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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商標轉化為商品通用名稱顯著性喪失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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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北京某公司與深圳某公司、商標評審委撤銷“優(yōu)盤”商標爭議行政訴訟案

(一)案情簡介

深圳某公司是我國研制、開發(fā)及生產閃存類移動存儲器的著名企業(yè)。該公司于1999年8月23日向商標局申請注冊“優(yōu)盤”商標,于2001年1月21日獲準注冊,注冊號為1509704,指定使用商品為國際分類第9類的計算機存儲器等商品。

2002年10月23日,北京某數(shù)碼科技有限公司向商標評審委提出撤銷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上述“優(yōu)盤”注冊商標的申請。

(二)本案涉及的知識點

1.商標顯著性的喪失;

2.商標顯著性喪失的認定。

(三)與本案有關的現(xiàn)行法規(guī)

商標法第9條,申請注冊的商標,應當有顯著特征,便于識別,并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

商標注冊人有權標明“注冊商標”或者注冊標記。

商標法第11條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注冊:

1.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

2.僅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shù)量及其他特點的;

3.缺乏顯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標志經(jīng)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并便于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注冊。

(四)當事人意見及理由

原告訴稱,被申請人將“優(yōu)盤”商標用于一種基于閃存介質進行存儲并通過通用串行總線(USB)接口讀寫數(shù)據(jù)的計算機外設移動存儲設備上(簡稱閃存類移動存儲),爭議商標僅僅直接表示商品的用途及具體的使用方法,并且該商標已經(jīng)成為此類商品的通用名稱。根據(jù)商標法第11條的規(guī)定,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或者僅僅直接表示商品的用途及其他特點的不得作為商標注冊。申請人請求商標評審委撤銷被申請人的第1509704號注冊商標。

被告辯稱,“優(yōu)盤”是其獨立研制開發(fā)的專利技術系列產品的特定名稱,并依法獲得商標注冊,與該類產品的通用名稱無關。被申請人認為,“優(yōu)盤”既不是該類產品的通用名稱,也沒有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用途和其他特點,“優(yōu)盤”商標具有商標法規(guī)定的顯著特征。

(五)裁決結果及其理由

商標評審委經(jīng)審理認為,從爭議商標“優(yōu)盤”漢字本身的谷義來看,其對于指定使用的第9類計算機存儲器等商品有質量、功能、用途等特點具有直接的敘述性,缺乏商標應有的顯著特征。被申請人自身也一直將“優(yōu)盤”作為商品名稱加以使用,客觀上進一步起到了淡化乃至消滅“優(yōu)盤”文字作為商標的顯著特征的作用。同時,眾多同行業(yè)經(jīng)營者以及消費者已經(jīng)比較普遍地將“優(yōu)盤”作為一種新型的計算機移動存儲器的商品通用名稱加以使用。因此,商標評審委認為,爭議商標已成為其指定使用商品——計算機存儲器的通用名稱。據(jù)此,商標評審委裁定,申請人對被申請人注冊的第1509704號“優(yōu)盤”商標所提撤銷理由成立,第1509704號商標注冊予以撤銷。

(六)評析

本案是為數(shù)不多的涉及商標顯著特征喪失的案件。正如我們在前面一再申明的那樣,顯著特征是一個標志作為商標受保護的基礎。一個標志的顯著特征既可以是標志本身所固有的,也可以是經(jīng)過使用而獲得的。商標的顯著特征,無論是固有顯著特征還是獲得顯著特征,都不是一成不變的靜止狀態(tài),而是不斷變化的動態(tài)過程。一個不具有顯著特征的標志,可以經(jīng)過使用而獲得顯著特征;同樣,一個具有顯著特征的商標,也可能因為使用不當或管理不慎而喪失其顯著特征。最能體現(xiàn)出商標顯著特征的變化過程的例子是美國的“SINGER”商標所經(jīng)歷的由商標到通用名稱,再由通用名稱到商標的過程。

美國勝家公司(SingerManufacturingCompany)是世界知名的縫紉機生產商。該公司自1853年開始制造縫紉機,并使用“SINGER”商標。該商標于1885年獲得注冊。隨著勝家公司的快速發(fā)展,其“SINGER”商標在美國幾乎是家喻戶曉。一些競爭對手開始將自己生產的縫紉機稱為“singermachine”(勝家機器),以至于“SING-ER”成為縫紉機的代名詞。1896年,美國最高法院在一個案件中認定,“SINGER”一詞已成為一類縫紉機的通用名稱,不再作為商標受保護。但是,勝家公司繼續(xù)使用“SINGER”標志進行宣傳。1953年,在經(jīng)歷了近60年持續(xù)不懈的努力之后,第五巡回上訴法院認定,“SINGER”不再是通用名稱,勝家公司最終將“SINGER”商標從公有領域奪了回去。其中法院對于商標顯著性進行的裁判,格外引人注目。

我國商標法沒有明確規(guī)定法院能否在民事訴訟程序中就商標顯著性的喪失直接進行裁判問題,在實踐中也較少發(fā)生這種情況。在某公司訴四川某化工廠商標侵權糾紛案中,一審法院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就曾認為,有效期內的注冊如因所有人疏于管理而使注冊商標的顯著特征消失,該商標將因缺乏顯著特征而被撤銷。但限于我國法律沒有授權法院在商標民事案件中可以撤銷商標注冊,因此,四川高院只好認定,“本案商標專用權人雖有對某些專業(yè)出版物上將澳氟菊酯的商品名與‘敵殺死’商標混淆的情況疏于管理,但在國家商標局未宣布對該注冊商標撤銷前,仍應受商標法保護”。在該案的二審過程中,最高人民法院肯定了四川高院的這一看法。這或許從一個側面反映了目前法院在商標顯著特征喪失問題上的無奈。

但是,在國外,商標尤其是一些馳名商標,由于喪失顯著特征而演變?yōu)橥ㄓ妹Q的例子還是很多的,經(jīng)常被人提到的諸如“阿司匹林”等。,

在實踐中,顯著性喪失主要發(fā)生在那些在市場上有很大號召力的馳名商標或著名商標。商標的知名度越高,其顯著特征喪失的危險性就越大。正因如此,對馳名商標保護的一項重要內容就是防止其淡化為通用名稱。但是,一旦一個商標變成通用名稱,就不應當再作為商標受到保護。

導致商標顯著特征喪失的原因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商標所有人的使用不當,致使相關公眾對該肅標與使用該商標的商品發(fā)生混淆,把商標當成商品名稱;二是由于商標所有人疏于管理,相同或近似商品的生產者、經(jīng)營者的大規(guī)模使用,包括合法使用和未經(jīng)授權的使用,使相關公眾無法通過該商標識別出商品來源。在本案中,這兩種情況都是存在的。因此,對于一個馳名商標的所有人來說,不但要特別注意規(guī)范自己對該馳名商標的使用,同時也要特別注意防范其他經(jīng)營者未經(jīng)許可的使用,及時采取相應的法律手段,保持商標的顯著特征。

在司法實踐中,對于因通用化而導致的商標顯著特征喪失的認定,通常并不需要特殊的規(guī)則,只需按照對通用名稱的認定辦法就可以了。需要強調的一點是,由于喪失顯著特征之前的商標是一個有效的商標,因而在證據(jù)方面應對主張商標顯著特征喪失的一方提出比認定通用名稱更高的要求。

(七)對本案的思考

1.商標的通用化會產生哪些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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