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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國的商標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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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標注冊暫行條例》(1950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百廢待興,發(fā)展經濟是新中國的重要任務。為了適應發(fā)展經濟的需要,1950年7月28日政務院通過了《商標注冊暫行條例》,并于8月28日公布?!渡虡俗詴盒袟l例》共6章34條,對立法宗旨,商標要素和禁用標志,注冊的申請、審查、異議等注冊程序做了明確規(guī)定;采商標權注冊取得原則、自愿注冊原則和先申請原則,注冊有效期為自注冊之日起二十年。商標注冊機關為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中央私營企業(yè)局。同年9月29日,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頒布了《〈商標注冊暫行條例〉施行細則》,該細則共23條,對《商標注冊暫行條例》的具體事項,如申請書的要求、申請費的數(shù)額等問題做了規(guī)定;

《商標注冊暫行條例》是在解放區(qū)商標法規(guī)的基礎上,結合當時多種經濟成分共存的實際情況和《中國人民政治協(xié)商會議共同綱領》確定的“公私兼顧、內外交流”的政策制定的。。這是新中國第一部商標法規(guī),也是新中國成立后最早的經濟立法之一,為新中國商標注冊與管理制度的建立打下了良好的基礎。

(二)《商標管理條例》(1963年)

隨著國家對資本主義工商業(yè)社會主義改造的完成和反右斗爭的開展,到1957年,《商標注冊暫行條例》實際上已經停止執(zhí)行,商標工作主要依據(jù)一些行政性規(guī)定來進行,如實行全面注冊即強制注冊,廢止商標異議程序,把商標管理作為政府監(jiān)督商品質量的手段等1963年3月30日,第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商標管理條例》,由國務院于同年4月10日公布施行?!渡虡斯芾項l例》共14條,主要是把1957年以來商標工作的變化用條例的形式固定下來。其主要內容包括:明確規(guī)定條例的立法目的是“為了加強商標管理,促使企業(yè)保證和提高產品的質量”;改自愿注冊為強制注冊,規(guī)定企業(yè)使用的商標都應當向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注冊;規(guī)定商標是代表商品一定質量的標志,,要求工商行政機關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商品的質量進行監(jiān)督和管理;取消了異議程序;取消了商標注冊的有效期,商標使用期限自注冊之日起到企業(yè)申請撤銷時止?!渡虡斯芾項l例》既沒有規(guī)定商標注冊人享有什么權利,也沒有規(guī)定對注冊商標的保護,申請注冊只是企業(yè)的一種義務?!渡虡斯芾項l例》充分反映了在計劃經濟條件下,商標完全成為政府管理經濟的一種手段,與今天人們說的商標權的私權屬性幾乎沒有關系。

1963年4月25日,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了《商標管理條例施行細則》,對此前實際工作中采用的核轉制做了明確的規(guī)定:“企業(yè)申請商標注冊、變更注冊事項、轉移注冊、撤銷注冊和補發(fā)注冊證,都應當報所在市、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轉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眹鴥绕髽I(yè)申請商標注冊實行兩級核轉,即申請人所在市、縣工商行政管理局核轉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轉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兩級核轉制一直到1990年試點建立商標事務所后才逐步廢止。

