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啄木鳥與商評委和七好公司商標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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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參照
《商標法》〔2001〕第二十八條申請注冊的商標,凡不符合本法有關(guān)規(guī)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jīng)注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
《商標法》〔2001第四十一條第3款除前兩款規(guī)定的情形外,對已經(jīng)注冊的商標有爭議的,可以自諒商標經(jīng)核準注冊之日起五年內(nèi),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裁定。
《商標法實施條例》〔2002]第二十九條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三款所稱對已經(jīng)注冊的商標有爭議,是指在先申請注冊的商標注冊人認為他人在后申請注冊的商標與其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的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
同時參照《商標法》第三十條申請注冊的商標,凡不符合本法有關(guān)規(guī)定或或者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
《商標法》第四十五條第1款已經(jīng)注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的,自商標注冊之日起五年內(nèi),在先權(quán)利人或者利害關(guān)系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對惡意注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時間限制。
杭州啄木鳥鞋業(yè)與商標評審委員會、七好(集團)有限公司商標爭議行政糾紛案
基本案情
杭州啄木鳥鞋業(yè)有限公司(簡稱“杭州啄木鳥”)2000年申請注冊爭議商標,指定使用顏色(啄木鳥通體為黑色,嘴的下部為綠色);指定商品是第25類的鞋、靴。該商標注冊申請于2001年核準注冊。
2004年,七好(集團)有限公司(簡稱“七好”)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請求,要求宣告爭議注冊商標無效。為此,七好舉出四件引證商標。引證商標I“鳥圖形+ TUCANO”商標,1993年1月3日申請,1994年核準注冊核定用于第25類服裝商品。經(jīng)續(xù)展,有效期至2014年;引證商標Ⅱ“鳥圖形”商標,1999年9月13日申請,2000年12月21日核準注冊,核定用于第25類服裝商品;引證商標Ⅲ“鳥圖形+ TUCANO”商標,1999年10月21日申請,2001年3月21日核準注冊,核定用于第25類2501群、25092512群的領(lǐng)帶、圍巾、皮帶(服裝用)等商品。引證商標Ⅳ“鳥圖形”商標, 1997年3月5日申請,1998年4月21日核準注冊,核定用于第18類的皮包、旅行袋、公文包等商品。
七好主張,其核定用于第25類、18類商品的注冊商標“鳥圖形TUCANO”及“鳥圖形”等,經(jīng)過實際使用,已成為世界服裝知名品牌,而且曾經(jīng)司法確認為馳名商標。爭議商標屬于搶注他人馳名商標的行為,侵害了七好的合法權(quán)益;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構(gòu)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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