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一,相關企業(yè)通過造假獲得的馳名商標應予撤銷,不能任由其繼續(xù)盜名欺世。比如,根據《南方周末》的報道,湖南省湘潭市中院民二庭原副庭長、庭長覃峰利用職務之便,在審理浙江銀爾集團、浙江好運木業(yè)公司、浙江鋸力煌鋸床公司、江蘇天香集團的商標訴訟案中,收受中介人好處費,明知原告公司制造偽證卻依然予以采信;曾任湘潭市中院民三庭副庭長的黃偉在認定山東蘭駿集團、浙江何字食品公司、越美集團的商標為中國馳名商標后,分別收受三家公司的好處費39萬元、45萬元、40萬元?,F(xiàn)在,覃峰和黃偉已受到處罰,很顯然,上述企業(yè)通過造假獲得的馳名商標也應予以撤銷,不能讓其繼續(xù)破壞市場公平、欺騙消費者。
其二,相關企業(yè)利用假馳名商標騙取的政府獎勵應予以收回。比如,2008年,山東蘭駿集團通過造假獲得馳名商標后,獲得了淄博市政府幾十萬元的獎勵。在浙江各地,也有政府獎勵馳名商標的“慣例”。政府獎勵假馳名商標,相當于拿老百姓的錢來“獎勵”企業(yè)糊弄老百姓,顯然,這些獎勵理應由當?shù)卣栈亍?/span>
其三,相關企業(yè)在“馳名商標造假案”中,向相關法官、律師奉送好處費,涉嫌行賄,觸犯了法律,理應受到相應的法律制裁。行賄與受賄是一枚硬幣的兩面,我們不可只懲罰受賄者,而放縱了行賄者。
除相關企業(yè)應受到處理外,馳名商標司法認定機制應予以規(guī)范乃至取消,那些樂于獎勵馳名商標的地方政府也應當有所反思。顯然,政府巨額獎勵是馳名商標造假的動力來源之一,而從根本上說,一件商標是否馳名以及其信譽度如何,應該由市場來評判,由消費者說了算,地方政府慷納稅人之慨獎勵馳名商標,這種做法本身就缺乏合理性、正義性,相關獎勵政策應予取消———相比相關企業(yè)、法官、律師受到處罰,規(guī)范馳名商標司法認定機制,取消地方政府的獎勵政策,進而糾正不當政績觀,這才是最重要、最有意義的“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