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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權混合取得模式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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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英國、德國商標權混合取得模式介析
英國與德國是商標權混合取得模式的代表國家,它們堅持使用與注冊并行的商標權取得模式。英國曾一度堅持商標權使用取得模式,而1905年英國《商標法》的頒布打破了使用取得模式的一統(tǒng)地位,商標注冊成為商標獲得法律保護的另一途徑,至此以后,使用與注冊并行的商標權取得模式成為英國的立場。德國早期奉行商標權注冊取得模式,其立法機關于1934年肯定使用取得模式。根據德國1995年《商標法》第4條之規(guī)定,在德國通過注冊、使用和認證馳名商標均可以獲得商標權,但通過使用獲得商標權的商標在一定范圍內具有一定知名度要求。若是將未實際使用,甚至于連意圖使用都不存在的注冊作為商標權的獲取方式,則上述對于注冊取得模式的批判同樣適用于對于混合取得模式的批判。
2.我國商標權取得模式的實質解讀
汪澤先生認為,商標使用在滿足一定的條件下已獲取了我國商標法所承認的商標權,從這個意義上而言,注冊與使用皆為商標權正當性的顯現(xiàn)方式,亦可將二者皆作為取得商標權的正當手段,二者皆具有公示公信力是如此主張的主要原因。②這種觀點相當精辟地概括出了我國《商標法》對于商標權的取得模式規(guī)定,但仍有進一步細化的必要,僅僅籠統(tǒng)地將注冊與使用并行作為商標權的取得方式,仍令人有意猶未盡之惑。我國當下的商標權的生成機制隱含著平衡利益。一方面,《商標法》條文明確規(guī)定了注冊取得商標專用權制度;另一方面,《商標法》以及相關司法解釋又承認了,商標使用人的持續(xù)的真誠使用行為應當產生一定的不完整的商標權。出現(xiàn)這種現(xiàn)象的原因無疑是,注冊取得模式無法合理解決商標實踐所衍生的權利沖突問題,只有承認并尊重使用取得模式的核心觀點,才能夠合理解決上述問題。在我國現(xiàn)行《商標法》制度下考查商標權的取得模式,無論是單一的勞動財產權論,還是單一的法定權利論,在解讀商標權的取得機制問題上皆無法完全契合現(xiàn)實中的商標權取得以及流轉模式,不妨承認二者的共同作用;可以將注冊理解為一種完整意義上的商標權獲得的便宜路徑,將未注冊情形下的使用理解為一種不完整意義上的商標權獲得的正當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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