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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損害他人在先權利的商標是如何審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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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xiàn)有的在先權利申請注冊的商標應當具有在先性,這種在先性是指申請注冊的商標既不得與他人在先申請或注冊的商標相沖突,也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其他合法權利相沖突。由于《商標法》的其他條款對于在先商標權利保護冋題巳經做了相應的規(guī)定,因而該“標準”規(guī)定的在先權利系指引起歧義的商標申請注冊日之前已經取得的、除商標權以外的其他權利,包括商號權、著作權、外觀設計專利權、姓名權、肖像權等。
在商標異議、異議復審及爭議案件審理中,涉及其它在先權利保護的,以《商標法》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的原則進行個案判定
1.如何對在先商號權予以判定及保護?
將與他人在先登記、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號的相同文字或者基本相同的文字甲請注冊標,谷易導玟中國相關公眾混潲,致使在先商號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認定為對他人在先商號權的侵犯,引起歧議的商標不予核準注冊或者撤銷已注冊的商標。
(1)在先商號權必須具備的要件及其界定
①以商號權對抗商號登記、使用日應先于引起歧義商標的注冊申請日;
在先享有商號權的事實可以用企業(yè)登記資料、使用該商號的商品交易文書廣告宣傳材料等證據(jù)加以證明;
②該商號在中國相關公眾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③歧議商標的注冊與使用易使相關公眾產生混淆,而導致在先商號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
(2)歧議商標混淆可能性的判定及保護范圍
混淆的可能性是指,引起歧義的商標注冊與使用將會導致相關公眾誤以為該商標所標示的商品或服務來自于商號權人,或者與商號權人有某種特定聯(lián)系在判定歧議商標易與在先商號發(fā)生混淆,而可能損害在先商號權人的利益時,應當綜合考慮下列各項因素:
①在先商號的獨創(chuàng)性
如果在先商號所使用的文字并不是常見性的詞語,而是沒有確切含義的臆造詞匯,則予以認定其具有獨創(chuàng)性。
②在先商號的知名度
認定在先商號在相關公眾中是否具有知名度,應從商號的登記時間、使用該商號從事經營活動的時間跨度、地域范圍、經營業(yè)績、廣告宣傳情況等方面綜合考慮。
③商標指定的范圍與商號權人的主營范圍基本一致
歧議商標所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與商號權人提供的主要商品或服務原則上應當相同或者類似。
④在先商號權保護范圍
根據(jù)在先商號所具有的獨創(chuàng)性知名度以及雙方商品或服務的關聯(lián)程度,在個案審理中具體確定該在先商號權的保護范圍。
2.如何對在先著作權予以判定及保護?
在先著作權相對于歧義商標而言,系指引起歧議的商標申請注冊日之前,他人已經通過創(chuàng)作完成作品或者繼承轉讓等方式取得的著作權。
未經著作權人的許可,將他人享有著作權的作品申請注冊商標的,認定為對他人在先著作權的侵犯,引起歧議的商標不予核準注冊或者撤銷已注冊商標。
在先著作權必須具備的要件及其界定:
①歧議商標與他人在先享有著作權的作品相同或者實質性相似;
②商標注冊申請人知曉或者有可能知曉他人享有著作權的作品;
③引起歧議的商標注冊申請人未經著作權人的許可;
④在先著作權的界定。在先享有著作權的,可以用下列證據(jù)加以證明:著作權登記證書、在先公開發(fā)表該作品的證據(jù)、在先創(chuàng)作完成該作品的證據(jù)、在先通過繼承或轉讓等方式取得著作權的證據(jù)等;
對生效裁定、判決文書中確認的當事人在先享有著作權的事實,在沒有充分反證的情況下,予以認可;
所謂“作品”是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保護的客體;
⑤如引起歧議的商標注冊申請人能夠證明其商標是獨立創(chuàng)作完成的,則不構成對他人在先著作權的侵犯;
⑥歧議商標注冊申請人應就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根據(jù)《著作權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歧議商標注冊申請人應當就下列情形舉證證明:歧議商標注冊申請人與著作權人簽訂的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或者著作權人曾有直接、明確的許可其使用作品申請注冊商標的意思表示。
3.如何對在先外觀設計專利權予以判定及保護?
