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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姓名商標”法律保護的完善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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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完善商標注冊立法和審查機制
我國《商標法》中尚未明確有關姓名商標注冊的問題。我國這方面立法的疏漏,直接后果就是產(chǎn)生大量的商標權與姓名權的糾紛案例。所以,在《商標法》中加入對姓名商標的相關規(guī)定,并說明姓名商標作為商標的一種,注冊時自然也應該依照規(guī)定的要求和條件注冊,遵循“不良影響條款”和“在先權利條款”,同時對用普通姓名商標和名人姓名商標的注冊標準作出區(qū)分。
在審查注冊的姓名商標時,也可以使用將名人姓名商標與普通人姓名商標分開處理,區(qū)別對待的方法。注冊者用普通人的姓名注冊姓名商標時,應列舉該商標與核定使用商品的關聯(lián),并就其顯著性舉例;至于名人姓名商標,由于已經(jīng)在某些領域中具有影響力,使消費者一看到此名字就能馬上想起對應的藝人,所以不會使消費者產(chǎn)生混淆,可以視為具有顯著性;在注冊時應要求注冊者提交名人親自許可的授權文件或同等效力的法律文件,否則視為侵犯名人的姓名權,不予注冊。
2.修改“一一對應關系”標準
邁克爾喬丹商標案之所以一二審中都敗訴了的原因在于,一二審法院認為中國喬丹公司注冊的“喬丹”系列商標與邁克爾喬丹本人無法形成一一對應關系。但是筆者認為這種認定方式有其不合理性。筆者認為在具體實踐中,廠商因搶注名人姓名商標,使消費者誤以為該商標與名人有特定的關系而消費,而事實上沒有關系導致了名人基于其姓名權的財產(chǎn)損失,只要確定了這種因果關系,就可以認為是侵犯了姓名權。
3.引入“商品化權”
商品化權在我國學者中又被稱為形象權,公開權等,最早出現(xiàn)在1953年“海蘭”案中。法官表示:每個人都有享受自己姓名、肖像的形象價值的權利,這就是商品化權的雛形。目前一般認為商品化權指自然人對自己的姓名,肖像等人格要素進行商業(yè)化利用和保護的權利,它不以具體實物為媒介存在,保護的是人格權的經(jīng)濟價值,是一種新型的無形財產(chǎn)權。商品化權的保護范圍涵蓋了一切所能和該人對應的姓名,藝名,筆名,諧音或者是虛擬人物等,只要這些名字能讓消費者聯(lián)想到本人,就可以納入商品化權的保護范圍,這也是我國姓名權中尚未規(guī)定的部分。
引入商品化權,整合統(tǒng)一了目前我國的法律適用,能夠為一些疑難問題提供了極大的幫助。商品化權不以“一一對應原則”為侵權的前提,降低了名人的舉證難度。同時,商品化權作為一種財產(chǎn)權,具有可轉(zhuǎn)讓性與可繼承性,可以將自己姓名或肖像的商品化權轉(zhuǎn)讓給他人使用,在發(fā)生例如將已故名人的姓名搶注成商標的案件時,通過其可繼承性,將該商品化權繼承給自己的親屬或者后代,由他們主張侵權。由此來看,商品化權的引入可以有效遏制注冊商標時鉆法律空子,投機取巧等現(xiàn)象的發(fā)生,在法律適用上也更為簡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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