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帶有“中”“國”字的商標能注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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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擇名稱注冊商標時有很多禁忌的“坑”,有些相對權的小坑還能勉強蹦過去,有些明令禁止的大坑一蹦就掉進去。其中,包含國名、帶國字的詞匯的坑尤其大。下面企紅網(wǎng)小編從實例分析一下國名、國字商標坑有多大。


勁牌有限公司(下稱勁酒公司)指定申請在第33類“白酒、黃酒”等項目上的“中國勁酒”商標,該商標自2005年提出申請即遭到商標局的駁回,理由是該商標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2001修正版》第十條一款(一)項遭到駁回。 


該規(guī)定內(nèi)容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一)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勛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筑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規(guī)定;


那么我們不禁要問,中國勁酒僅僅是同國名相同還是相近了?商標中明明并非只包含中國二字,而是將中國與勁酒公司在先注冊的勁酒組合,中國二字應該只是標識了申請人所屬國名之用,這樣也違法?可是,中國移動,中國聯(lián)通,中國石油,中國石化這些商標也是一樣包含“中國”二字啊,為什么他們就能注冊呢?


這就需要了解幾個概念:


一、個案認定和另案救濟


我們僅從中國勁酒商標實際圖樣來分析:商標中的中國、酒字字體為常用字體、占比面積較小,勁字經(jīng)設計、面積占比較大,在商標中極為突出,應為商標的顯著部分。中國二字并未突出體現(xiàn),按勁酒公司的申請人所屬國的解釋也較為合理。


但實際上,在商標初步審查時候采取個案認定原則(也稱個案判定),是指在一件商標審查審理過程中,對在先案例一般不予參考,即其他在先注冊的合法性、合理性并不作為當前案件的審查審理的依據(jù)。


因此,在審查審理時只考慮本案商標可能存在的違法、權利沖突等情況,即使申請商標存在一定合理性,申請人也只能通過駁回復審等后續(xù)行政及司法程序(此處另案是相對于初審程序,而非完全獨立的案件)進行說理、辯駁和救濟;個案認定原則也是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相對統(tǒng)一的案件認定原則。


這一原則便利確權審查機構,但可能使得商標注冊申請的不可預測性加大。


二、單方審查審理(無互動)


在審查之初,國內(nèi)的商標審查人員對于可能存在違法、權利沖突等情況并不會主動詢問并給予申請人解釋的互動機會,之前官方曾有提到審查意見書,大概N年了,筆者是從未收到過。截止目前也僅在2012年代理的一件香港商標申請中有收到過,審查意見是懷疑商標申請不真誠,侵害他人商業(yè)信譽,搶注他人商標。


因此,在申請前盡量避開這些大坑,否則一旦掉進去,爬出來挺費勁。


三、行政程序的機械僵化和裁量


商標行政程序的審查并不像司法審判那樣具有較高的、天然的能動性(裁量),至少不會主動參考先例和類推,因此不免存在審查審理機械化、僵化,尤其是當商標局駁回了某個申請,商標評審委員會則僅能就申請商標是否違反了相關法律程序進行審理,并不會主動審理該駁回理由及法條適用是否存在錯誤;是否無權審理還是其他原因我們并不知曉。但是對于商標申請人而言,一個錯誤的裁定,申請人將等上數(shù)月甚至數(shù)年時間(我們并非有意去批評這種機械性,很可能是體制上決定的,作為審查人員個人也無能為力)。


因此,如果不想被誤判誤裁,申請人前期請先考察好環(huán)境,不要明知是坑還往里跳。


四、《商標審查及審理標準》中與國名相同或相近的企事業(yè)單位簡稱的特別規(guī)定


商標含有與我國國家名稱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但其整體是企事業(yè)單位簡稱(適用此條需具備以下條件:申請人主體資格應當是經(jīng)國務院或其授權的機關批準設立的,申請人名稱應經(jīng)名稱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申請商標與申請人名稱的簡稱一致,簡稱是經(jīng)國務院或其授權機關批準)




因此,申請人主體資格也是較高門檻,若申請人企業(yè)名稱中不包含中國,其簡稱、甚至商標也無從談起。


我們回到中國勁酒案,該案歷經(jīng)駁回(商標局階段)、 駁回復審(商評委階段)、一審(中院)、 二審(北京市高院)、 再審(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回重審(評審委)多個程序時長六年,司法終審認定該商標中含有“中國”國名,國名是國家的象征,如果允許隨意將國名作為商標的組成要素予以注冊并作為商業(yè)使用,將導致國家名稱的濫用,損害國家尊嚴,也可能對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chǎn)生消極、負面影響。因此,判令商評委重新作出裁定(該裁定中的指導意見是依照其他相關法律法規(guī)認定“中國”國名不得作為商標注冊),最終“中國勁酒”商標無效。


在勁酒案中還可以看到商標行政審查審理中對法條相對局限(或束縛),司法的裁量,對法無明文規(guī)定但是明顯鉆空子的行為,可以給與一定程度的打擊,靈活的適用其他法律法規(guī)予以規(guī)范。司法作為行政程序的救濟作用可見一斑。


姑且不論勁酒公司在打造“中國勁酒”品牌上的行政、司法程序的資金投入,單看歷經(jīng)6年時間,如果在一開始就多花些時間設計品牌名稱的話,完全可以成功打造一個有效的、受法律保護品牌。


由此看來,國名及簡稱的坑還是不要蹦的“太魯”,掉進去未必能爬上來。


至于國名別稱中華、華夏這類別稱還是有一定可行性,筆者也有相關成功代理的案例,后面會詳細說明。


對于帶“國”字的商標,如果后綴是行業(yè)通用名稱/詞匯,則要特別注意,坑也不小。業(yè)內(nèi)知名的“國酒茅臺”商標異議案,其申請人就是素有中國奢侈品白酒之稱的中國貴州茅臺酒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下簡稱茅臺公司),“國酒茅臺”指定在“白酒”項目上的商標前后申請9次,商標圖樣依次為




可見茅臺公司對“國酒茅臺”一詞鐘愛的不得了,屢次三番的折騰,歷經(jīng)10年,終于獲得一次機會通過初審并公告,但也僅僅是初審公告,公告期間招致數(shù)十家白酒廠商的異議,其異議理由包含夸大、不正當競爭等。茅臺公司雖然財大氣粗,但是還是抵不過一個行業(yè)的力量?!皣泼┡_”商標異議裁定為不予注冊,現(xiàn)該商標已申請了不予注冊復審程序,恐仍兇多吉少。


如果“國”字所加后綴不是通用名稱/詞匯,則還有些機會。比如,瀘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指定使用在“含酒精飲料(啤酒除外)”商品的“國窖”商標就幸運的多。早在1997年就先注冊了,趕在《商標法》修訂之前;并且取巧的是窖字的行業(yè)通用性相對較低,且其注冊地剛好在瀘州國窖廣場。


商標禁忌的坑還很多、很隱蔽、很無形,想完全躲開除了技術還需要一定運氣。希望本文對申請人的商標注冊有一點小幫助,避免掉大“坑”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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