(三)“十年DL”時期商標工作受到破壞

(四)改革開放后的商標立法

1.1982年《商標法》

中國共產黨第十一屆三中全會確立了把全黨工作的著重點轉移到社會主義現(xiàn)代化建設上來的總方針,商標工作作為經濟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得到重視和恢復。1978年9月25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成立,根據(jù)工作需要,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設立了商標局,1979年年底,在全國恢復了商標統(tǒng)一注冊制度。但當時商標工作的依據(jù)仍然是《商標管理條例》及其施行細則。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和企業(yè)經營自主權的擴大,《商標管理條例》已經明顯不能適應經濟發(fā)展的要求,制定一部全面規(guī)范商標注冊、使用和保護的法律成為當務之急。于是,在總結我國30多年商標工作正反兩方面經驗的基礎上,根據(jù)改革開放、發(fā)展商品經濟的需要,并借鑒其他國家商標立法經驗,1982年8月23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4次會議通過了新中國第一部《商標法》,并于1983年3月1日起施行。這部《商標法》也是改革開放以后頒布的第一部知識產權方面的法律。1982年《商標法》共8章43條,它廢棄了《商標管理條例》確立的全面注冊原則,采取了自愿注冊原則、注冊取得原則和先申請原則;對注冊申請的審查采取全面審查原則,注冊須經過形式審查、實質審查、初步審定公告、異議、核準注冊一系列程序;對核準注冊的商標,可以在一年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爭議,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為終局裁定;商標專用權的保護成為1982年《商標法》的重要內容,采取商標標識近似+商品類似的侵權判斷標準。1983年3月10日國務院發(fā)布《商標法實施細則》,對商標注冊程序、手續(xù)、書件等具體要求做出了規(guī)定。

整體上看,這部《商標法》與當時經濟發(fā)展的需要是相適應的,為發(fā)展商品經濟,推進改革開放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是,囿于當時的歷史條件,該法不可避免地帶有較嚴重的計劃經濟色彩,如受《商標管理條例》的影響,仍然將“加強商標管理”作為1982年《商標法》首要的立法目的,并在具體制度中賦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監(jiān)督注冊商標使用和查處侵權行為的廣泛職權;作為確認和保護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法律,通篇卻沒有注冊商標專用權權利內容的任何規(guī)定;未確立誠實信用原則在商標法中的基本原則地位;在確立商標權注冊取得原則時,未從制度上對未注冊商標提供適當?shù)谋Wo,等等。1982年《商標法》的這些缺陷為之后商標領域搶注等不正當競爭行為留下了可鉆的法律漏洞。

1982年《商標法》實施后不久,商標領域的競爭很快活躍起來,搶注他人商標的情況逐步顯現(xiàn)并不斷增多。1987年前后,先后發(fā)生多起搶注他人較高知名度商標的案件,其中最著名的有:安徽亳州古松酒廠搶注古井公司“曹操”牌白酒商標案;在“船牌”床單商標案中被查處的原侵權人,轉而搶注另一被侵權人的“777”商標案;為北京市北冰洋汽水廠生產包裝物的山西陽泉一個小企業(yè)將北冰洋汽水廠的“維爾康”(welcome)商標搶先申請注冊案,等等。惡意搶注引起企業(yè)和社會各界的強烈不滿,于是在1988年1月修改《商標法實施細則》時,在第25條增加了對注冊不當?shù)纳虡巳魏稳丝梢韵蛏虡嗽u審委員會申請裁定的規(guī)定。

2.《商標法》第一次修改(1993年)

1993年2月22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商標法》進行了第一次修訂。此次修訂的動因,一是為了爭取恢復我國在《關貿總協(xié)定》中的締約國地位,使《商標法》符合正在起草中的《知識產權協(xié)定》(即后來的TRIPS協(xié)定)的要求,二是1982年《商標法》實施以來我國的經濟體制改革不斷深入,實踐中暴露出1982年《商標法》的一些缺陷需要修改和完善。此次修改從篇章結構和條文數(shù)量來講沒有變化,仍然是8章43條,但內容較1982年《商標法》有所進步和完善。主要表現(xiàn)在:(1)增加了服務商標可以注冊的規(guī)定。(2)在不得作為商標的文字、圖形中增加了縣級以上行政區(qū)劃的地名和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的除外;已經注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xù)有效。(3)對商標爭議(1982年《商標法》第27條)作了較大修改,明確規(guī)定,已經注冊的商標,違反1993年《商標法》第8條(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標志)規(guī)定的,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由商標局撤銷該注冊商標;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注冊商標。其目的就是解決“某些人弄虛作假騙取商標注冊,還有的人以不正當手段將他人長期使用并具有一定信譽的商標搶先注冊,謀取非法利益”的問題(4)增加“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為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的規(guī)定。(5)加強了對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刑事處罰的規(guī)定。1982年《商標法》僅規(guī)定了假冒注冊商標罪,1993年《商標法》增加了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及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兩種犯罪行為。總之,1993年《商標法》加強了對注冊商標的保護力度,規(guī)定了對以欺騙的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的注冊商標的撤銷,加強了對商業(yè)道德的維護。1993年7月15日,國務院發(fā)布了經修改的《商標法實施細則》。