未經外觀設計專利權人授權,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將他人享有專利權的外觀設計申請注冊商標的,認定為對他人在先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侵犯,引起歧議的商標不予核準注冊或者撤銷已注冊商標。
在先外觀設計專利權必須具備的要件及其界定:
①外觀設計專利的授權公告日先于歧議商標申請注冊日及使用日:
②歧議商標與外觀設計使用于相同或者類似商品;
③歧議商標與外觀設計相同或者近似;
④當事人主張在先享有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應當提交外觀設計專利證書年費繳納憑據(jù)等證據(jù)加以證明;
⑤如果歧議商標與外觀設計使用的商品或服務不相同或者不類似,則不予認定為侵犯外觀設計專利權;
⑥對歧議商標與外觀設計相同或者近似的判斷,既可以就歧議商標與外觀設計的整體進行比對,也可以就歧義商標主體的顯著部分與外觀設計的要部進行比對。
有關歧議商標與外觀設計相同或者近似的判定,原則上適用商標相同、近似的審查標準。外觀設計專利中的文字僅是其特殊表現(xiàn)形式而受保護,其含義則不在專利權保護范圍之內。
⑦歧議商標注冊申請人應當就其取得外觀設計專利權人授權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4.如何對他人姓名權予以保護及判定?
未經許可使用公眾人物的姓名申請注冊商標的,或者明知為他人姓名,卻基于營利目的而損害他人利益的商標注冊申請或實際使用,判定為對他人姓名權的侵害。引起歧議的商標不予核準注冊或者撤銷已注冊商標。
姓名權必須具備的要件及其界定標準主要有以下幾點:
①歧議商標與他人姓名相同?!跋嗤笔侵干暾堊缘纳虡伺c他人姓名完全相同的文字;或者是他人姓名的翻譯,在社會公眾的認知中系指向該姓名權的人;
②歧議商標的注冊給他人造成損害或者可能造成的損害;
③他人的姓名包括本名、筆名、藝名、別名等?!八恕毕抵冈趹艏怯浨蚁碛泄駲嗟淖匀蝗?
④判定歧議商標是否損害他人姓名權,應當考慮姓名權人在社會公眾中的知曉程度,即公眾人物;
⑤歧議商標注冊申請人應當就其取得姓名權人許可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在歧議商標申請注冊日之后姓名權人撤回許可的,視為業(yè)經許可,但超出姓名權人許可使用的商品或服務之外申請注冊商標的,或在姓名權人未明確許可的使用商品或服務上申請注冊商標的,視為未經許可;
⑥使用姓名申請注冊商標,妨害公序良俗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依據(jù)《商標法》第十條笫一款第(八)項的規(guī)定,不予注冊。如“茅澤冬灑”、“江澤名灑”等;還有一些如“瀉停封”、“刀郎”等與歌星姓名相聯(lián)系的申請商標。對此,某些歌星們不屑一顧,而一些粉絲們也麻木不仁,聽之任之,這說明社會的商標意識還不強。作為利害關系人,只要花上千余元人民幣,通過異議程序,就有可能阻止他人的惡意注冊行為。同時,也說明審查與審核人員對公眾人物知之甚少。
5.如何對他人肖像權予以保護及判定?
未經許可使用公眾人物的肖像申請注冊商標的,或者明知為他人的肖像而申請注冊商標的,給他人肖像權造成損害或者可能造成損害的,認定為對他人肖像權的侵害。對引起歧議的商標不予核準注冊或者撤銷已注冊商標。
肖像權必須具備的要件及其界定標準主要有以下幾點:
①歧議商標與他人肖像相同或者近似?!跋嗤笔侵钙缱h商標與他人肖像完全相同;“近似”是指雖然歧議商標與他人肖像在構圖上有所不同,但反映了他人的主要形象特征,在社會公眾的認知中指向該肖像權的人;
②歧議商標的注冊給他人肖像權造成損害或者可能造成損害;
③他人的肖像包括肖像照片、肖像畫等?!八恕笔侵冈趹艏怯浨蚁碛泄駲嗟淖匀蝗?
④歧議商標的注冊申請人應當就其取得肖像權人許可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歧議商標申請注冊日之后肖像權人撒回許可的視為業(yè)經許可,但超出肖像權人許可使用的商品或服務之外申請注冊商標的,或在肖像權人未明確許可的使用商品或服務上申請注冊商標的,視為未經許可;
⑤使用他人肖像申請注冊商標,妨害公序良俗或者有其它不良影響的,依據(jù)《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guī)定,不予注冊;
在先權利人或利害關系人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撤銷歧議商標的,應當自歧議商標注冊之日起五年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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