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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相同與類似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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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斷系爭商標所標示的商品是否相同或類似同樣是侵犯商標權判斷過程中的重要環(huán)節(jié)和因素。侵權人為了更好地欺騙消費者,使消費者發(fā)生混淆誤購,往往會將侵權的標識使用在與商標權人商品類別相同或者相似的商品之上。例如,耐克商標是美國著名的運用品牌商標,使用在運動服飾、運動鞋等商品類別之上。侵權人為了使消費者更容易發(fā)生混淆誤購,就很可能將仿冒的耐克商標使用在運動服飾、運動鞋之上。因此,系爭商標所標示的商品是否相同或類似,是認定侵犯商標權的重要因素。
商品相同比較好判斷。例如,如果商標權人商標所標示的商品類別是手機,則他人未經許可,將商標權人的商標使用在手機商品之上,則構成商品相同。這里主要介紹商品類似的判斷。所謂商品類似,是指在功能、用途、生產部門、銷售渠道、消費對象等方面相同,相關公眾一般認為其存在特定聯(lián)系的商品。同理,服務類似,是指在服務的目的、內容、方式、對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關公眾一般認為存在特定聯(lián)系的服務。英國法院認為,判斷商品的類似,可以參考:(1)商品或服務的用途;(2)商品或服務的用戶;(3)商品或服務的性質;(4)商品或服務的銷售渠道;(5)商品的擺放位置;(6)商品或服務相競爭的程度。我國臺灣地區(qū)在實踐中認為,判斷商品的類別,要依一般的社會通念、市場交易情形、并參酌該商品之制造、原料、用途、功能或銷售場所等各種相關因素判斷之。由此可見,系爭的商品或服務之間是否在功能、用途、銷售渠道、消費對象等方面有相同或相似的特征,應是判定商標或服務是否類似的主要依據(jù)。例如,手機與手機電池、筆記本電腦與筆記本鼠標,在銷售渠道、消費對象方面,都具有相同或相似之處,兩者構成商品類似。再比如,美容服務與美發(fā)服務,在服務的目的、內容、方向、服務對象方面,也有相同或相似之處,應構成服務類似。除了商品或服務類似之外,還有可能發(fā)生商品與服務的類似。例如,汽車與汽車維修服務,軟件與軟件服務。
在商標注冊過程中為了確定商標所使用的商品類別,大部分國家參考使用了《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xié)定》,該分類將商品分為34個類別,服務分為11個類別。我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曾制定過自己的《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分類表》和《類似商品和服務區(qū)分表》,但于1994年8月9日加入尼斯聯(lián)盟之后開始使用《尼斯協(xié)定》的分類。值得注意的是,無論是《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xié)定》,還是我國曾制定的《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分類》和《類似商品和服務區(qū)分表》,均是運用于商標注冊程序之中,主要適用于確定注冊商標使用的商品類別,以明確注冊商標的使用權范圍。因此,《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xié)定》《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分類》和《類似商品和服務區(qū)分表》都不能夠作為侵犯商標權判斷的主要依據(jù)。換言之,在侵犯商標權判定中,上述分類表可以用于判斷系爭商標所使用的商品是否構成類似,但是僅僅是一種參考,并不具有決定性的證據(jù)效力。《尼斯協(xié)定》第2條第1款就明確規(guī)定:在任何特定的商標提供保護的范圍方面,本分類對各國不具有約束力。北京高院在實踐中認為,判斷類似商品一般首先應當參考《類似商品和服務區(qū)分表》或者權威部門作出的規(guī)定或批復等,但有相反證據(jù)足以推翻上述結論的,可以不予參考?!渡虡思m紛解釋》第12條也規(guī)定:人民法院依據(jù)2001年《商標法》第52條第1項2013年《商標法》第57條第1、2項的規(guī)定,認定商品或者服務是否類似,應當以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一般認識綜合判斷;《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表》《類似商品和服務區(qū)分表》可以作為判斷類似商品或者服務的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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