但是,1993年《商標法》仍然保留了1982年《商標法》的某些缺陷,如仍然將“加強商標管理”作為首要的立法目的,仍然沒有對商標權的權利內容做出規(guī)定,仍然沒有對注冊申請人、注冊人和利害關系人有關商標確權的爭議提供司法救濟。雖然1993年《商標法》第27條增加了關于“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由商標局撤銷該注冊商標”的規(guī)定,但是,仍然沒有確立誠實信用原則在《商標法》中的基本原則地位,未將該原則貫徹到《商標法》的各項制度中去。如,仍然沒有對未注冊商標提供一般性法律保護,對惡意搶注等行為也沒有規(guī)定制裁措施等。實踐中,惡意搶注行為愈演愈烈,以致發(fā)生了中國(深圳)對外貿易中心有限公司連續(xù)大規(guī)模搶注他人200多件商標,注冊后又與被搶注人聯(lián)系,意欲高價出售這樣的問題這些缺陷使《商標法》不能充分保護誠實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有效規(guī)范市場秩序;有些缺陷,如未對注冊申請人、注冊人和利害關系人在確權程序中的爭議提供司法救濟,還成為我國加入世貿組織的法律障礙。

3.《商標法》第二次修改(2001年)

《商標法》第一次修改之后,我國經濟體制改革進一步深入,市場經濟發(fā)展迅速,國際上,隨著《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xié)定》(TRIPS協(xié)定)的簽訂,知識產權保護水平進一步提高。為了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我國的知識產權法律、法規(guī)必須達到TRIPS協(xié)定的要求。同時,我國商標領域搶注等不正當競爭行為日益嚴重,需要從法律制度上加以規(guī)制。為此,國家啟動了包括商標法在內的知識產權法律法規(guī)的又一輪修改。2001年10月27日,《商標法》第二次修改草案經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4次會議審議通過。此次修改仍保持了8章的結構,但是條文增加到64條。主要的修改是:

(1)增加了反映市場經濟要求的規(guī)定。如,關于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和地理標志的規(guī)定;在商標注冊申請主體中增加了自然人;擴大了商標構成要素,1982年和1993年《商標法》只規(guī)定“文字、圖形或者其組合”可以作為商標申請注冊,2001年《商標法》規(guī)定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其他人的商品區(qū)別開的可視性標志,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shù)字、三維標志和顏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注冊;將1993年《商標法》第8條的規(guī)定拆為兩條:即2001年《商標法》第10條和第11條,第10條規(guī)定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標志,第11條規(guī)定不得作為商標注冊的標志,且規(guī)定因缺乏顯著性不得作為商標注冊的標志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并便于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注冊等。

(2)增加了維護商標領域誠實信用和公平競爭的規(guī)定。如,對符合條件的注冊馳名商標給予跨類保護的規(guī)定;對三維標志注冊和含地理標志商標注冊的限制性規(guī)定;商標注冊不得侵犯他人在先權利的規(guī)定;代理人、代表人未經許可將被代理人、被代表人的商標以自己名義注冊,被代理人、被代表人提出異議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對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未注冊商標進行保護的規(guī)定;將利害關系人請求撤銷不當注冊商標的期限從一年增加到五年等。

(3)增加了司法審查程序。規(guī)定對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的復審決定、異議裁定和爭議裁定,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訴。

