修訂辦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該辦法對知識產權備案、扣留、調查以及貨物處置等工作進行了細化。
2000年7月通過了新修訂的《海關法》,其中新增加了兩條關于知識產權保護的條款(第40條和第91條),以國家法律的形式正式確立了海關對知識產權保護實施禁止性或者限制性措施的執(zhí)法地位和權限。
我國海關保護知識產權的范圍主要是指《商標法》及《商標法實施條例》保護的商標專用權,《著作權法》及《著作權法實施條例》保護的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鄰接權),《專利法》及《專利法實施細則》保護的專利權。
海關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分為主動保護和被動保護兩種執(zhí)法模式。主動保護指海關依據法律賦予的職權,主動采取措施,保護知識產權;被動保護指由知識產權權利人(主要是商標注冊人、專利權人或著作權人)向海關提出申請,海關依照其申請對其知識產權提供保護。
15.《特殊標志管理條例》
1996年7月13日發(fā)布施行。該條例適應了國家市場經濟發(fā)展的規(guī)律,為當時對于專利保護的加強起到了推動作用,是符合時代發(fā)展和當時國家實際情況的行政條例。
16.《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
為保護著作權人、表演者、錄音錄像制作者的信息網絡傳播權,鼓勵相關作品的創(chuàng)作和傳播,根據《著作權法》制定了本條例,于2006年7月1日起施行。該條例修訂版于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17.《世界博覽會標志保護條例》
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這是世博會150多年歷史上對世博標志進行保護的第一個專門立法。
18.《實施國際著作權條約的規(guī)定》
為實施國際著作權條約,保護外國作品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1992年9月30日起施行該規(guī)定。對外國作品的保護除了適用本規(guī)定外,還適用《著作權法》《著作權法實施條例》和《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
19.《傳統(tǒng)工藝美術保護條例》
1997年5月20日發(fā)布施行。本條例所稱傳統(tǒng)工藝美術,是指歷經百年以上,歷史悠久,技藝精湛,世代相傳,有完整的工藝流程,采用天然原材料制作,具有鮮明的民族風格和地方特色,在國內外享有聲譽的手工藝品種和技藝。
20.《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
2002年4月1日施行,屬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頒布的商標保護條例。
21.《農業(yè)化學物質產品行政保護條例》
1993年1月1日施行。農業(yè)化學物質產品行政保護條例與上述《藥品行政保護條例》產生的背景和過程相似?!掇r業(yè)化學物質產品行政保護條例實施細則》于1993年1月1日施行,2011年6月30日廢止。
22.《非物質文化遺產法》
2011年6月1日起施行。這在全世界屬于首例。該法出臺后,最大的作用就是加強保護力度,其核心在于對傳承人的保護,改變我國“非遺”保護工作存在著“重申報、輕保護”的現象。
23.《技術合同法》
原單獨立法,1987年11月1日施行。1999年經修改并入合同法第18章“技術合同”,1999年10月1日施行。合同法是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
24.《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
為加強技術貿易管理,適應TRIPS協議有關規(guī)定而制訂本條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25.《對外貿易法》
1994年5月12日通過,修訂版2004年7月1日起施行。該法中與知識產權相關的條款包括第三章“貨物進出口與技術進出口”中第14~23條,第五章“與對外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保護”中第29~31條,第六章“對外貿易秩序”中第32~34條、第37條、第39條、第47~48條等。
26.《民法通則》
1987年1月1日起施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條款包括第五章第三節(jié)“知識產權”,第94~97條,第88條第3、4款。
27.《刑法》
自1980年1月1日起施行。第8次修正案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缎谭ā返谌碌谄吖?jié)“侵犯知識產權罪”中第213~220條,共設有7個侵犯知識產權的具體罪名,其中關于侵犯商標權的犯罪3個,即假冒注冊商標罪、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以及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關于專利的罪名1個,即假冒專利罪;關于著作權的犯罪2個,即侵犯著作權罪和銷售侵權復制品罪;關于商業(yè)秘密的犯罪1個,即侵犯商業(yè)秘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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