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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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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一經國家機關授予,即受法律保護。由于產權及其保護對象的特征,傳統(tǒng)的財產權保護制度已不能完全適用,因此,知識產權法在保護范圍和侵權行為方面往往作出一些特殊規(guī)定。
(一)知識產權的保護范圍
對于一般財產所有權來說,其客體為有形的動產或不動產,該類客體本身即可設定權利的保護范圍。法律保護所有權人對其有形財產進行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能。不管客體物的內容、性能、用途、價值、表現(xiàn)形式如何,所有權對各個客體物所擁有的基本權能是一樣的,所有權制度一般沒有所謂限定保護范圍的特別條款。
作為知識產權客體的精神產品是一種無形財產,它的保護范圍無法依其本身來確定,而要求法律給予特別的規(guī)定。在限定的保護范圍內,權利人對自己的知識產品可行使各種專有權利;超出這個范圍,權利人的權利失去效力,即不得排斥第三人對知識產品的合法使用。例如,專利法規(guī)定,專利權人的專有實施權的范圍以專利申請中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即是根據專利權所覆蓋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的技術特征和技術幅度來確定;商標法規(guī)定,商標權人的專用權范圍,則以核準注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其效力不及于近似的文字、圖形和類似的商品。這說明,知識產權專有性只在法定范圍內有效。為了防止創(chuàng)作者、創(chuàng)造者的專有權成為公眾獲取知識和整個社會發(fā)展科學文化事業(yè)的障礙,知識產權法還允許權利人以外的其他人在一定條件下自由使用受保護的知識產品,例如著作權法中的“合理使用原則”、“法定許可使用原則”,專利法中的“專利權用盡原則”、“臨時過境使用原則”,商標法中的“先用權人使用原則”等,都是在知識產品的使用中對專有權利行使的限制,即是法律對知識產權保護范圍的限定。
(二)侵犯知識產權行為的基本特征
知識產權未能規(guī)定在傳統(tǒng)的民法典中,在智力創(chuàng)造領域所發(fā)生的侵權行為,不能簡單沿用傳統(tǒng)侵權法的理論來詮釋。
與侵犯有形財產所有權行為相比較,侵犯知識產權行為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侵害形式的特殊性。侵害財產所有權的行為,往往直接作用于客體物本身,主要表現(xiàn)為侵占、妨害和毀損。而侵害知識產權的行為主要表現(xiàn)為剽竊、篡改和仿冒,其施加影響的對象是作者、創(chuàng)造者的思想內容或思想表現(xiàn)形式,與知識產品的物化載體無關。
第二,侵害行為的高度技術性。侵害知識產權行為與具有智力創(chuàng)造性特征的知識產品的利用相聯(lián)系,往往有相當程度的“技術含量”。該類侵權行為~般要憑借相應的手段,因而較之一般財產權侵害更具有隱蔽性和欺騙性,并由此增加了侵權損害中因果關系的證明難度。
第三,侵害范圍的廣泛性。由于知識產品的非物質性和公開性特征,合法使用與侵權使用通常在同一時空條件下產生。在知識產品利用極為便利的條件下,使用行為極有可能構成侵權行為,且受侵害的對象往往不是某一單項權利。
第四,侵害類型的多樣性。在立法例上,侵害知識產權有直接侵權行為與間接侵權行為之分,法律對此規(guī)定有不同的過錯條件及處罰標準。所謂間接侵權,是指行為人的行為本身并不構成侵權,但其行為幫助和導致了直接侵權的發(fā)生,因而對知識產權所有人造成了損害。間接侵權行為人與直接侵權行為人一起構成共同侵權??梢?,在侵權損害責任方面,知識產權法較之一般財產權法的規(guī)定更為嚴格。
(三)侵犯知識產權行為的歸責原則
侵權行為有一般侵權行為與特殊侵權行為之分。前者是指具有過錯、損害事實、因果關系的基本構成要件,適用民法上一般責任條款的侵害行為;后者是指欠缺一般侵權行為構成要件,適用民法上特別規(guī)定的責任條款的侵害行為。侵權行為的性質不同,其適用的歸責原則也不相同。
歸責原則是確定不同種類侵權行為所應承擔民事責任的標準和原則,它決定著一定侵權行為的責任構成要件、舉證責任的負擔、免責條件、損害賠償?shù)脑瓌t和方法等。關于侵犯知識產權行為的歸責原則,我國相關法律未作明確規(guī)定。
