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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使用作為注冊條件是一項選擇性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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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使用作為注冊條件是一項選擇性義務
TRIPS協(xié)定第十五條第三款第一句規(guī)定“成員可以將‘使用’作為可注冊的依據”,這一規(guī)定表明成員可以將商標的使用作為商標獲得注冊的條件,也可以不將使用作為商標注冊的條件,因此這不是一項普遍義務。
通過使用在先獲得商標權利體現(xiàn)了商標原始取得的特征(劉春田.知識產權法[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0:251.),普通法系國家傳統(tǒng)上多采用這一原則。TRIPS協(xié)定第十五條第三款實質上是將美國使用在先為基礎的商標注冊制度(美國曾以實際使用作為商標權利取得的條件,為了適應商標國際注冊制度愈加廣泛的使用的形勢,美國于1988年對藍哈姆法進行修改,允許申請注冊無需已有實際使用,只需表明使用意圖。UNCTAD—ICTSD:Resource Book on TRIPS and Development,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5:233.藍哈姆法中關于商標使用要求的規(guī)定為U. S. C.第1051節(jié)(b)-(d).)納入到TRIPS協(xié)定商標注冊制度之中。但是WTO成員可以選擇是否采用使用作為獲得注冊的依據,這也不抵觸目前絕大多數(shù)國家所采用的注冊在先原則這一現(xiàn)實。
TRIPS協(xié)定接納以使用作為注冊基本條件的做法也具有重要的意義。首先,尊重了美國等普通法系國家的立法傳統(tǒng)。(英國1994年商標法中已經采用注冊在先原則。)通過對實際使用要求施加一定的約束條件,能夠讓其他成員認可美國采用的注冊制度,從而使TRIPS協(xié)定中的商標注冊制度能夠為所有成員所認同接受。其次,體現(xiàn)了對商標在先使用法理的重視。商標在先使用制度相比于注冊取得制度雖然在效率等方面存在一定的缺陷,但是在法理上符合商標權利取得的實質意義。盡管目前大多數(shù)國家采用注冊在先的注冊原則,但注冊原則也存在弊端,容易導致?lián)屪栴}的發(fā)生,不利于商標在先使用人的權利保護,違背商標權利取得與保護的本質意義。(從法經濟學上看,認為單純的商標注冊制度會導致商標資源的浪費,導致商標“銀行”現(xiàn)象,提高了進入消費者市場成本提高。William M. Landes and Richard A. Posner. The Economic Structur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M]. The Belknap Press of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03:180.)從各國立法看,大多數(shù)國家也都采取注冊為主,使用為輔的混合商標注冊制度。TRIPS協(xié)定允許成員以使用作為商標注冊條件,在一定程度上也體現(xiàn)了對商標實際使用所產生的價值給與的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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