(4)強化了對商標權的保護。增加了臨時保護措施的規(guī)定;進一步完善了對侵權行為的規(guī)定,將“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修改為“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但是能證明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區(qū)分了侵權責任和賠償責任);完善了賠償責任的規(guī)定,明確被侵權人的損失包括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規(guī)定了法定賠償額(50萬元以下)。明確規(guī)定了主管機關的執(zhí)法手段,賦予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涉嫌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的職權。2002年8月3日國務院公布了根據(jù)2001年《商標法》.修改的《商標法實施條例》。

通過這次修改,我國《商標法》全面達到TRIPS協(xié)定的要求,為我國加入WTO創(chuàng)造了條件。但是,2001年《商標法》在增加了對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決定進行司法審查的規(guī)定后,卻沒有對行政審查程序做相應的簡化,導致我國商標注冊審查程序過于復雜冗長。

4.《商標法》第三次修改(2013年)

《商標法》經2001年修改,全面達到了TRIPS協(xié)定的要求,在保護商標權和促進市場經濟發(fā)展方面,發(fā)揮了重要的作用。但是,仍然存在一些應當引起重視的問題。商標主管部門認為存在的主要問題是:①商標確權程序比較繁瑣,導致確權時間過長;②商標注冊程序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不利于當事人方便、快捷地獲得商標注冊;③惡意申請商標注冊,惡意提出異議,惡意轉讓注冊商標等情況時有發(fā)生,嚴重影響了有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④對行政執(zhí)法程序還缺乏明確的規(guī)定,對侵權人的處罰力度還不夠大,商標侵權行為尤其是“傍名牌”行為還在一定范圍內存在。因此,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2003年年底正式啟動《商標法》修訂工作,并確立了“縮短審查周期,完善確權程序,加大保護力度,提供更好服務”的修訂目標。經過大量調查研究,反復征求各方意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于2009年11月18日向國務院提交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修訂送審稿)》(以下簡稱《送審稿》),該《送審稿》共8章79條。國務院法制辦對《送審稿》廣泛征求意見、反復修改,經國務院討論通過后于2012年10月31日報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審議過程中又多次征求各方意見,做了重要修改。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決定》,同日公布,定于2014年5月1日起施行。2014年4月29日,國務院公布了根據(jù)新《商標法》修訂的《商標法實施條例》,該條例共10章98條,定于2014年5月1日起實施。

經第三次修改的《商標法》共8章73條,第一章總則,第二章商標注冊申請,第三章商標注冊的審查和核準,第四章注冊商標的續(xù)展、變更、轉讓和使用許可,第五章注冊商標的無效宣告,第六章商標使用管理,第七章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第八章附則。

此次修改的主要內容有:

(1)確立了誠實信用原則在商標法中的基本原則地位。2013年《商標法》第7條第1款明確規(guī)定:“申請注冊和使用商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并在注冊申請、商標使用、異議、無效和侵權責任等制度中加以貫徹。如明確規(guī)定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代理人、代表人未經授權以自己的名義將被代理人、被代表人的商標進行注冊,被代理人、被代表人提出異議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因合同關系、業(yè)務關系等明知他人商標存在而搶注的,被搶注人提出異議的,不予注冊;商標中有商品的地理標志但該商品并非來源于地理標志所標示地區(qū),誤導公眾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得基于拒絕注冊的相對事由提出異議和無效請求的人限于在先權利人和利害關系人等規(guī)定,都體現(xiàn)了誠實信用原則的要求。

(2)增加聲音可以作為商標申請注冊的規(guī)定,相應地,刪除了2001年《商標法》中商標標識“可視性”的限制性規(guī)定。這一規(guī)定不但符合國際趨勢,而且為商家申請商標注冊提供了更多的選擇可能性。

