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朋友圈在熱議,為何“小罐茶”這樣的商標也能下證,理論上此類商標是不能通過實質審查的。
如果沒有接觸過商標注冊的朋友可能不會覺得奇怪,其實這個在《商標法》第十一條有明文規(guī)定:
第十一條第一款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注冊:
(一)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
(二)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
(三)其他缺乏顯著特征的。
例如:一件衣服、一杯牛奶等這種類型的商標是禁止注冊的。但也有例外,上面的規(guī)定是第一款,第十一條也有第二款:
前款所列標志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并便于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注冊。
所以有人就辯解是不是因為小罐茶因為大規(guī)模宣傳商標已經取得顯著特征了?但是我們再來看一下:
這兩個商標都是2015年申請的,小罐茶商標在那個時候還沒有開始大規(guī)模宣傳,何來取得顯著性一說?即便是需要走第十一條第二款的程序,也需要先駁回,在駁回復審中提供大規(guī)模宣傳取得顯著性的證據,方可通過審核,但是以上三個商標都沒有被駁回,也就是商標局直接認定該商標符合《商標法》的規(guī)定。
這就有點奇怪了,很多人開始了大噴特噴,肯定是黑幕、收了黑錢等等,其實在小編看來這不奇怪,中國漢字博大精深,很多東西不能講的這么絕對。 “小罐茶”商標大家無非是對“罐”這個量詞不認可,認為是在形容茶葉,試想一下如果小罐茶不做大面積廣告推廣,大家會認為“罐”這個詞有特殊含義嗎?一杯、一碗、一包、一壺茶,從來沒聽人說一罐茶,所以罐不能用來形容茶葉,用它來注冊商標有何不可?例如,如果現在申請“一件茶”申請通過率在五五開,絕對不是0%。大家只是在商家宣傳之下對“罐”字有了既定的認識,硬生生將這個詞與茶葉聯(lián)系起來了,回過頭在來看這件事情就會覺得蹊蹺。
本文由小罐茶商標論如何提高商標注冊成功率。很多商標代理人會忽視不重要的東西,比如小罐茶商標的申請人名稱:北京小罐茶業(yè)有限公司,在小編看來就很重要。如果申請人是“張三”、“李四”等,相比之下商標就不那么好通過了。
在申請商標的時候,很多代理人為了盡快促成交易,對申請人的材料往往一掃而過,并不上心。當然現在《商標法實施條例》對商標申請人的資質要求也寬松了很多,公司名稱、經營范圍、個體工商戶的經營范圍可以與商標名稱和商標類別沒有任何關系。也就是說,公司經營范圍是服裝銷售,商標可以是水果經營、公司名稱是A,商標名稱可以是B。本意是為了提高大家的知識產權意識,跨類別注冊可以更好的保護自己的商標;多個商標注冊,也是為了多產品同時宣傳。并不是單純?yōu)榱恕皥D省事”。
如果反過來,商標名字和公司名稱一致,商標注冊成功率就更高了。比如紅紅的蘋果,雖然不嘗一口它不一定好吃,但是最起碼讓人看了有食欲,比綠色的蘋果更討喜。商標申請人也是這個道理,用公司的字號來注冊商標,就是會比用其他名字成功率要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