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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搶注規(guī)制的制度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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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商標的使用制度
我國在立法上可以借鑒日本的意圖使用制度。在保留我國注冊在先的原則下,借鑒日本商標使用意圖規(guī)則經(jīng)驗,增加商標申請注冊的真實使用意圖要件,有助于從源頭上防止商標搶注問題。有些搶注者搶注商標后沒有真正使用,而是為了規(guī)避“無正當理由連續(xù)三年不使用被撤銷”的制度,在三年期限即將屆滿時開始使用商標,以此來維持自己的商標權,禁止他人使用或注冊該商標。搶注者這種形式的使用,如果也視為商標“使用”,該制度就失去了防止商標搶注的意義。應當說,我國根據(jù)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決定》第四次修正的《商標法》(下稱新《商標法》)第四條明確規(guī)定了“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注冊申請,應當予以駁回”,為建立我國商標使用意圖說明制度,奠定了法律基礎。
商標法應適當限制商標轉讓行為
我國對商標轉讓的審查,只是形式上的審查,不進行實質(zhì)性審查。對于商標轉讓人是否真實使用過被轉讓商標,商標局并不進行審查。我國商標法對于未使用的注冊商標能否轉讓,法律沒有明確的規(guī)定。因此,搶注者搶注商標后,不經(jīng)使用,也可以進行轉讓,從而獲得高額的轉讓費。所以,我國商標法應明確規(guī)定對于未使用的注冊商標禁止轉讓的限制。這也是與新《商標法》規(guī)制“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注冊申請”行為相適應的法律措施。
完善對商標的保護制度
我國現(xiàn)行商標法對未注冊商標的保護還不夠完善。在我國,非馳名商標未注冊的情況是非常普遍的?!渡虡朔ā返谑鍡l規(guī)定了對未注冊的非馳名商標的保護,但該規(guī)定對搶注者的主體是有規(guī)定的。即就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與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申請人與該他人具有前款規(guī)定以外的合同、業(yè)務往來關系或者其他關系而明知該他人商標存在,該他人提出異議的,不予注冊。因此,對未注冊的在先使用商標的保護只有在申請人在特定情況下是明知他人在先使用而申請注冊情況下,在先使用者提出異議才不予注冊。如果馳名商標被搶注了,商標原權利人就要證明搶注者與其之間具有馳名商標搶注關系;原權利人在能夠證明這種馳名商標被搶注的關系時,可以獲得馳名商標的特別保護,對被搶注者的申請不予注冊或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如果搶注者和商標原權利人僅僅是一個普通的同行競爭者,搶注了商標原權利人的商標,就難以用此馳名商標特別保護規(guī)定去保護被搶注的商標了。馳名商標也有未注冊的情況,雖然《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了對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的保護,但因難以確認一個商標是否為馳名商標,難以適用《商標法》關于對馳名商標特別保護的規(guī)定。由此可見,我國商標法對搶注普通商標除明知外持不禁止的基本態(tài)度。這種規(guī)定,一方面能夠起到促使普通商標使用人的注冊的積極性,另一方面確有使搶注者違背誠實信用原則進行惡意競爭的不利后果。應當探討如何運用商標法對此類搶注行為進行適當規(guī)制的直接方法。應當說明的是,根據(jù)新《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申請商標注冊……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jīng)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規(guī)定,根據(jù)新《商標法》第三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原商標使用人可以提出異議和無效宣告,為未注冊的普通商標使用人“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jīng)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為由依法保護其合法權益提供了一定的保障,但應當在法規(guī)上明確搶注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冊商標行為,屬于不正當手段或不正當行為,還應進一步明確“已經(jīng)使用”與“有一定影響”的關系。本文認為,對“有一定影響”的界定,應以“已經(jīng)使用”為前提,只要存在已經(jīng)使用,通常就應當推定為已具有一定影響,即不能將“有一定影響”過于拔高,為搶注行為留下違背誠信的較大空間。
法律應完善對商標搶注者的法律責任
隨著商標在現(xiàn)代社會的發(fā)展,商標的價值已經(jīng)不僅僅是識別商品來源,更多的是其廣告功能、商標使用人所積累的商譽和市場競爭力。如前所述,商標搶注人搶注商標后,會給商標的原權利人造成多方面的損害。我國《商標法》規(guī)定的搶注商標的后果主要是不予注冊和宣告無效兩種,也就是說即使在先權利人證明自己的商標被搶注了,搶注行為給自己帶來了損失,也無法得到相應的賠償,只是得到了本來就屬于自己的商標。而搶注者除了沒有得到搶注的商標以外,并沒有承擔相應的損失,因商標搶注行為而給被搶注者帶來的損失,要由被搶注者自己承擔。我國《商標法》基于搶注行為的法律責任規(guī)定,對商標在先使用人顯然是不公平的,所以要完善對惡意搶注者的法律責任制。本文認為,完善和強化搶注者的法律責任,應當將搶注行為,特別是搶注馳名商標行為認定為是一種商標法上的侵權行為,將在先使用的未注冊普通商標作為一種法益進行保護,由搶注者對商標在先使用人的損失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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