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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惡意訴訟的權利濫用厘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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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知識產權雜志

作者:徐明

在探究商標惡意訴訟之本質的問題上,知識產權理論研究與司法裁判的觀點總體上可歸結為“侵權說”與“不正當競爭說”兩類。前者以事實層面的“侵害他人合法權益”要素為延伸,認為商標惡意訴訟是對善意使用人既有或期待的權益之損害,?故在法律適用上仍以一般民事侵權責任的“四要件”為依據(jù)。而“不正當競爭說”則指出,商標在內的知識產權惡意訴訟系主體不正當?shù)匦惺蛊錂嗬赃_到排除或限制競爭之惡意目的為本質特征,?并明確可依據(jù)《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規(guī)范追究行為人的民事責任。?事實上,在以法律利益救濟與法律秩序維護并重的司法規(guī)制模式下,此兩類對商標惡意訴訟的本質考量均存在缺陷。一方面,侵權或不正當競爭通常需在損害后果產生后方得認定,使得受害人對損害的認知與救濟相對滯后,?司法主體亦無法達成事前規(guī)制的效用;另一方面,并非一切商標惡意訴訟行為均可歸入侵權或不正當競爭之范疇,倘若某一行為人不以獲取賠償為目的,而僅希望通過訴訟形式擾亂被訴方的正常經(jīng)營秩序或拖延對方的商業(yè)決策,其雖不直接造成對方的財產權益損失,但行為本質也必然屬于惡意而應受司法規(guī)制。

對此,本文建議以事實與價值的二元結構為切入,將商標惡意訴訟的法理本質解釋為一類權利濫用。前述已及,商標惡意訴訟行為系違反誠實信用原則而提起訴訟的行為,且在此過程中損害了他人的合法權益。采用侵權或不正當競爭之理解雖能證成他人權益受損,但其僅屬于事實層面的該當,而忽視了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價值判斷。若給予此類行為以權利濫用的消極評價,在補強這一價值鴻溝的同時,由于侵權或不正當競爭等行為必然以權利濫用為前提,這一消極評價也自然涵蓋了對此類事實的認定,故而恰能對商標惡意訴訟的整體進行本質表征。據(jù)此可認為,商標惡意訴訟的本質是行為人濫用其固有權利,即違背商標法創(chuàng)設商標權之目的而行使商標權。?基于這一本質與邏輯,規(guī)制商標惡意訴訟不應機械地適用侵權構成的四要件,而應從商標立法目的論的角度界定規(guī)制對象,當特定訴訟行為違反誠實信用等基本原則時,即可因構成權利濫用而落入商標惡意訴訟的實然范疇。

而沿此邏輯需進以明確的另一議題是,商標惡意訴訟行為是對何類權利的濫用。本文認為,此處之權利濫用應特指商標權請求權的濫用,在此借圖1所示的權利演化關系進行闡釋。商標侵權訴訟以商標權的存在為前提,無論該商標的取得是基于善意或惡意,權利人至少具有形式上合法的商標專用權,并以此獲得當然的商標權請求權,而商標訴訟的過程便是這一請求權向訴權的轉化。在此過程中,商標權請求權實質上與權利人所主張的“侵權之債”相對應,而訴權則更多地指向權利人要求侵權人承擔的“侵權責任”。當此類本應作為權利救濟的訴訟被用以不誠信目的時,惡意訴訟行為人并非要求被訴方承擔侵權責任,而更傾向于請求其履行事實上并不真實存在的“侵權之債”。從被訴方的角度來看,其被惡意訴訟行為人要求履行“商標侵權之債”是其遭受惡意訴訟損害的起始原因,而被要求承擔“商標侵權責任”則是具體的惡意損失結果,也是其另行提起新訴、尋求損害救濟的根本性基礎。由此可知,權利濫用在從商標權的絕對權演化為侵權之債的階段內業(yè)已發(fā)生,而并非發(fā)生在從債躍升至侵權責任之周期內。因此,商標惡意訴訟濫用的權利應為商標權請求權,而非訴權之濫用。


圖1 商標惡意訴訟行為人的相關權利演化關系

更進一步地,商標惡意訴訟所濫用的應當是權利人的商標救濟性請求權,且同時涵蓋防止侵害與損害賠償兩項權能。根據(jù)溫德沙伊德的觀點,請求權一方面是一類獨立的權利類型,另一方面也是源于一切權利的“強制因素”。?其中,前者系基礎性請求權,而后者則為前者受到侵害或有侵害之虞時作為訴權基礎之權利,在霍菲爾德權利理論的體系下,這一權利可采“救濟性請求權”予以表征,即基于狹義權利形式的救濟權。?由于商標惡意訴訟以權利人實現(xiàn)訴權為表現(xiàn)形式,故而其濫用的權利就應是作為訴權基礎的救濟性請求權,如若濫用的是其他前置性權利,則均難以達到最終之濫訴效果。在此區(qū)分視角下,惡意訴訟行為人尋求事實上并不需要的“救濟”時,其所主張的請求范圍既可包含排除侵害責任,也可包含損害賠償責任,且二者可兼容。這與我國新頒布《民法典》第179條關于民事責任的類型化規(guī)范相一致。而剖析這一請求權濫用之法理本質的意義,即是明確商標權人在惡意訴訟中的請求范圍與權利邊界,進而為司法規(guī)制模式的優(yōu)化設計提供“定靶”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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