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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色商標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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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顏色商標?各國商標法律制度給出的定義不盡相同。在法國,所有帶顏色的商標都可以被稱為顏色商標;而在德國,純粹由顏色組成的商標才是顏色商標;在西班牙沒有關于顏色商標的法律定義,但商標局實踐中認為,只有黑白之外的顏色才構成顏色商標。本文認為,如果將所有帶顏色的商標都定義為顏色商標,這無疑否定了對顏色商標的注冊問題進行獨立探討的必要,因為顏色如果與文字、圖形等組合后,判斷標識能否獲得注冊就需要對所有構成要素的顯著性進行綜合考慮,甚至只需要重點對文字、圖形等要素作為商標的顯著性問題進行判斷了。西班牙將黑白兩種顏色排除在顏色商標之外,它規(guī)定的已經不是顏色商標的問題,而是彩色商標的問題了。因此,本文認為,所謂的顏色商標應該是單純由顏色組成的商標,而不論商標是由一種顏色還是由多種顏色組成,也不論顏色是黑白的還是彩色的。此觀點和黃暉先生對顏色商標的認識是一致的,他將顏色商標分為顏色組合商標與色差商標、純色商標。但是,根據這個定義,在那些立法只承認顏色與文字、圖形等其他要素組合起來才能獲得注冊的國家,就不存在顏色商標了。例如,《日本商標法》在第2條第1款規(guī)定,商標由文字、圖形、記號、三維標志或它們的組合,或者它們與色彩的組合構成。這使顏色在商標法中的地位變得越來越復雜。
顏色商標的復雜性還體現在人們對單色商標和顏色組合商標的認識不同。單色,也被稱為單一顏色,是和顏色組合相對的一個概念。由于人們對顏色組合的認識不同,自然也會產生對單一顏色的不同定義。法國法中的顏色組合是指將一種或幾種顏色聯系在一起,而我國《商標審查標準》則規(guī)定顏色組合商標是由兩種或者兩種以上的顏色構成的。法國法中由一種顏色構成的組合商標是指顏色的不同色差構成的商標。本文認為,不同色差仍然為不同顏色,例如大紅和橙紅就為兩種顏色;而如果以色差很小的顏色組合為商標,則本身區(qū)分起來就很困難,可以視為一種顏色。因此,本文所稱顏色組合商標指由兩種以上顏色構成的商標。
相對于商品或者服務來說,顏色組合也存在著使用商品常用顏色、敘述性顏色和通用顏色的問題。因此,在這些情況下,也必須要求顏色或顏色組合通過使用獲得顯著性。歐共體商標局就曾駁回過一個由綠色和灰色組成的使用在園藝工具上的商標,因為該商標與綠色植物的顏色太接近。我國《商標審查標準》在第五部分顏色組合商標的審查之四(一)規(guī)定,顏色組合商標若僅有指定使用商品的天然顏色(例如將黃色注冊為芥末的商標)、商品本身或者包裝物以及服務場所通用或者常用的顏色(例如將黃金藍注冊為洗衣機或者洗衣粉的商標),則缺乏顯著性。
當然,不容否認的是,一般來說,顏色組合商標具有內在顯著性,正因為如此,《歐共體商標條例》(CTMR)認為,單一顏色一般缺乏顯著性,而雙色一般具有顯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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