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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申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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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申請原則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類似商品上分別就相同或近似商標申請注冊的,初步審定并公告申請在先的商標。這一原則為大多數(shù)大陸法系國家商標法所采用,我國也實行先申請原則。

如前所述,商標權(quán)的原始取得有注冊原則、使用原則與混合原則,與此相對應,當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近似商標申請注冊的,分別實行先申請原則、先使用原則與混合原則。相比較而言,先使用原則尊重商標使用的事實,保護商標創(chuàng)制人的利益,但發(fā)生爭議時往往難以取證;先申請原則易于明確商標權(quán)的歸屬,有利于商標管理工作,因而為更多的國家采用。

先申請原則中的“申請在先”是以申請日為標準,即申請日在前的便是申請在先,申請日在后的便是申請在后。因而申請日的確認是至關(guān)重要的一個環(huán)節(jié),《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商標法實施條例》第18條、第10條對此作了明確規(guī)定,商標注冊的申請日期,以商標局收到申請文件的日期為準。除另有規(guī)定外,當事人向商標局或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文件或材料的日期,直接遞交的,以遞交日為準;郵寄的,以寄出的郵戳日為準;郵戳日不清晰或者沒有郵戳的,以商標局或商標評審委員會實際收到日為準,但是當事人能夠提出實際郵戳日證據(jù)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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