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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對立體商標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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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知識產(chǎn)權局將立體商標分為商品形狀和商品包裝。包裝包括盛放銷售商品的容器,或者覆蓋在容器上的外包裝。難以區(qū)分一項立體標記是商品形狀抑或商品包裝的情況下,該標記應被視為兩者的結合。如果商品沒有固定的形狀(如液體),則商品的包裝被等同于商品的形狀本身。目前新加坡已經(jīng)批準了大量的立體商標國際注冊。例如瑞士大眾銀行的猩猩的形狀、法國君度公司的酒瓶形狀、美國雅培的膠囊形狀、法國雀巢佩里耶礦泉水瓶形狀、日本朝日的啤酒罐形狀、美國高露潔的洗手液包裝、波蘭雪樹伏特加的酒瓶形狀等。

《新加坡商標法》有關立體商標的功能性限制規(guī)定與歐盟一致。審查立體商標的可注冊性,第一道障礙就是視其是否屬于《新加坡商標法》第7條第3款規(guī)定的情形。如果一項立體標記屬于下述情形,則不能注冊,即便存在大量的該標記的使用證據(jù):僅由商品自身的性質決定的形狀、為獲得技術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狀或者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

《新加坡商標工作指南》規(guī)定立體商標顯著性認定標準與其他類型商標一致,首先應考慮商標所適用的商品或服務的性質,其次應考慮相關公眾的感受和看法。判斷立體標記顯著性標準是普通消費者是否會認為使用該形狀的商品或服務來自同一企業(yè)?!缎录悠律虡斯ぷ髦改稀诽貏e強調,對于非傳統(tǒng)商標而言,獨特性并不等同于顯著性。判斷顯著性不應該根據(jù)該形狀是否是“不同尋常的”“容易記住的”“第二次看見容易識別的”或者“該標記是否是吸引人或裝飾性很強的”。日本養(yǎng)樂多公司立體商標申請案中,新加坡法院認為問題的關鍵不在于消費者是否容易記住該容器的形狀,而在于該形狀是否向相關公眾傳遞了有關商標的信息。該容器的形狀新穎,而且從視覺上來說確實與眾不同,但并不意味著其被公眾視為商品來源標記,相關消費者很可能認為該形狀僅僅是一個漂亮一點的形狀設計而已。該形狀不能告知任何一個并非商標專家的消費者這樣一個信息一一該形狀指示了特定的來源,因此該標記不具備顯著性。

申請人如果能提供證據(jù)證明該立體標記通過使用獲得了顯著性,也可以注冊?!缎录悠律虡斯ぷ髦改稀芬?guī)定審查員在判斷標記的獲得顯著性時考慮下述要素:該標記的市場份額、該標記使用的程度、地理范圍和時間、企業(yè)用于推廣該標記的資本數(shù)量、將該標記視為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消費者比例以及其他來自商業(yè)部、工業(yè)部或其他專業(yè)組織的說明等。如果相關公眾或者很大一部分公眾將該標記與特定的企業(yè)聯(lián)系起來,則該標記具備了顯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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