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12月,歐共體委員會正式通過了《共同體商標條例》(Regulation on the TradeMark),并于1994年2月實施。依該條例的規(guī)定,歐共體將建立統(tǒng)一的商標注冊制度。一件商標只要經位于西班牙阿利坎特(Alicante)的歐共體“內部市場協(xié)調局”(The Officefor the Harmonization of t}le Internal Market)核準注冊,就成為共同體商標,可以在整個歐共體范圍內有效。而且,只有使用于整個共同體的商標,才能予以注冊、轉讓、放棄或作為撤銷所有權人的權利或宣布無效決定的對象。從1996年1月1 日起,共同體商標開始接受申請,在1年的時間里,就有45 000件商標注冊申請案,而且申請量還在以每周遞增500件的數(shù)量增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