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件在先商標的權利人注銷后,是否還構成類似服務上在后申請的近似商標獲準注冊的權利障礙?圍繞第36572931號“妙手人家”商標(下稱涉案商標)引發(fā)的駁回復審行政糾紛一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日前在判決中給出了答案。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在判決中指出,如果商標注冊人已不存在,則該商標無法進入流通領域,該商標區(qū)分服務來源的功能亦隨之喪失,不會使相關公眾造成該商標與其他商標的混淆、誤認,不能作為在先商標阻礙類似服務上在后申請的近似商標獲準注冊。
涉案商標由吉林省妙手人家健康服務有限公司(下稱妙手人家公司)于2019年3月提交注冊申請,指定使用在醫(yī)療保健、美容院等服務上。
經(jīng)審查,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認為涉案商標使用在指定服務上易使公眾對服務的品質等特點產(chǎn)生誤認,而且與天津榮祥艾絡康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榮祥艾絡康公司)的第21799080號“妙手益家”商標(下稱引證商標)構成使用在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據(jù)此決定駁回涉案商標的注冊申請。妙手人家公司不服,隨后向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申請復審。
2020年4月,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作出復審決定,認為涉案商標指定使用在護理院、庭院風景布置、配眼鏡服務上與引證商標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但在其他指定服務上與引證商標構成使用在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同時,涉案商標易使公眾對服務的品質等特點產(chǎn)生誤認。綜上,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作出駁回涉案商標注冊申請的復審決定。
妙手人家公司不服上述復審決定,繼而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稱,涉案商標與引證商標不近似,且榮祥艾絡康公司已于2018年2月被核準注銷。
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引證商標注冊人已被核準注銷,且無證據(jù)證明其在注銷前將引證商標權利進行處理或許可他人使用,引證商標已喪失區(qū)分服務來源的功能,不再構成涉案商標獲準注冊的權利障礙。但是,涉案商標易使相關公眾對服務的品質等產(chǎn)生誤認,屬于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標志。綜上,法院于2020年9月一審判決駁回了妙手人家公司的訴訟請求。
妙手人家公司與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均不服一審判決,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引證商標權利人已經(jīng)被核準注銷,且無證據(jù)顯示引證商標已由其他權利人繼受,其將不會在市場上流通使用,不會與涉案商標造成混淆、誤認。但是,“妙手”的含義為“技藝高超的人”,將“妙手人家”作為涉案商標注冊使用在理療等服務上,易使相關公眾對服務的質量、功能等產(chǎn)生誤認,帶有欺騙性。綜上,法院終審維持一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