(3)強化了使用在商標保護中的作用。第一次在《商標法》中專條規(guī)定r何為商標使用;賦予商標在先使用人異議和商標注冊無效宣告請求權;重申注冊商標無正當理由連續(xù)三年不使用撤銷制度,并在2014年《商標法實施條例》中明確規(guī)定了不使用的正當理由的幾種情形;賦予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所有人先用權;在侵權訴訟中,賦予被告以注冊人未使用注冊商標進行抗辯的權利,如果注冊人不能提供此前三年內實際使用注冊商標的證據(jù),也不能證明有其他損失的,被告不承擔賠償責任。

(4)簡化了注冊程序。2001年《商標法》規(guī)定,任何人都可以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2013年《商標法》將以在先權利為根據(jù)提出異議者限定為在先權利人和利害關系人,這一規(guī)定可以有效減少惡意異議;2001年《商標法》規(guī)定,商標局審理后駁回異議的,異議人可以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對復審裁定不服的,還可以向法院起訴。2013年《商標法》規(guī)定商標局經審理認為異議不成立的,直接核準注冊,異議人不服,只能在商標注冊后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宣告商標注冊無效。該規(guī)定簡化了注冊程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縮短注冊周期。而且,因為仍然為異議人提供了尋求司法保護的程序,亦符合TRIPS協(xié)定的要求。

(5)優(yōu)化了侵犯商標權的判定標準二我國商標法一直采用商標標識近似+商品類似的侵權判定標準,學界對此多有批評。2013年《商標法》改采混淆標準,在第57條第(2)項規(guī)定:未經商標注冊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構成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此規(guī)定使侵權判定標準與商標保護的目的、實質相一致,符合邏輯,更加科學,而且與TRIPS協(xié)定第16條的規(guī)定相一致。

(6)強化了對商標權的保護。一是增加了懲罰性賠償?shù)囊?guī)定,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在按規(guī)定的計算方法確定的數(shù)額的1倍以上3倍以下確定賠償數(shù)額;二是將法定賠償額上限從50萬元提高到300萬元;三是將對侵權行為的行政罰款的上限從違法經營額的3倍提高到5倍,并且將此規(guī)定從《商標法實施條例》中移至《商標法》,提高了權威性和威懾力。

(7)將對注冊不當商標的“撤銷”改為“無效”。

(8)增加了審批時限的規(guī)定。為了提高審批效率,縮短注冊時間,2013年《商標法》對初步審定、異議審查、撤銷決定,及商標評審委員會對商標局的駁回申請決定、撤銷決定、無效宣告的復審等時限都做了明確的規(guī)定。

(9)禁止用“馳名商標”做廣告。由于對馳名商標的不當宣傳,特別是許多地方政府將獲得馳名商標的數(shù)量作為政績指標并予以獎勵的政策引導,商標領域通過不正當手段獲取馳名商標認定和利用馳名商標進行廣告宣傳,欺騙消費者,進行不正當競爭的問題越來越嚴重,馳名商標被異化為不正當競爭的工具,學界、企業(yè)界和消費者反映強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審議過程中,根據(jù)社會各界的意見,在2013年《商標法》中明確規(guī)定:“生產、經營者不得將‘馳名商標’字樣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yè)活動中?!边@一規(guī)定對解決利用馳名商標進行不正當競爭問題起到了釜底抽薪的作用。

如上所述,2013年《商標法》較2001年《商標法》在諸多方面都有明顯的進步,基本實現(xiàn)了啟動修法時確定的“縮短審查周期,完善確權程序,加大保護力度”的目標。但是,仍然存在濃厚的管理法色彩,誠實信用原則在具體制度中并未得到充分貫徹,商標使用在商標保護制度構建中的作用未能充分體現(xiàn);特別是2013年《商標法》仍然堅持全面審查原則,注冊程序仍然繁瑣、冗長,不能適應經營者快速獲得商標注冊,在注冊商標的保護下開展經營活動的需要;商標法各項制度之間,如三年不使用撤銷制度與異議制度、無效宣告制度和侵權責任制度之間的邏輯自洽和協(xié)調有待改進。這些問題筆者將在后文進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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