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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法院關于商標的“真正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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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法院(ECJ)現(xiàn)在裁定,發(fā)放促銷品作為購買其他商品的獎勵,但并未根據(jù)《商標法》第10條和第12條確定此類促銷品的商標“真正使用”指令89/104 / EEC(商標指令)。Silberquelle GmbH訴Maselli-Strickmode GmbH,案號C-495 / 07,(歐洲法院,2009年1月15日)。

奧地利的Oberster Patent-und Markensenat已將案件轉交給ECJ,以根據(jù)EC-Treaty第234條對商標指令的解釋作出初步裁決。

Maselli-Strickmode GmbH(Maselli)生產和銷售服裝。它在尼斯分類第32類中注冊了奧地利字樣“ WELLNESS”,以表示無酒精飲料。Maselli從未出售過任何不含酒精的飲料,而是將其作為禮物分發(fā)給標有“ WELLNESS-DRINK”的瓶子以及出售的衣服。Silberquelle GmbH(Silberquelle)銷售不含酒精的飲料,并以未使用為由,成功向奧地利專利商標局申請撤銷32類商標“ WELLNESS”。在麻瑟利的上訴,訴訟是留校的的“真正使用”的解釋作出決定之前商標下商標指令由歐洲法院。

歐洲法院被要求決定,如果一個商標在被投入到真正使用在商標指令,如果它被用于其中的所有人商品商標的購買合同簽訂后給了免費給他的其他商品的購買者。歐洲法院認為,在這種情況下沒有真正的用途,這里的事實與商標所有人以紀念品或其他衍生產品形式銷售促銷品的情況不同。

根據(jù)歐洲法院的判例法,必須將商標的“真正使用”理解為商標指令的含義,以表示與商標的基本功能相一致的實際使用,即保證商品原產地的身份消費者或最終用戶可以通過使消費者或最終用戶毫不混淆地將商品或服務與其他來源的商品或服務區(qū)分開來。

歐洲法院認為,如果商標失去了其主要目的,即為帶有商標的商品或服務建立或保存出口,那么針對商標的保護以及針對第三方的強制性注冊后果將無法繼續(xù)進行。它構成的標志,與其他企業(yè)的商品或服務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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