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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商品商標還是服務商標侵權的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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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認為僅構成服務商標侵權的裁判思路
在該種思路中,法院傾向于認為只要店鋪銷售的是正品,那么店招之上商標的使用就屬于正當?shù)闹甘拘允褂?;但是由于店鋪提供了相關的銷售、展出服務等,故店招及裝潢中對于他人標識的不正當使用會構成相關服務商標侵權。
在維多利亞的秘密商店品牌管理公司與上海麥司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中,原審原告認為原審被告未經(jīng)許可在其店招上單獨使用“VICTORIA'S SECRET”標識,侵犯了原審原告注冊于第35類的服務商標及第25類的商品商標。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由于麥司公司所銷售的并非假冒商品,因此其也應具有將“VICTORIA'S SECRET”“維多利亞的秘密”商品商標在銷售活動中指示商品來源、以便消費者識別商品來源的權利,對此商標權人應當予以容忍。但如果對銷售過程中商品商標的指示性使用不加限制,則可能危及相關服務商標的存在價值。原審被告在店招、店內(nèi)裝潢等處使用“VICTORIA'S SECRET”標識及相關宣傳行為可能導致相關公眾的誤認,超過了指示商品來源所必要的范圍,具備了指示、識別服務來源的功能,構成服務商標侵權。
同樣地,在古喬古希股份公司與嘉興盼多芙商貿(mào)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中,原審被告在其經(jīng)營的店招上突出使用了“OUTLETGUCCI”標識,而該店鋪所售商品均為古喬古希公司的正牌商品。原審原告古喬古希公司認為原審被告侵犯了其在注冊于第18類、第25類的“GUCCI”商品商標以及注冊于第35類的“GUCCI”服務商標,故提起訴訟。上海知識產(chǎn)權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原審被告在店招上的使用行為足以使相關公眾認為店鋪商品的服務者、店鋪商品的展出服務提供者是古喬古希公司或與其存在特定的聯(lián)系,構成了對原審原告第35類注冊商標的服務商標侵權。而對于原審原告訴請中的商品商標侵權,一審法院認為無證據(jù)表明屬于假冒商品,原審原告亦不主張其銷售的是侵權商品,故不應認定為商品商標侵權,在二審中法院亦未對商品商標侵權作出認定。
2.認為僅構成商品商標侵權的裁判思路
該種裁判思路傾向于認定在店鋪上突出或單獨使用他人注冊商標屬于對合理指示商品來源的權利的不當擴張,構成商品商標侵權,但因第35類的服務范圍不含銷售服務,從而不構成對于第35類服務商標的侵權。
在聯(lián)想(北京)有限公司訴顧清華商標權糾紛案中,原審被告顧清華在其經(jīng)營的電腦配件經(jīng)營部的店招上單獨且突出使用“聯(lián)想”及“Lenovo”字樣,并且沒有任何其他說明文字,該店鋪經(jīng)營范圍為電腦、電腦耗材、電腦配件零售、維修。原審原告聯(lián)想(北京)有限公司訴稱被告的使用對其注冊的第9類商標構成了商標侵權。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原審被告在其店鋪單獨突出使用“聯(lián)想”及“Lenovo”等標識,構成了商品商標侵權。
而在上海益朗國際貿(mào)易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訴昆山市市場監(jiān)督局商標行政處罰、昆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一案中,原審原告在其中門頭上大面積分別使用了“LOEWE”“BALLY”“DOLCEGABBANA”標識;在后各門頭上加了“EASTDOMAINOUTLET”的文字及圖形標識,但該標識位于門頭右上角且字體明顯小于上述三個標識。原審被告昆山市市場監(jiān)管局接舉報進行立案調(diào)查,認為原審原告侵犯了相關權益人第3類、第14類、第18類、第25類商品商標,并向原審原告作出《責令改正通知書》,原審原告不服向昆山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后者作出了維持決定,原審原告遂訴至法院。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上訴人的行為構成了商品商標侵權。并且法院認為商品銷售服務行為并不屬于第35類服務商標所指的服務行為,故對于原審原告認為一審法院未查明相關權益人是否具有第35類服務商標注冊違背商標分類保護原則的主張不予采納。
3.認為同時構成商品商標和服務商標侵權的裁判思路
該種裁判思路傾向于在權利人同時擁有注冊商品商標和注冊服務商標的情況下同時認定侵權人成立商品商標和服務商標侵權。
在佛山市順德區(qū)寶駿汽車維修有限公司與米其林集團總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案中,原審被告在其店鋪中銷售米其林輪胎產(chǎn)品,其未經(jīng)許可在店招上使用了“米其林”“michelin”及米其林小人圖案等原審原告注冊商標。原審原告據(jù)此主張原審被告的行為侵犯了其享有的第12類商品商標專用權以及第35類、第37類服務商標專用權。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原審被告未經(jīng)商標注冊人許可,在經(jīng)營場所正門的商業(yè)匾額上突出使用與涉案商標相同商標,在相關公眾中造成原審被告經(jīng)原審原告授權提供相關服務的混淆的行為,構成服務商標侵權。同時在店鋪正門的商業(yè)牌匾上突出使用與涉案商標相同的商標,容易導致相關公眾將店內(nèi)銷售的其他商品來源與米其林品牌間產(chǎn)生混淆,或認為二者間有特定聯(lián)系,亦構成商品商標侵權。
在古喬古希股份公司與珠海正邦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中,原審四被告在摩爾商場內(nèi)的店招、內(nèi)墻廣告等多處使用了“GUCCI”標識。據(jù)此,原審原告主張四被告共同侵犯了其享有的第18類、第25類商品商標專用權,第35類服務商標專用權。而被告則抗辯稱其所售產(chǎn)品均為通過平行進口的方式購入的具有合法來源的正品,店招上使用涉案商業(yè)標識的目的在于讓消費者直觀地了解商場經(jīng)營的商品情況,并不構成商標侵權。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即使摩爾公司所銷售的商品為正品,其為指示所銷售的商品而使用他人商標的使用也行為應受到指示性合理使用構成要件的限制,而原審被告的行為并不能滿足指示性合理使用的要求,同時構成了商品商標侵權及服務商標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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