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商標的注冊、申請,到最后的被許可人使用,中間是要經(jīng)歷很多很多步驟的,那么到最后大家可能都有同一個問題,那就是商標的被許可使用人是否可作為利害關系人,提出商標無效宣告請求?針對這一問題,企紅網(wǎng)小編今天以“鼓嶺”注冊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行政糾紛這一案為例: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終審認為,福建老酒公司作為該案引證商標的被許可使用人,且一直持續(xù)使用引證商標,是該案引證商標的利害關系人,具備針對爭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的主體資格。
據(jù)了解,該案系爭商標為第10582940號“鼓嶺”商標,由福建吉百年食品有限公司(下稱吉百年公司)于2012年3月提出注冊申請,2013年4月被核準注冊在米酒、料酒、酒精飲料(啤酒除外)等第33類商品上。
2014年8月,福建老酒公司引證其被授權使用的第128098號“鼓山商標及圖”商標(下稱引證商標一)與第5738370 號“鼓山”商標(下稱引證商標二),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商評委)提出撤銷系爭商標注冊的申請,主張系爭商標損害了其在先權利,同時系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其已經(jīng)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經(jīng)審查,商評委于2015年4月作出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認為福建老酒公司并非引證商標的在先權利人或利害關系人,不具備提出商標無效宣告請求的主體資格,據(jù)此裁定駁回福建老酒公司的撤銷申請,對系爭商標的注冊予以維持。
福建老酒公司不服商評委所作裁定,隨后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據(jù)悉,在該案一審庭審過程中,各方當事人均認可案件爭議焦點為福建老酒公司是否具有提出該案無效宣告請求的主體資格。
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福建老酒公司是引證商標的被許可使用人,且一直持續(xù)使用引證商標,是引證商標的實際使用人,構成該案引證商標的利害關系人,具備提出該案無效宣告請求的主體資格。據(jù)此,法院一審判決撤銷商評委被訴裁定,并判令商評委重新作出裁定。
商評委不服一審判決,隨后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經(jīng)審理,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我國現(xiàn)行商標法第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申請注冊的商標,應當有顯著特征,便于識別,并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钡谌l規(guī)定:“申請注冊商標不得損害他人現(xiàn)有的在先權利?!笨梢?,我國現(xiàn)有在先權利的理解,既有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的狹義概念,又有第九條規(guī)定的開放性概念。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七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查判斷訴爭商標是否損害他人現(xiàn)有的在先權利,一般以訴爭商標的申請注冊日為準。如果在先權利在訴爭商標核準注冊時已不存在,則不影響訴爭商標的注冊。在先權利的時間節(jié)點是以訴爭商標申請注冊日為準,且在先權利應當延續(xù)至訴訟時,如果在先權利在訴訟時已經(jīng)失效,可以對訴爭商標予以核準注冊或予以維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