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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使用”的很多說法:根據(jù)印度商標法,英國的決定重新引發(fā)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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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很高興為您帶來Yash More和Hitoishi Sarkar的客座帖子,討論印度法院對“使用”的解釋,同時根據(jù)英國最近在MERCK KGaA v一案中的裁決,裁定有關在先使用商標的爭議。默克·夏普Yash和Hitoishi是位于甘地納加爾的古吉拉特邦國立法律大學的二年級學生。

介紹

今年5月,英國高等法院在MERCK KGaA訴MERCK Sharp案中裁定涉嫌商標侵權索賠,但根據(jù)商標法考慮了在業(yè)務過程中“使用”的構成。對于那些熟悉商標法細微差別的人來說,“使用”的定義與印度法院息息相關,同時根據(jù)1999年《商標法》第34條裁定與先前使用商標有關的爭議。

3月初,Peps Industries Pvt的德里高等法院。有限公司訴Kurlon有限公司是呼吁,其中其持有的“銷售”是對權利要求的“在先使用”第34章下的防衛(wèi)的基本標準來裁決的法律類似的問題(上述判決已提出上訴,前后同一法院的分庭法官拒絕探究此案的是非曲直,并指示當事各方達成友好解決方案。)但是,在英國默克(Merck KGaA),高等法院指出,在訴訟過程中可能存在“使用”交易而沒有任何實際銷售,這與德里高等法院在Peps Industries中采取的方法背道而馳。

MERCK KGaA案中的裁決對印度有很多影響,特別是從第34條的試金石上進行審查時。在本篇文章中,我們試圖分析印度法學中對該條款的極為不一致的解釋,同時將它們與英國法院的多項裁決并列。

背景

德國制藥公司默克全球公司(Merck Global)與其子公司默克美國公司(Merck US)簽訂了共存協(xié)議,該公司只能在美國和加拿大使用默克品牌,而默克全球公司將在其他地方使用它。2016年,默克全球根據(jù)其在美國各種網(wǎng)站,社交媒體帖子和電子郵件地址上的商標使用情況針對默克美國在英國的商標侵權提起了侵權訴訟,默克全球聲稱這是針對英國市場的。法院討論的最有趣的一點是,默克美國公司的活動是否構成了英國在貿(mào)易過程中的“使用”。引起爭議的原因是,默克美國公司實際上從未在英國使用默克品牌出售任何商品。

什么是“首次使用”?

在印度,1999年《商標法》第34條規(guī)定,如果注冊商標的所有人較早使用商標,則其所有人不得干擾任何相同或相似商標的使用。在這種情況下,最高法院在S. Syed Mohideen訴P. Sulochana Bai案中裁定,承認先前用戶的權利高于注冊用戶的權利,因此,注冊所有人不得干擾或干擾先前用戶的權利。

盡管印度的商標訴訟通常圍繞著商標在先使用的問題,但有關第34條中“使用”的構成的判例是有限的。長期以來,印度法院一直在努力按照第34條劃定“使用”的含義。這使得MERCK KGaA案的判決在印度IP領域具有重要意義。這個問題在很大程度上仍未解決,全國各地高等法院的來回來回交換。

德里高等法院(Revlon Inc.訴Sarita Manufacturing Co.)裁定,通過廣告在媒體上傳播與產(chǎn)品有關的商標知識,無論該廣告是否與實際廣告相結(jié)合,都等于該商標的使用。產(chǎn)品在市場上的存在。同樣,在JN Nichols Limited訴Rose&Thistle and Anr。一案中。,加爾各答高等法院解釋說,商標的使用并不假定實際銷售帶有該商標的商品。“使用”可以是任何形式或方式,并不一定意味著和暗示實際的實物銷售,甚至僅僅是沒有商品存在的廣告,都可以說是商標的使用。這種推理在后來也得到了支持株式會社東芝訴東芝電器有限公司。

相反,孟買高等法院的一個法官席位由Kamat Hotels(India)Limited訴Royal Orchid Hotels Limited和Ors案。,他認為持續(xù)使用的概念強調(diào),當一個人將其帶有商標的商品投放市場時,權利就歸他所有,僅僅采用商標是不夠的。有趣的是,Kamat酒店的孟買高等法院依據(jù)最高法院對Hardie Trading Ltd.和Ors的裁定。v。Addisons油漆和化學有限公司,實際上,最高法院裁定“使用”一詞可能不是實際使用,而不僅限于對商品的實際使用或帶有商標的商品的銷售。同樣,最高法院在NR Dongre和Ors等幾項判決中也依賴這種市場可用性測試。v?;荻止竞蚆ilmet Oftho Industries和Ors。訴Allergan公司。

先鋒高等法院德里高級法院分庭法官。有限公司訴M / s。商譽企業(yè),在此問題上最權威。在這種情況下,在闡述第34條下的“使用”概念時,它駁回了被告的論點,即僅發(fā)布帶有被侵權商標的廣告將賦予其優(yōu)先權。它解釋說,依賴于Hardie交易會產(chǎn)生誤導,因為該案涉及根據(jù)《商標法》第46條對商標注冊人進行更正,以及根據(jù)第34條對先前的連續(xù)使用者提出的問題,這并不是法院要進行裁決的問題。同樣,替補席否定了Kabushiki Kaisha Toshiba的判決有理由認為,東芝的廣告與印度維修服務中心有關,這些維修中心用于進口印度的產(chǎn)品。好像沒有在商品中使用商標。在Peps Industries,德里高等法院在Pioneer Nuts中維持了其較早的推理。

英國法院如何定義“首次使用”?

印度法院一向依靠英國的商標法作為對重要法律問題進行裁定的指南。在Harold Radford&Co. Ld的Appl中,僅發(fā)布廣告就不會構成商標的使用。據(jù)觀察,否則,商標所有人可能會在沒有任何商品的情況下定期發(fā)布其商標,從而防止對該商標進行任何攻擊。強調(diào)指出,要想將商品視為商品商標,必須在廣告媒體中使用商標與將商品投放市場同時進行。有趣的是,在REVUE商標中,法院拒絕認可這種對法律的解釋,并認為“商品不一定必須與廣告同時存在。因此,最近MERCK KGaA案中的裁決通過裁定在貿(mào)易過程中可能存在“使用”而沒有任何實際銷售,從而隱含重申了REVUE商標中規(guī)定的法律地位。

結(jié)論

在MERCK KGaA中,基本發(fā)現(xiàn)是在交易過程中可能會“使用”而沒有任何實際銷售。將Hardie Trading和JN Nichols中的法律聲明并列,作者認為印度的法律立場相似。企業(yè)沒有以商標啟動產(chǎn)品,因此無權干擾先前采用的商標的誠實和真實使用的論點是不可持續(xù)的,因為商標的使用并不一定意味著并暗示實際的實物銷售。

但是,先鋒螺母和百事實業(yè)公司堅持的相反方法不僅需要實際使用商標,而且在邏輯上駁回了原告成立的案件,這使法院權威地確定該問題的合法性成為一項艱巨的任務。 。這是非常重要的法院來清除泥濘的水域和解決這方面的孟買高等法院在觸發(fā)器KAMAT酒店已裁定,認為“一個人的權利背心時,他把他的商品與該商標在市場”,同時解釋《商標法》第34條。但是,它重申了哈迪貿(mào)易的裁定。最高法院拒絕認可這種法律解釋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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