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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3年《商標法》確立商標權保護評定先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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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1年,辛亥革命爆發(fā),清政府被推翻,不久之后北洋政府開始執(zhí)政。政府商標立法工作,由原先的清政府農(nóng)工商部轉(zhuǎn)為由北洋政府工商部接管。1913年冬,北洋政府派出工商部商務司人員赴日本學習、調(diào)研商標法律的修訂工作,開始著手對清末《商標注冊試辦章程》進行修訂。1913年冬,北洋政府將工商部改為農(nóng)商部,并于同年12月和1922年7月,兩次設立商標登錄籌備處。1923年4月,農(nóng)商部將修訂后的《商標法》草案送交當時的國務院進行表決。1923年5月,經(jīng)過表決后全文通過的《商標法》正式頒布實施。這是我國法律史上第一部對外正式頒布實施的《商標法》。同年5月8日至15日期間,北洋政府還陸續(xù)對外頒布了配套的《商標法實施細則》《商標呈請各項書狀程式》《商標局暫行章程》等一系列有關商標注冊和管理的法律法規(guī)。
1923年《商標法》共有44條,和清政府1904年頒布的《商標注冊試辦章程》相比,無論是內(nèi)容、條款,還是其本身的框架、結(jié)構,都有了很大的進步。在商標注冊范圍和構成條款方面,《商標法》規(guī)定“生產(chǎn)、制造、加工、揀選、批售或經(jīng)紀之商品,如需要專用商標,都必須呈請注冊”,呈請注冊的商標,必須用特別顯著的文字、圖形、記號或其聯(lián)合式構成。《商標法》列舉了8種內(nèi)容,為呈請商標注冊時禁止使用,如果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呈請注冊適用于同一商品的,則遵循“實際最先使用者注冊”的認定原則。商標專用權的保護期限,從商標被注冊之日起為20年,期滿可以續(xù)展。以外國注冊的商標呈請注冊者,商標權專用期間以該注冊國原定之期間為準,但也不得超過20年。已取得商標專用權者,可以與其營業(yè)一并移轉(zhuǎn)于他人,并可以隨使用該商標之商品分別移轉(zhuǎn),但聯(lián)合商標的商標權則不得移轉(zhuǎn)。商標專用權的移轉(zhuǎn),非經(jīng)商標局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商標專用權可以由注冊人呈請隨時撤銷,在特殊情況下,也可以由商標局依職權撤銷或由利害關系人呈請撤銷。這些特殊情況包括:商標注冊后自行變換,或加附記使用的;商標注冊后無正當理由,迄未使用已滿一年或停止使用已滿二年的;商標權移轉(zhuǎn)后已滿一年,未呈請注冊的。對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查處,《商標法》規(guī)定的侵權行為包括當事人違犯“使用他人注冊商標于同一商品,或使用附有他人注冊商品之容器,或以此種商品交付或販賣者”,“意圖令人使用于同一商品,而以他人注冊商標或附有他人注冊商標之容器、包裝等交付或販賣者”等7種行為。侵權人將有可能被處以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00元之罰金,并沒收其相關物件。
北洋政府商標立法基本延續(xù)了清末商標權司法保護制度的傳統(tǒng),根據(jù)1922年《農(nóng)商部編訂商標法草案》第42條規(guī)定:“關于商標之罪罰及賠償損害,由司法官署依現(xiàn)行訴訟程序處理之?!雹俚瑫r,草案又規(guī)定了這些商標案件,必須待商標權效力或者范圍的“評斷”結(jié)果產(chǎn)生后,方可進入訴訟程序。1923年《商標法》延續(xù)了這項規(guī)定,并將“評斷”改稱為“評定”。
評定的主體是注冊商標的利害關系人,如果認為注冊商標應屬無效,或者對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范圍有異議的,可以在規(guī)定時限內(nèi),要求商標局進行評定。請求評定時,需要向商標局呈交請求書,并參加由商標局主持的審理。商標局組成評定委員會,由3名評定委員組成。評定委員由商標局局長根據(jù)案件性質(zhì)指定,在表決時以半數(shù)以上通過認定。評定一般是書狀評決,但有必要時也可以召集當事人進行口頭辯論。對評定結(jié)果不服的當事人,可以在評定書送達之日起30日內(nèi)請求再評定,再評定的程序和評定一致。對再評定結(jié)果依然不服的,可以在60天內(nèi),向農(nóng)商部申請復議。對復議結(jié)果不服的,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其解決歸諸法院,至此形成了較完整的商標行政系統(tǒng)。但對于商標案件,如果評定結(jié)果生效后,任何人都不得就同一事實和同一證據(jù),再次提出評定請求。在全篇《商標法》中,有關商標評定、評決和行政訴訟的條款內(nèi)容,共有10條,占了約四分之一,詳細地說明了商標評定的具體要求。
1923年《商標法》第36條規(guī)定: “關于商標專用權之事項,有提出民事或刑事訴訟者,應俟評定之評決確定后,始得進入其訴訟程序?!币簿褪钦f,商標糾紛的司法裁判應當以行政裁決作為前提,法院在評定程序未完成前,是無權受理商標訴訟案件的,從而建立了具有特色的“評定先置”程序。在當時,作為商標法執(zhí)行機關的商標局在商標訴訟中的地位是非常特別的。商標局按照規(guī)定隸屬于農(nóng)商部,設局長、會辦、科長、科員等,在依據(jù)商標法管理商標注冊事務的同時,也作為商標爭議的處理機關,有評定、再評定之權。商標局內(nèi)設五科,其中第二科就專門負責商標評定及再評定事項,此外還有主管商標審查的一科、主管商標注冊的三科、主管商標公報的四科和主管總務的五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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