過錯責任原則以有無過錯或過錯大小作為確認是否承擔責任或承擔何種責任的依據,并在一般侵權行為中實行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在侵犯知識產權領域,適用過錯責任原則有著其國內法與國際法依據。我國民法通則對侵權行為采取二元歸責原則體系:一般侵權行為適用過錯責任原則,法律有特別規(guī)定的情形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一般認為,侵犯知識產權不屬于法律特別規(guī)定的侵權行為,因此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對各國相關立法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的《知識產權協(xié)議》第45條第1款規(guī)定,對已知或有充分理由應知自己從事侵權活動之侵權人,司法當局應有權責令其向權利所有人支付損害賠償費用。上述規(guī)定表明,過錯責任原則是侵犯知識產權的一般歸責原則。但是,過錯責任原則采取“誰主張誰舉證”,由于知識產權的特性所在,權利人既難以控制他人對知識產品的利用,也難以對他人這種利用的過錯情況進行舉證。對此,學術界主張對過錯責任原則進行修正,即采取二元歸責原則,其中有代表性的觀點主要是兩種:一是以無過錯責任為補充原則,二是以過錯推定責任為補充原則。
無過錯責任原則不考慮行為人的過錯與否,在法律明文規(guī)定應承擔責任的情況下,僅根據損害事實本身即可確定責任?;谶@一原則,權利人無須就侵權人的過錯進行舉證,侵權人也不得以其無過錯為由進行抗辯?,F(xiàn)代無過錯責任原則是隨著工業(yè)革命的完成應運而生的,它的重要使命即在于處理現(xiàn)代社會化大生產中諸如高度危險作業(yè)、環(huán)境污染等致人損害的賠償責任問題。“無過失責任制度的基本思想不是在于對具有‘反社會性’行為之制裁”,“乃是在于對不幸損害之合理分配”??梢姡瑹o過錯責任主要適用“社會必要經濟活動”所致之損害,與具有“反社會性”的侵權行為性質不符。從現(xiàn)在立法例而言,無過錯責任原則在知識產權領域尚未得到確認。大陸法系國家的民法典所規(guī)定的無過錯責任原則主要適用于“工作物所有人”的責任,包括動物持有人、鐵路持有人、航空器持有人、能源設備持有人等的責任。至于知識產權法是否肯定這一原則尚有歧見。例如,德國《著作權法》第97條、《商標法》第14條規(guī)定,受害人對于有再次復發(fā)危險的侵權行為,得請求下達禁令的救濟;如果侵權系出于過錯,則可同時訴請獲得損害賠償。有學者認為,前款即是對無過錯責任原則的肯定。但也有學者認為,前款所規(guī)定的請求排除妨害、停止侵害之訴概為物權保護方法,其物上請求權不以行為人有無過錯為條件,這種“無過錯”并非同時適用侵權損害賠償之債權主張。在英美法系國家,主要是通過判例的方法確認嚴格責任原則適用某些侵犯知識產權案件。嚴格責任較一般責任嚴格,但這種責任標準區(qū)別于絕對責任。在后者,如果應該避免的傷害事件發(fā)生,則當事人必須負責,而不論其如何盡到注意義務;在前者,行為人對于所負責任仍有一些有限抗辯事由可以援引,但不得以當事人已盡到合理注意為由進行抗辯。大陸法系國家一般并不采用嚴格責任的說法。我國多數(shù)學者認為,在美國等國家侵犯知識產權領域所采用的嚴格責任并非是無過錯責任,而更接近過錯推定責任原則。
過錯推定責任原則是對過錯責任原則的補充與發(fā)展。根據這一原則,一旦損害發(fā)生,法律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并要求其提出無過錯抗辯,若無反駁事由,或反駁事由不成立,即確認行為人有過錯并應承擔責任。在學理上,過錯推定責任分為一般過錯推定和特殊過錯推定。前者,行為人證明其無過錯,即可推翻對其過錯的推定而免除責任;后者,行為人必須證明法律規(guī)定的抗辯事由的存在,方能表明自己的無過錯。依侵犯知識產權行為的性質而言,應適用特殊過錯推定。在各國相關立法中,有關“權利的限制”、“不視為侵犯專有權利的行為”、“有關知識產品允許實施之行為”等,概為法定抗辯事由。我們主張,侵犯知識產權行為一般適用過錯責任原則,但在法律有明確規(guī)定的情況可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原則。這樣,可以使知識產權所有人免除舉證責任而處于有利地位,有利于制裁那些雖無主觀過錯但缺乏反駁事由的侵權行為。
歸責原則問題是侵權法的核心問題。知識產權的侵權損害究竟采用何種歸責規(guī)則,有待于學術界的深入研究和相關立法的確認。
(四)侵犯知識產權行為的法律救濟
法律對于知識產權的保護是多層次、多角度的。從權利救濟的途徑來講,受侵害人可采取以下權利保護方法:
第一,提請行政主管機關處理。即受侵害人通過行政程序,請求版權局、專利局或商標局對其權利給予保護。
第二,提請民間知識產權組織解決。這主要見之于著作權領域,即通過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處理版權糾紛和爭議。
第三,提請訴訟保護。包括通過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追究侵權人的法律責任。
從權利救濟的立法例來講,知識產權法有其自身的特點。民事權利保護,是各個法律部門的共同任務,但不同的保護方法并不一并規(guī)定在民法典中。而知識產權法是民事特別法,其立法保護有特別之處:第一,知識產權法即為保護作者、創(chuàng)造者權利之實體法,但現(xiàn)代法一般都規(guī)定有侵權訴訟程序,含有司法救濟的諸多條款,即在實體法之中規(guī)定有程序法內容;第二,知識產權法應為規(guī)范民事權利之私法,但現(xiàn)代法多設有行政管理及處罰與刑事制裁的罰則,具有公法與私法相結合的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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