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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翔”訴“南翔” 且看共存老字號如何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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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在涉老字號案件的審理中,既要給予老字號企業(yè)充分的法律保護,又要尊重其歷史傳承與時代背景,堅持嚴格保護與利益平衡原則。本案系一起涉中華老字號“南翔”商標侵權(quán)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涉案原告?zhèn)鞒凶匀杖A軒,系“南翔”服務商標權(quán)利人。被告與日華軒、嘉定的吳家館有一定淵源關(guān)系,系“南翔”商品商標權(quán)利人?,F(xiàn)原告主張被告將“南翔”“南翔小籠”突出使用于餐飲服務及其加盟的招商宣傳上,并以“始創(chuàng)清朝同治十年”“百年南翔”等文字作宣傳,其行為構(gòu)成商標侵權(quán)和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法院認為,原、被告與南翔小籠的發(fā)源者均有一定的淵源關(guān)系,均獲評“中華老字號”等榮譽,對“南翔”品牌的良好商譽均有貢獻。雙方長期共存,已然形成相應的市場格局和法律秩序,并為公眾認可和接受,故基于雙方的形成和發(fā)展史、字號與商標的共存現(xiàn)狀,被訴行為不宜認定構(gòu)成虛假宣傳。雙方應珍惜并共同維護“南翔”商標的良好形象和聲譽,更應本著誠實信用、禁止混淆、公平競爭的原則,恪守商品商標與服務商標的權(quán)利邊界,謀求共存發(fā)展?,F(xiàn)被告作為同業(yè)經(jīng)營者,明知原告的服務商標具有較高知名度,卻將與原告商標構(gòu)成相同、近似的“南翔”“南翔小籠”標識突出使用于餐飲服務的店招、服務工具上以及餐飲加盟的招商中,其行為已超出指示其商品來源的必要范圍,產(chǎn)生標識服務來源的效果,導致混淆誤認,構(gòu)成對原告服務商標專用權(quán)的侵害,依法應予制止。


裁判文書摘要



案號
(2019)滬0115民初84502號
案由
侵害商標權(quán)及不正當競爭糾紛
合議庭

審 判 長 金民珍

審 判 員 宮曉艷

審 判 員 袁 田

法官助理
俞 丹
書記員王佳其
當事人

原告:上海老城隍廟餐飲(集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趙誠寧,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陶鑫良,德恒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潘娟娟,德恒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上海豫園南翔饅頭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國超,執(zhí)行董事。

委托訴訟代理人:許春明,德恒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銀文,德恒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上海南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吳鋒,董事長。


被告:上海南翔餐飲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吳鋒,董事長。

上述兩被告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曉明,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上海市浦東新區(qū)北蔡鎮(zhèn)潤澤小籠店。

經(jīng)營者:姚某某。


被告:向某某。

裁判結(jié)果

一、被告上海南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南翔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市浦東新區(qū)北蔡鎮(zhèn)潤澤小籠店、向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上海老城隍廟餐飲(集團)有限公司、上海豫園南翔饅頭店有限公司第772405號注冊商標專用權(quán)的行為;  


二、被告上海南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南翔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賠償原告上海老城隍廟餐飲(集團)有限公司、上海豫園南翔饅頭店有限公司經(jīng)濟損失200萬元及為制止侵權(quán)所支付的合理開支342,000元,共計2,342,000元;  


三、被告上海南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南翔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在www.nxxlfood.com網(wǎng)站和www.nxfood.com.cn網(wǎng)站的首頁(連續(xù)十日)、《文匯報》(非中縫版面)刊登聲明、消除影響(聲明的內(nèi)容須經(jīng)本院審核);  


四、駁回原告上海老城隍廟餐飲(集團)有限公司、上海豫園南翔饅頭店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裁判時間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涉案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八項、第十項、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條、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裁判文書


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9)滬0115民初84502號

當事人



原告:上海老城隍廟餐飲(集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趙誠寧,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陶鑫良,德恒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潘娟娟,德恒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上海豫園南翔饅頭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國超,執(zhí)行董事。

委托訴訟代理人:許春明,德恒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銀文,德恒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上海南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吳鋒,董事長。

被告:上海南翔餐飲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吳鋒,董事長。

上述兩被告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曉明,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上海市浦東新區(qū)北蔡鎮(zhèn)潤澤小籠店。

