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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典專利和市場法院確立了“加強保護”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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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tǒng)上,基于混淆可能性的常規(guī)商標保護以及對馳名商標的更廣泛,擴展的保護,已被視為商標法的兩個不同方面。表征力原理的出現(xiàn),即在基本保護下避免混淆的可能性下,強商標也得到了更廣泛的保護,但是在一定程度上模糊了這兩個方面之間的界限。2019年3月7日,瑞典專利和市場法院作出判決,在這一點上,明顯地體現(xiàn)了在表征力的原則與對馳名商標的擴展保護之間的模糊界限。

法院指出,申請人是“ Timberland”商標的所有人,沒有提供足夠的證據(jù),即市場調(diào)查或市場份額證據(jù),以支持其商標被保護為馳名商標的主張。Timberland提供了廣泛的財務信息(例如銷售數(shù)字)這一事實未被接受為滿足眾所周知標準的充分證據(jù)。法院認為,所提供的證據(jù)支持該商標通過長期和廣泛使用已經(jīng)在混淆可能性概念的框架內(nèi)獲得了一定程度的加強保護。法院認為,考慮到商標的優(yōu)勢Timberland,有可能造成混亂。

背景

根據(jù)基于《商標指令》的《瑞典商標法》,如果在瑞典境內(nèi)有相當一部分相關(guān)公眾知道的相同或相似商標,且使用涉及不公平,則該商標不得注冊。優(yōu)勢或無正當理由不利于商標的獨特特征或聲譽。據(jù)歐洲法院稱,為了獲得商標為了受更廣為人知的保護范圍所覆蓋,要求較早的商標被該商標所涵蓋的產(chǎn)品或服務所涉及的很大一部分公眾所了解。在審查是否滿足此條件時,國家法院必須考慮到案件的所有相關(guān)事實,特別是商標所擁有的市場份額,商標的使用強度,地理范圍和持續(xù)時間以及商標的大小。企業(yè)為促進它而進行的投資(請參閱1999年9月14日,C-375 / 97,通用汽車,ECLI:EU:C:1999:408)。

無論是商標已廣為相關(guān)公眾的顯著部分已知的,可以通過使用市場調(diào)查來澄清。此類調(diào)查通常用作商標案件的證據(jù)。但是,其證據(jù)價值取決于調(diào)查的質(zhì)量。

如果商標與在相同或相似類型的商品或服務中注冊的較早商標相同或相似,則可能會造成混淆,包括使用該符號會導致人們相信該商標的風險,則該商標不得注冊。使用該符號的當事方與該商標的所有人之間存在聯(lián)系?;煜L險的評估應基于商標的整體印象,并應考慮所有相關(guān)情況,例如商標的相似性以及商標所涵蓋的商品和服務之間的相似性以及先前商標的獨特性。

案情

TBL許可(“ TBL”)是商標“ TIMBERLAND”和象征性商標“ Timberland”的所有人,在例如第25類(服裝和鞋類)中使用和注冊,反對在商標中注冊象征性商標“ Timberz”瑞典專利和注冊局(SPRO)的第25類(服裝)。但是,反對派被拒絕了。TBL對該決定提出上訴,并聲稱瑞典專利和市場法院應撤銷具有象征意義的Timberz商標的注冊。

TBL表示反對,認為Timberland和Timberz之間可能存在混淆。TBL進一步爭辯說,Timberz商標將不公平地利用Timberland商標的獨特性和聲譽,并且在沒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lián)p害商標的所有權(quán)。

在2017-2018年期間,TBL通過與瑞典音樂藝術(shù)家和有影響力人士的合作,通過雜志,數(shù)據(jù)媒體和社交媒體在營銷上花費了大量資金。2018年,Timberland針對瑞典消費者的營銷支出總額為237,000美元。TBL還強調(diào)說,他們的全球營銷在一定程度上針對歐盟和瑞典市場。這種營銷尤其與美國籃球聯(lián)盟(NBA)和德雷克和法瑞爾等藝術(shù)家合作。在這種背景下,TBL最初辯稱,Timberland商標在瑞典相當一部分公眾中廣為人知。其次,TBL聲稱該商標歐盟內(nèi)相當一部分公眾都知道該商標,而瑞典的一部分公眾也知道該商標。

專利和市場法院的判決

法院認為,TBL已進行了較為全面的調(diào)查,以支持其商標已為相當一部分公眾所知。調(diào)查顯示,TBL進行了大量投資,以在瑞典銷售其商標,并大量出售帶有商標的商品。但是,TBL并未以消費者為基礎(chǔ)的市場調(diào)查形式提供任何直接的市場認可證據(jù)。此外,沒有證據(jù)表明有市場份額。法院的結(jié)論是,TBL沒有提供足夠的證據(jù)來證明商標是眾所周知的。

法院接著評估了混淆的可能性,認為即使Timberz較短且音節(jié)較少,Timberland和Timberz在視覺和聽覺上也有相似之處。此外,各個商標的第一部分“木材”支配著商標的印象和整體感覺。關(guān)于圖形商標,法院認為,帶有樹的圓圈(Timberland)或分別帶有字母T和Z的圓圈(Timberz)有助于商標的視覺相似性。組件“木材”也暗示了概念上的相似性。相似之處表明存在混淆的可能性。TBL的商標也被認為具有相對較高的固有獨特性。法院進一步指出,調(diào)查支持通過長期的廣泛使用,通過Timberland的營銷努力,通過增加獨特性獲得了“加強保護”。因此,SPRO決定批準對Timberz商標的注冊進行了裁決。

一位法官不同意大多數(shù)人的決定,并指出兩個商標都包含“木材”一詞,但商標的最后一部分在視覺和聽覺上都存在很大差異。具有象征意義的商標中文字的印刷方式也有所不同,因為TBL的商標更加壓縮,而不像Timberz那樣寬敞。標記的發(fā)音也因Timberz中“ Z”的發(fā)音而有所不同。商標中的圖形元素也有所不同,并且相對于詞語而言放置的位置也有所不同。持不同意見的法官認為,這些差異使得不存在真正的混淆風險,并得出結(jié)論認為Timberz商標注冊沒有障礙。

結(jié)束語

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強調(diào)了市場調(diào)查和市場份額證據(jù)的重要性。此外,法院通過賦予Timberland商標在可能混淆的概念范圍內(nèi)給予廣泛的保護,從而運用了表征武力的原則。這種加強的保護處于對馳名商標的擴展保護與防止混淆的正常保護之間的邊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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