經(jīng)營者:姚某某。

被告:向某某。


審理經(jīng)過



原告上海老城隍廟餐飲(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老城隍廟公司)、上海豫園南翔饅頭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豫園南翔饅頭店公司)與被告上海南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翔食品公司)、上海南翔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翔餐飲公司)、上海市浦東新區(qū)北蔡鎮(zhèn)潤澤小籠店(以下簡稱潤澤小籠店)侵害商標權(quán)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后,根據(jù)原告申請,依法追加向某某為被告。本院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組織當事人召開庭前會議,于2020年9月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老城隍廟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陶鑫良、潘娟娟,原告豫園南翔饅頭店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許春明、銀文,被告南翔食品公司、南翔餐飲公司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曉明參加訴訟。被告潤澤小籠店、向某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訴稱



原告老城隍廟公司、豫園南翔饅頭店公司共同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請求判令:


1.四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第772405號注冊商標專用權(quán)的行為;


2.四被告立即停止涉案不正當競爭行為;


3.被告南翔食品公司、南翔餐飲公司、潤澤小籠店連帶賠償原告經(jīng)濟損失及合理費用300萬元(其中合理開支為345,542元,包括公證費42,000元、檢索費2,760元、律師費30萬元、打印費782元);


4.被告南翔食品公司、南翔餐飲公司、潤澤小籠店共同在www.nxxlfood.com網(wǎng)站、www.nxfood.com.cn網(wǎng)站、《文匯報》《東方早報》上刊登聲明、消除影響。審理中,兩原告不再主張被告潤澤小籠店承擔賠償損失及合理費用、消除影響的責任,并撤回要求在《東方早報》上刊登聲明的訴訟請求。


原告據(jù)以提起本案訴訟的事實和理由:同治十年(1871年),南翔鎮(zhèn)日華軒點心店店主黃明賢始創(chuàng)南翔小籠。光緒二十六年(1900年),日華軒學徒吳翔昇至豫園開設南翔饅頭店。其后,豫園的南翔饅頭店聲名鵲起。1932年,《申報》報道南翔鎮(zhèn)的日華軒毀于中日戰(zhàn)火,而位于豫園的南翔饅頭店未受影響,生意日盛。建國后,南翔饅頭店繼續(xù)經(jīng)營,于1988年作為組建單位之一成立原告老城隍廟公司。原告老城隍廟公司繼續(xù)經(jīng)營前述豫園南翔饅頭店,并取得第772405號“南翔”商標權(quán)。該商標于1994年11月21日獲準注冊,核定使用于第43類“餐館”,現(xiàn)在有效期內(nèi)。1999年1月7日,原告老城隍廟公司投資成立原告豫園南翔饅頭店公司。原告老城隍廟公司將“南翔”商標授權(quán)豫園南翔饅頭店公司使用,并由該公司負責南翔饅頭店門店的經(jīng)營。在長期經(jīng)營過程中,“南翔”品牌知名度進一步擴大,并不斷獲得諸多榮譽,如“中華老字號”“上海市著名商標”等。2007年,“南翔饅頭制作工藝”被錄入“上海市級非物質(zhì)文化遺產(chǎn)名錄”。據(jù)此,第772405號“南翔”注冊商標具有極高的知名度和美譽度,“南翔”還構(gòu)成有一定影響的服務名稱。


除兩原告享有權(quán)利的“南翔”服務商標外,市場上還有“南翔”系列商品商標與之長期共存:上世紀80年代,嘉定區(qū)供銷社為滿足海內(nèi)外消費者需求,由嘉定縣飲食服務公司經(jīng)營部試制速凍小籠包,并于1985年10月31日申請、1986年8月20日獲準注冊第260205號“南翔”圖文商標(第30類小籠包、云吞)。1993年2月10日,被告南翔食品公司(曾用名為上海南翔速凍食品有限公司)成立。2003年2月,被告南翔食品公司受讓第260205號“南翔”商標。該商標于2011年獲評“中華老字號”。南翔食品公司還持有第640055號、第808760號、第1023475號“南翔”系列商品商標。2014年9月23日,被告南翔食品公司獨資設立被告南翔餐飲公司。


2019年年初,兩原告發(fā)現(xiàn)被告南翔食品公司、南翔餐飲公司涉嫌超出其商標核定的使用范圍開展餐飲加盟業(yè)務,被告潤澤小籠店為其中一家加盟門店,被告向某某為該店實際經(jīng)營者。兩原告主張四被告的如下行為構(gòu)成商標侵權(quán)及不正當競爭:


第一,被告南翔食品公司、南翔餐飲公司在涉案特許經(jīng)營項目的招商加盟中、四被告在餐館門店的經(jīng)營中使用“南翔”“南翔小籠”標識,構(gòu)成對兩原告享有的第772405號“南翔”商標權(quán)的侵害,并構(gòu)成擅自使用有一定影響的服務名稱。

標簽:南充 山東 鐵嶺 四川 阿里 河北 南平 廣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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